《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年第1-3期法学论文要目
2020年第1期法学论文要目
1、论《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土地承包权
宋志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2018年12月修改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维持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概念和内涵的同时,于第9条引入了"土地承包权"概念。结合立法前后的争议,依据法理分析和体系解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中的"土地承包权"应被界定为纯剩余财产权,即基于家庭承包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流转土地经营权之后对承包地享有的剩余财产权能的总和。该权利在内容上包含流转对价获取权、农业用途和地力维持权、处分同意权等十一项权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可以不引入"土地承包权"概念,但应在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之权能的同时,进一步明确规定承包农户在流转土地经营权之后享有的剩余权能。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9AFX014)
2、民法视角下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规范分析
王洪平;烟台大学法学院;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再流转客体具有特定性,特指土地经营权,不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该种特定性是由初次流转的客体被特定化为土地经营权决定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须经承包方书面同意;未经承包方书面同意的再流转合同为有效合同,但承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合同是一种非典型合同,可直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也可参照适用(类推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租赁合同(转租合同)的规定。不满五年的短期再流转不具有登记能力,故其再流转不具有对抗效力;但五年期以上的长期再流转具有登记能力,经登记后产生对抗效力。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经营权;承包方书面同意;转租合同;登记;对抗效力;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9ZDA156)
3、人格权编一般人格权条款的具体表达
朱晓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人格权编应继续坚持《民法总则》所确立的人格利益保护一般条款+具体人格权立法模式。同时,应以民法典体系的科学性为标准,继续完善草案的具体规定。对此,一方面,考虑到《民法总则》第109条已经明确宣告了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基础,所以应删除草案中一般人格权条款与第109条重复的表述;另一方面,考虑到人格权编一般人格权条款与侵权责任编一般侵权条款在功能上可能存在的重复,所以草案应仅保留人格权请求权中关于绝对权请求权的规定,而将相对权请求权部分交由侵权责任编规定。另外,由于民法典中已经将人格尊严等宣告为一般人格权条款的价值基础,所以法院在通过一般人格权条款进行法律涵摄时,毋需再通过引入宪法一般人格权条款内涵的一般法律思想进行正当性论证。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编;民法一般人格权;宪法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一般侵权条款;
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QL18008)
2020年第2期法学论文要目
1、“原则之治”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的优化
朱晓勤;李天相;厦门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
摘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我国实践中广泛运用的一种行政自制手段。它通过设置规则来控制执法者的裁量权,同时也保留了执法者根据个案实际情况追求实质正义的空间。执法者可以灵活适用裁量基准,还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脱离裁量基准。这一适用规则可能导致裁量基准机械适用和虚置化的问题。环境法基本原则可以因应生态环境治理的特殊性,弥补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的缺陷,通过建立执法标准,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和损害担责的要求融入适用规则中,以促进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的优化。
关键词: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环境法基本原则;原则之治;
2、中国生态文明法治转型中的政策与法律关系
陈海嵩;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
摘要: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已经进入深化改革的新时代。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观背景下,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面临着转型发展的历史性机遇,提出了多方面的理论与实践命题。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命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的生态文明理论及"最严格法治"观,揭示了新时代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所遵循的理论基础,构成了理解生态文明法治转型中政策与法律关系的时代背景;在生态环境立法领域,党和国家相关政策对生态环境立法方向、目标、原则与基本制度具有直接影响;在生态环境司法领域,相关司法政策指引着生态环境司法改革与转型发展的方向、目标与路径;在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形态多样的各类政策构成了落实生态环境立法与法律制度的重要支撑。政策与法律的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是实现生态环境目标的必备方式,扩展了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内涵,推动我国生态文明法治转型不断深入。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生态文明法治转型;政策与法律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
基金: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项目(CSERL-FDH-18001)
3、我国环境法律规范的类型化分析
徐以祥;西南政法大学西部生态法研究中心;
摘要:类型化研究是规范法学研究的重要研究方法之一。环境法律规范的类型化分析,需要将环境法律规范的特征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根据环境法律规范所保护法益的特殊性、技术性、综合性和问题导向性的特征,可以将环境法律规范做相应的类型划分。这种类型划分不仅对我国环境立法的规范配置优化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法律解释中也具有一定的价值。我国未来的环境立法,应当增加保护自然利益的法律规范、综合协调型规范及糅合型规范、总量控制型规范的配置,在立法中处理好技术性规范和非技术性规范的关系。
关键词:类型化研究方法;环境法律规范;立法解释;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招标项目(2015JJD820007);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招标项目(CSERL-FDH-18013)
