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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 办法(试行)》

法研在线 2021-09-19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研〔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12月15日

“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加快“双一流”建设,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高质量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64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教研〔2017〕2号)和《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教研〔2018〕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中国特色、世界一流为核心,突出培养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主动服务国家需求,克服“五唯”顽瘴痼疾,以中国特色“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体系引导高校和学科争创世界一流。

第三条 “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是对高校及其学科建设实现大学功能、内涵发展及特色发展成效的多元多维评价,综合呈现高校自我评价、专家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结果。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1. 一流目标,关注内涵建设。坚持中国特色与世界一流,坚持办学正确方向,坚持以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内涵建设牵引,聚焦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科研贡献与机制创新,在具有可比性的领域进入世界一流行列或前列,不唯排名、不唯数量指标。

2. 需求导向,聚焦服务贡献。考察建设高校主动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探索前沿科学问题和解决重大社会现实问题等方面作出的重要贡献,尤其是基础研究取得“从0到1”重大原始创新成果的情况。考察立足优势学科主动融入和支撑区域及行业产业发展的情况。考察传承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促进人类文明发展,以及在开拓治国理政研究新领域新方向上取得创新性先导性成果的情况。

3. 分类评价,引导特色发展。以学科为基础,依据办学传统与发展任务、学科特色与交叉融合趋势、行业产业支撑与区域服务,探索建立院校分类评价体系,鼓励不同类型高校围绕特色提升质量和竞争力,在不同领域和方向建成一流。

4. 以评促建,注重持续提升。设立常态化建设监测体系,注重考察期中和期末建设目标达成度、高校及学科发展度,合理参考第三方评价表现度,形成监测、改进与评价“三位一体”评价模式,督促高校落实建设主体责任,治本纠偏,持续提高建设水平。

第二章 成效评价重点

第四条 成效评价由大学整体建设评价和学科建设评价两部分组成,统筹整合《总体方案》五大建设任务和五大改革任务作为评价重点,综合客观数据和主观评议,分整体发展水平、成长提升程度、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同视角,考察和呈现高校和学科的建设成效。

第五条 对建设高校“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与治理体系改革成效”的评价,贯穿成效评价各个方面,反映学校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和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党建引领和保障“双一流”建设,依法治校、依法办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和治理体系等方面的表现,是对高校整体建设和学科建设坚持中国特色本质要求的统领性、决定性评价。

第六条 大学整体建设评价,分别按人才培养、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六个方面相对独立组织,综合呈现结果;学科建设评价,主要考察建设学科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教师队伍建设四个方面的综合成效。

具体评价要求是:

1. 人才培养评价。将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考察标准,以人才培养过程、结果及影响为评价对象,突出培养一流人才,综合考察建设高校思政课程、课程思政、教学投入与改革、创新创业教育、毕业生就业质量以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等方面的建设举措与成效。

2. 教师队伍建设评价。突出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倾向,综合考察教师队伍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专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建设高校在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专任教师队伍水平、影响力及发展潜力的举措和成效。

3. 科学研究评价突出原始创新与重大突破,不唯数量、不唯论文、不唯奖项,实行代表作评价,强调成果的创新质量和贡献,结合重大、重点创新基地平台建设情况,综合考察建设高校提高科技创新水平、解决国家关键技术“卡脖子”问题、推进科技评价改革的主要举措,在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中发挥的主力军作用,以及面向改革发展重大实践,推动思想理论创新、服务资政决策等方面成效。

4. 社会服务评价。突出贡献和引领,综合考察建设高校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的情况、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行业产业发展以及区域发展需求、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加强重点领域学科专业建设和急需人才培养、特色高端智库体系建设情况、成果转化效益以及参与国内外重要标准制订等方面的成效。

5. 文化传承创新评价。突出传承与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综合考察建设高校传承严谨学风和科学精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红色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建设和社会实践创新,塑造大学精神及校园文化建设的举措和成效以及校园文化建设引领社会文化发展的贡献度。

6. 国际交流合作评价。突出实效与影响,综合考察建设高校统筹国内国外两种资源,提升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水平以及服务国家对外开放的能力,加强多渠道国际交流合作,持续增强国际影响力的成效。

第七条 不同评价方面,相应设置整体发展水平、成长提升程度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评价角度,重视对成长性、特色性发展的评价,引导高校和学科关注长远发展。

1. 整体发展水平。考察高校和学科建设的达成水平,在可比领域与国内外大学和学科进行比较。

2. 成长提升程度。考察高校和学科在建设周期内的水平变化,体现成长增量及发展质量。

3. 可持续发展能力。考察高校和学科的结构布局、特色优势、资源投入、平台建设、体制机制改革及制度体系创新完善、治理效能等支撑发展的条件与水平,体现发展潜力。

第三章 成效评价组织

第八条 每轮建设中期,开展建设高校自我评估。

建设高校应依据本办法相关要求,对照学校建设方案,制定自评工作方案,系统整理建设成效数据,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学科建设水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发布自评报告。

第九条 每轮建设期末,开展建设周期成效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建设高校根据建设方案对改革实施情况、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学科水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自我评价。

2. 教育部根据本办法制定成效评价工作方案,委托相关机构分别开展定量数据处理、定性评议、第三方评价结果比对等工作,有关机构分别提出初步评价结果。

3. “双一流”建设专家委员会根据建设高校的建设方案、中期和期末自评报告、相关机构初步评价结果,形成综合评价意见。

4. “双一流”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价意见,综合研究,确定评价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十条 成效评价实行水平评价与效益考核相结合,考察建设高校和学科在建设基础、突破贡献、特色凝练等方面的表现。避免简单以条件、数量、排名变化作为评价指标,既考核在现有资源条件下的建设成果及其对学校整体建设带动效应,也衡量在已有发展基础上的成长提升及发展潜力。

第十一条 成效评价实行日常动态监测与周期评价相结合。以成效评价内容为依据,建立常态化的建设监测体系,建设周期内对大学整体建设和学科建设过程和结果,实现连续跟踪、监测与评估一体化,周期评价以动态监测积累的过程信息与数据为主要支撑。

第十二条 成效评价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议相结合。依据公开数据、可参考的第三方评价结果及监测数据进行定量评价。对建设高校与建设学科定期发布的进展报告、中期和期末自评报告、典型特色案例及其他写实性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定性评议。定量结果定性结论互相补充、互为印证。

第十三条 以学科为基础,探索建设成效国际比较。科学合理确定相关领域的世界一流标杆,结合大数据分析和同行评议等,对建设高校和学科在全球同类院校相关可比领域的表现、影响力、发展潜力等进行综合考察。

第十四条 适时开展分类评价。研究建立建设高校分类体系,完善分类评价办法,引导和鼓励高校与学科在发展中突出优势,注重特色建设。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建立成效评价结果多维多样化呈现机制。按不同评价方面、不同学校和学科类型,以区间和梯度分布等形式,呈现建设高校和建设学科的综合评价结果,不计算总分、不发布排名。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轮建设范围动态调整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实施有力、进展良好、成效明显的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加大支持力度;对实施不力、进展缓慢、缺乏实效的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减少支持力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建设高校在动态监测、中期自评和周期评价中应确保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凡发现造假作伪等情形的,建设主管部门将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减少支持直至调整出建设范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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