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杂志》2021年第1期目录与内容提要
【企业合规不起诉专题】
4.杨宇冠 | 企业合规案件不起诉比较研究——以腐败案件为视角5.卫跃宁 | 由“国家在场”到“社会在场”:合规不起诉实践中的法益结构研究6.刘少军 |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本土化的可能及限度7.赵 恒 | 刑事合规计划的内在特征及其借鉴思路【各科专论】
8.时建中 袁晓磊 | 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理据与路径9.薛克鹏 | 建构与宪法相融的经济法——兼论政府与市场经济的关系10.黄 锫 | 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权属的配置规则11.秦晓静 | 投资法院机制维护欧盟法律自主性的制度设计及中国应对【青年法苑】12.刘嘉明 | 标准必要专利定价困境与出路——“法院—市场主体”二元复合解决模型的构建13.刁云芸 | 商事领域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的适用困境及出路内容提要:全面依法治国,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关键在于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在制度形态上,“三者”必须统一于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证人民主体地位,更加充分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基础。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2.习近平法治思想确立的实践基础
作者:冯玉军(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
内容提要: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民主建政、依法办事的路线方针政策,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新中国民主建政时期、“文革”时期、改革开放时期的探索实践,深刻总结国内外国家和法律制度建设的正反两方面经验,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从革命根据地的局部法制、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过渡时期法制”到改革开放之后的“社会主义法制”,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及党的十八大之后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格局不断拓展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不断守正创新,举国上下建设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社会治理、生态文明、全球治理的伟大实践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划时代创立奠定了坚实基础。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理论;创立;实践基础
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
作者:周尚君(西南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
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其中贯穿始终的一条基本线索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始终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融入到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作为谋划法治中国建设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人民为中心既是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的本质属性,也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力量,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人民;法治思想;公平正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企业合规案件不起诉比较研究——以腐败案件为视角
作者:杨宇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企业合规要求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特别是刑事法律法规。企业不仅要遵守本国的刑事法规,有涉外业务的还要遵守相关国家的刑事法规。企业在运行过程中的行贿等腐败行为可能触犯相关国家的刑事法律而构成犯罪,是单位犯罪的一种形式,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在处理企业合规的案件中,对于没有违法违规的企业应当保护;对于已经触犯了相关国家刑事法律的企业,在依法处理时可适用不起诉,尽量减少企业的损失。企业也应当积极制定和实施合规计划,争取相关部门对企业和有关人员刑事不起诉。一些国家制定了与企业合规有关的反腐败法,并将对企业合规案件的刑事管辖权扩大到国外;其检察机关还利用不起诉,对企业施以罚款等措施,促进企业整改,监督企业实施合规计划。我国通过完善不起诉制度可以促进企业合规,处理企业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还可以完善我国的刑事管辖权。
关键词:企业合规;单位犯罪;不起诉;反海外腐败法;刑事管辖权
5.由“国家在场”到“社会在场”:合规不起诉实践中的法益结构研究
作者:卫跃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以法益理论为视角,可以对我国近期的合规不起诉实践作出透析。在我国,作为制度层面的合规不起诉从未被有效确立,但是,作为实践层面的合规不起诉却近而有之。就目前而言,这种合规不起诉的司法行动仍是一种零星化、碎片化的个体行为,其能否运转,主要取决于检察院的个体意志,尚无统一的国家层面的执行标准与立法依据。对四起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合规不起诉背后的法益结构已然由“国家本位”走向“社会本位”。法益结构的变迁无疑会为司法实践中的法益取舍注入新的考量因素。应将“合规检察建议+相对不起诉”实践置于法益变迁的大背景中进行重构。一方面,应由碎片化走向规范化,优化“合规检察建议+相对不起诉”的具体实施路径;另一方面,应由偶发化走向制度化,国家应尽快出台“合规检察建议+相对不起诉”的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合规不起诉;法益;社会本位;国家本位
6.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本土化的可能及限度
作者:刘少军(安徽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域外经验看,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在强制企业完善合规体系、及时弥补损失、稳定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借鉴域外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并对其进行本土化改造,不仅在法经济学上具有理论可能,而且从当前的法治发展成果看,也具备制度可能和实践可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本土化应当有其限度,即采用狭义不起诉的一元制模式,以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为前提,适用对象严格限定为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且只有在认定单位犯罪事实的证据达到刑事证明标准的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