4、“法经济学视阈下人工智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魏益华;于艾思;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暨经济学院;吉林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随之而来的侵权案件也对我国尚未完善的产品责任制度提出了新要求。由于人工智能产品具有不同于普通产品的自主性,需要在法经济学视阈下重构人工智能技术背景下的产品责任制度。依据科斯定理分析产品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及制度目标选择,运用生产者责任—创新理论和消费者剩余理论,分析产品责任制度对市场主体权益的影响机制。理论分析结果表明,应当明确以过错责任而非严格责任作为我国人工智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这既符合司法中的保障主体权益要求,又能最大化人工智能发展阶段的资源配置效率。
关键词:人工智能产品;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5、权责结构与领导批示:官员问责的政治逻辑分析——基于2005年以来我国安全生产事故官员问责的混合研究
许玉镇;刘滨;吉林大学行政学院;
摘要:根据中国政府组织行为的特点,以2005—2017年发生的59起安全生产事故中被问责的高官为研究对象,通过logistic回归与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cs/QCA)混合研究方法,超越个案的特殊性揭示导致官员问责职级差异的条件组态和作用机制,结合中国改革实践并聚焦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对问责职级结果做出阐释。回归分析发现,领导批示与责任结构是决定官员问责结果的关键因素,对官员问责结果影响显著。基于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进一步探究高层注意力与权责结构在个案层面的作用机制,发现了两条典型官员问责组合路径。研究结论对理性认识我国官员问责背后的多重因素间复杂互动关系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并为官员问责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官员问责;安全生产事故;领导批示;权责结构;
基金:吉林省教育厅“十三五”社会科学项目(JJKH20190244SK);吉林大学廉政智库创新团队建设项目(2017LZZKY002)
2020年第3期法学论文要目
1、股东除名决议撤销之诉的立法障碍与对策——兼论我国强制除名之诉的确立
王彦明;焦锦璇;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公司法解释(四)》第2条与《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之间存在冲突,导致被除名股东无法提起股东除名决议撤销之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一立法障碍,已有的两种解释理路都不可取;而调适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原告股东范围的理路看似合理,实则又会引发新的难题,亦非理想之策。因此,确立强制除名之诉,对股东除名程序予以修正,乃为最优立法选择,不仅可使已有立法障碍随之破解,还能有效弥补股东除名规则立法之不足,统一司法审判标准。
关键词:股东除名决议;决议撤销之诉;强制除名之诉;
2、“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之规范分析
刘练军;东南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
摘要:对于"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之宪法条款,不宜以《人民法院组织法》来解释,而应坚持以宪法解释宪法原则。关于人民法院,只能从人民制宪权的维度来审视和解读,而不应从政治决断的视角去诠释。人民法院组织立法应由全国人大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仅可对之补充和修改。对于宪法上的相关条款,组织法需要作便利于直接实施的细则性规定,而不宜复制照搬。人民法院的组织可分为整体和部分两个层面。关于整体层面,组织法应对其类型、管辖权限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等事项作明晰之规定;关于部分层面,组织法应确定其种类、人员规模和职能。同时,法律理应对案件分配及法庭程序等事项予以详细规定。概言之,作为宪法性法律的人民法院组织立法"宜细不宜粗",以排除"法院保留"。更多还原
关键词:《人民法院组织法》;宪法解释;人民法院;
基金: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课题(2015ZSJD002)
3、论轻轻重重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治理理念
王勇;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普通民众期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法学研究者呼吁转向分级治理;法律实务者严守刑法底线,探索少年司法制度;立法者则数度修订"两法",强化保护的价值导向;这四种力量直接勾勒了我国当下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治理的基本图景。大体来说,上述治理格局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治理理念:普通民众的立场可以归纳为严惩主义的理念,法律人的立场则可以归纳为轻纵主义的理念,但二者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不加区分,相应的治理措施"一刀切",当重不重,当轻不轻,这才是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治理的最大症结所在,破解之道唯有强调轻轻重重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治理理念。这一理念的实现以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进行分级为前提:重重的实现路径在于,废除收容教养制度,但将其惩罚性措施融入到专门学校之中;轻轻的实现路径在于,将少年法庭从"专门化"提升到"专业化"的新阶段。
关键词: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治理;少年司法制度;
基金: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9q2);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研究课题(2019LZY011)
4、著作权法中期刊出版者权利的体系化配置
王国柱;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著作权法中的期刊出版者权利是以体系化的方式存在的,解决权利配置问题也应当遵循体系化的路径。期刊出版者的权利包括"资格塑造类"权利、"运营维持类"权利、"传播拓展类"权利和"过程辅助类"权利四种类型。我国《著作权法》中期刊出版者的权利配置存在不足之处,相关制度设计没有充分反映不同权利类型的功能:"资格塑造类"权利的立法构造不完备,期刊出版者在期刊运营和传播拓展获益方面的权利欠缺;"过程辅助类"权利设置不当导致期刊出版者陷入窘境。立法应当从优化配置手段入手,对期刊出版者权利进行体系化配置,合理设定版权利益的"专有"与"分享"机制,协调"法定"配置手段与"约定"配置手段的关系,有效解决权利主体地位不明晰、权利保护不充分、权利冲突、权利配置目的落空等问题。
关键词:期刊出版者;《著作权法》;权利配置;权利体系化;权利类型化;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18YJC820059);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2020QY01)
5、权力与权利的博弈:美国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及其悖论思考
梁茂信;东北师范大学美国研究所;
摘要:自20世纪中期同性恋作为美国民权运动的一部分开始后不久,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进程也开始启动。到2015年,随着美国最高法院的支持性判决,该运动最终宣告结束。其中联邦国会、各州议会与各级法院展开了激烈的权力与权利的博弈,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发挥了关键作用。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意味着个人主义的胜利,给美国的家庭结构、社会、文化教育、国家治理以及政治体制等方面提出诸多挑战与值得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同性婚姻合法化;美国政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5JJD77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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