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2期法学论文要目
2020年第1期法学论文要目
1、论数据权利归属与取得
李爱君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 中国政法大学大数据与法制研究中心 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
摘要:数据权利归属的研究是要回答"数据是谁的"这一问题。数据权利归属是数据权利保护的核心问题。此问题不解决,就无法真正实现对数据权利的保护,更无法实现数据的有效利用和激励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的研究。数据权利归属就是确认数据财产的初始权利,数据权利归属研究的目的在于维护数据开发和利用的市场秩序,激发人们研发和利用数据技术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维护数据权利中的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并为数据安全立法提供法学理论支撑。本文以数据资源有效开发利用过程中各方利益的协调、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发展的激励为核心来论证数据权利的归属,从立法层面、权利结构理论和数据权利的财产权属性三个方面论证了数据权利的可行性。最后,本文针对数据本身的特征提出了数据权利归属的私人模式及数据权利取得的路径。
关键词:数据权利; 数据权利归属; 数据权利归属私人模式; 数据权利取得
基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央金融监管与区域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基础理论研究”(18FXB007);
2、我国数据立法的GDPR启示——对欧洲数据治理模式的反思
栾群 工业和信息化部赛迪研究院政策法规研究所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法律服务中心
摘要:随着数据技术和产业的发展,数据治理成为当前的紧迫任务。立法是制度建设的最高形式,数据立法日益受到重视。欧洲数据立法GDPR成为当下我国学习的目标,但实施以来的负面效应不容忽视,应当全面看待欧洲这种以基本权利为基础的数据治理模式。我国采取地方数据立法先行先试的做法,在之前信息化和大数据行业发展政策实践基础上发展出细分领域立法。我们应当秉持创新和务实的态度,根据我国产业发展实际推动数据治理和相关立法。
关键词:GDPR; 数据治理;大数据产业;
3、科技军民融合发展水平测度与评价研究
田庆锋 苗朵朵 张硕 张添 万海东 西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摘要:在创新主体与创新要素的交互作用下,如何提高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的整体效益,需要建立起规范化的评价标准体系。首先,从要素、主体和效益的视角出发,运用扎根理论方法探索出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的影响因素与作用机理,并构建科技军民融合评价指标初始模型。其次,通过问卷调查法对收集到的样本数据进行信效度分析,判断指标构建的可靠性与合理性。运用探索性因子分析法将因子载荷系数较小、成分结构出现偏差的指标予以删除,对初始模型进行修正与完善。再次,综合运用因子分析与层次分析法,对三级指标之间的权重进行逐级赋值,从而形成一套具备科学性、完整性与可行性的科技军民融合评价指标体系。最后结合研究结论,为我国科技军民融合发展提出对策建议,以满足国家战略需求、经济建设需求和社会保障需求。
关键词:科技军民融合; 评价指标; 影响因素; 作用机理; 扎根理论;
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急管理项目“新兴领域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机制和政策研究”(71841049);西北工业大学创意创新种子基金项目(ZZ2019247、ZZ2019241);西北工业大学发展战略研究基金“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下高校协同创新的激励机制及对策研究”(2019FZY17);
2020年第2期法学论文要目
1、论数据、信息与隐私的权利层次与体系建构
彭诚信 杨思益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我国法律中的隐私、个人信息具有各自独立的内涵,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范围已由隐私所覆盖,不应成为与之并列的分类方式。个案中的隐私与个人信息应该存在一定的界限,对其厘定需要在个案中予以具体判断。信息、数据在信息学意义上的可分性不等于在法学上的可分性。在个人层面,个人数据就是个人信息,权利客体始终只有个人信息;在数据控制者层面,经过脱敏处理、无法识别或不能直接识别出信息主体的数据,才是财产权的客体。隐私、信息与数据的定性及其上权利定性与体系建构为整个数字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创造了前提。
关键词:隐私; 个人信息; 数据; 权利层次; 权利体系;
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18ZDA145);
2、搜索引擎“算法侵权”的归责路径探析
何丽 新彭凯 刘静怡 厦门大学党委党校 厦门大学法学院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摘要:搜索引擎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只具有在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当不存在特定的第三方侵权主体时,难以对搜索引擎公司就其算法自然排名的搜索结果所造成的损害主张侵权责任。但结合有关案例和法律规范可知,搜索引擎公司对其算法产生的搜索结果不能仅以"技术中立性"为由采取消极放任的态度,其仍负有在接到权利人请求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后进行阻止、预防的注意义务,否则应当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以实现权利人救济。而权利人向搜索引擎公司发出请求采取必要措施以预防、消除损害的有关通知,既可以基于其一般权利消极抵御的权能,也可以依据个人信息权中包含的积极权能进行主动请求。无论涉及何种权利,在"算法侵权"案件中为搜索引擎公司划定义务边界是利益平衡的关键。
关键词:搜索引擎算法; 侵权责任; 技术中立性; 义务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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