关键词:企业合规;单位犯罪;合规不起诉制度;本土化;限度
7.刑事合规计划的内在特征及其借鉴思路
作者:赵 恒(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以刑事合规计划为核心的企业犯罪治理举措备受关注。发源于美国的刑事合规计划具有鲜明的认罪答辩性质。它本身具有五个方面的内在特征,即高昂成本、久耗时间、彻底合作、转嫁压力和巨额罚金。以上特征实际上限制了刑事合规计划的适用范围,也暴露了它的适用弊端。我国应当采取有限借鉴刑事合规计划的方案:第一,充分吸收刑事合规计划的鼓励企业主动预防违法犯罪的理念。第二,遵循二元路径,一方面,严格限制刑事合规计划的适用范围,原则上仅要求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或者特定行业、特定领域的企业推行合规计划,并给予相应的从宽处罚;另一方面,对于其它涉嫌犯罪的企业,可以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方式进行从宽处理。
关键词:刑事合规计划;企业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答辩
8.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理据与路径
作者:时建中 袁晓磊(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证据偏在”问题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广泛存在且较一般的民事诉讼问题更为突出。证据开示制度正是矫正这一缺陷的根本制度设计。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设计存在不足,也不能适应复杂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我国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与大陆法系更为接近,欧盟证据开示制度更具有借鉴意义。在一般民事诉讼证据开示规则之外,单独设立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开示规则,是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必然选择。即以民事诉讼法证据开示制度为框架,以法院为中心创设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围绕证据开示的启动程序、适用条件、对象范围及对违反证据开示的制裁等方面设计该制度。
关键词: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偏在;证据开示
9.建构与宪法相融的经济法——兼论政府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作者:薛克鹏(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经济法兼顾私权和公益、市场和政府的特性决定了必然要打破已经固化的法律二元体系,否则将与公法和私法形成冲突,甚至出现违宪后果。无论是镀金时代和新政时期的美国,还是改革开放中的中国,这种冲突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对公民财产权利保护不力,缺乏公平保护公民从事经济活动的制度,将计划经济体制宪法化以及税收权的宪法缺位等是改革开放过程中我国经济法与宪法不协调的主要原因。但经济法自始至终都是宪法价值观的追捧者,是宪法最忠实的跟随者和践行者。鉴于在个人与社会、权利与权力等基本关系方面的已有共识,中国经济法不仅能避免违宪,而且完全能与宪法相融。
关键词:经济法;宪法;合宪性危机;个人权利;社会公共利益
10.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权属的配置规则
作者:黄 锫(同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个人数据集束是大数据时代的基本生产要素。决定个人数据权属配置规则的竞争准则是:应最有益于维系个人数据集束的生产激励,且应平衡其与降低个体隐私权侵害风险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及与最大化利用个人数据集束之间的紧张关系。因此,个人数据权属配置的一级规则是:依据“有动机的侵入者”概念所定义的直接识别标准,区分“普通个人数据”与“敏感个人数据”,并将前者配置给数据业者与数据主体共同共有,后者仅配置给数据主体所有,且只能交易个人数据的使用权。个人数据权属配置的二级规则是:设定普通个人数据集束的独占使用权有效期,期满后普通个人数据的使用权进入公共领域,但是所有权(含删除权)始终归属于原权属主体。
关键词:个人数据权属;普通个人数据;敏感个人数据;独占使用权有效期
11.投资法院机制维护欧盟法律自主性的制度设计及中国应对
作者:秦晓静(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尽管欧盟及其成员国与第三国缔结的混合投资协定中纳入的投资法院机制(ICS)对传统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系统性改革,但是作为与欧盟司法制度并行的机制,ICS的设立可能会对欧盟法律秩序造成损害。因此,欧盟在投资协定以及欧盟法律中纳入了相关制度确保欧盟法律的自主性以及ICS仲裁程序不会干预欧盟法院的管辖权。但是,这些条款的适用将损害ICS仲裁庭自身的独立性,并可能阻碍ICS仲裁裁决在欧盟法院和欧盟成员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从而损害寻求公正、独立和可执行的ICS仲裁庭裁决的第三国投资者的利益。有鉴于此,为了保护中国投资者的利益,中国应当考虑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加入特定条款。
关键词:投资法院机制;财务责任条例;欧盟法律秩序的自主性;欧盟法院
12.标准必要专利定价困境与出路——“法院—市场主体”二元复合解决模型的构建
作者:刘嘉明(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争议多见于定价争议,现有法院定价方法均有缺陷而收效不佳。现有思路谬在破解定价困境不应依赖法院定价,而需法院和市场主体二元复合,以修复、促进市场主体充分有效协商为核心,以法院发挥底线、保障引导作用为辅助。我们应当整合举证责任制度、善意和过错认定制度和禁令约束制度,构建诉中协商的保障体系。对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法院定价以假设性双边协商法为基础,并体现对谈判失败过错方的不利评价。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定价困境;法院;市场主体
13.商事领域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的适用困境及出路
作者:刁云芸(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入的互联网专条旨在判定互联网竞争行为的正当性。从司法实践看,列举性条款难以被适用,兜底条款的适用依附于一般条款。其根源在于互联网专条存在制度缺陷及面临解释难题。囿于类型化立法并不契合互联网快速革新的特点,互联网竞争行为的定性分析复杂多变以及适用列举性条款的成本收益不理想,类型化立法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须重新回到一般条款的弹性评价标准。对此,可从明确新修订一般条款功能定位及厘定操作规则两个层面展开:在定位方面,法益保护要从“一元利益”转向“三元利益叠加”,竞争关系不再是一般条款的适用条件;在定则方面,审慎适用“商业道德标准”,充分运用“遵守法律”原则,如果系争行为违反市场规制法的明确规定,可推断它具有不正当性。反之,需逐一检视该行为对“三元利益”的实际影响,据以完成正当性评价。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一般条款;不正当竞争;类型化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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