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时代法学》2021年第1期要目
【法学纵横】
1.类案检索机的设计原理与实施评估高一飞、相晓璐(1)2.人工智能在行政处罚中的应用及法律规制魏琼、徐俊晖(12)3.法治政府目标体系——中国法治政府建设十大成就之一江国华、陈佳青(23)【专题】4.智能汽车致损的法律责任研究王红霞、梁鹏(33)5.论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体系的构建——德国《道路交通法》的修订及其借鉴何坦(46)【法学争鸣】6.工作场所外待命时间劳动法属性认定的困境突破:劳动基准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共同应对杨佩尧(59)7.风险自负原则在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中的合理适用李智、张静(70)8.我国行贿罪的理论冲突和立法抉择詹红星(79)【司法实践】9.刑事补强证据规则有效适用的待证事实范围——以证明责任为视角赵飞龙(86)10.论“合理期待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适用——以司法裁判为视角李晓楠(94)【域外法评】11.美国污染场地国家优先名录制度的建设及其启示李奇伟(105)12.对美国商务部有关汇率低估构成可诉补贴规则的合规性分析刘琳(111)
1.类案检索机的设计原理与实施评估
作者:高一飞、相晓璐(广西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类案检索机制从2017年8月1日提出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密集出台了实施规范。类案检索机制的原理是:法官依托类案检索系统,全面检索与其待办案件类似的案件,法官依据检索结果制作类案检索报告,法官对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与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比较,以类案类判为标准作出裁判。针对我国类案检索机制在实施中的问题,将来的类案检索机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优化裁判文书数据库、改进技术应用手段、完善检索规则、确立类案识别标准、公开类案检索结果。
关键词:类案检索;设计原理;实施状况;实施困境;实施策略
2.人工智能在行政处罚中的应用及法律规制
作者:魏琼、徐俊晖(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行政处罚法》实施二十多年后,人工智能的应用为行政处罚执法开辟了新路径,对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在实践中,人工智能与行政处罚执法之间存在着极高的可交互性,人工智能可被广泛地应用于行政处罚执法各个阶段之中,发挥着积极意义,助推《行政处罚法》的有效实施。为了确保人工智能在行政处罚中合法合理地应用,有必要对人工智能进行法律规制,诸如合理定位人工智能、坚持正当程序约束、全面监管人工智能,以期加快智慧处罚进程,最终实现人工智能时代的“良法善治”。
关键词:人工智能;行政处罚;法律规制;智慧处罚
3.法治政府目标体系——中国法治政府建设十大成就之一
作者:江国华、陈佳青(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治政府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性环节。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诚实守信”为目标体系的法治政府。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有力地推动了政府职能科学、权责法定的组织性目标的实现;通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构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切实地完成了执法严明、公开公正的过程性目标;通过完善行政监督体系,深入政务诚信建设,有效推进了廉洁高效、诚实守信的伦理性目标的制度化。以此为标志,中国法治政府建设已经达成了预期目标。
关键词:法治政府;组织性目标体系;过程性目标体系;伦理性目标体系
【专题】
4.智能汽车致损的法律责任研究
作者:王红霞、梁鹏(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智能汽车的核心特质是技术自主性,其飞速发展和快速应用给现有法律责任体系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智能汽车作为初级的弱人工智能产物,不宜赋予其法律人格,类比特殊侵权亦不足取。应迈向保有人责任即产品责任的二元责任体系:将机动车一方解释为“保有”人,构建智能汽车保有人责任体系。同时对产品责任进行相应的调整,由制造商和设计者共同担责,确立“熟练驾驶人”标准,适用因果关系推定,限缩发展风险抗辩的适用。智能汽车的核心特质是技术自主性,其飞速发展和快速应用给现有法律责任体系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智能汽车作为初级的弱人工智能产物,不宜赋予其法律人格,类比特殊侵权亦不足取。应迈向保有人责任即产品责任的二元责任体系:将机动车一方解释为“保有”人,构建智能汽车保有人责任体系。同时对产品责任进行相应的调整,由制造商和设计者共同担责,确立“熟练驾驶人”标准,适用因果关系推定,限缩发展风险抗辩的适用。
关键词:智能汽车;侵权责任;保有人责任;产品责任
5.论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体系的构建——德国《道路交通法》的修订及其借鉴
作者:何坦(长沙学院)
内容提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可能带来的法律问题,德国立法者在坚持既有的机动车侵权责任框架和归责传统的同时,还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准入以及驾驶人的权利义务等问题,对德国《道路交通法》进行了修订。按照我国侵权责任理论框架来处理自动驾驶汽车侵权问题,会出现责任主体认定模糊、过错判断标准滞后、归责原则混杂等困境。通过对德国理论的分析与借鉴,针对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侵权问题,有必要重新解读相关规定、明确缺陷认定标准、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自动驾驶汽车;机动车责任;产品责任;危险责任;过失相抵
【法学争鸣】
6.工作场所外待命时间劳动法属性认定的困境突破:劳动基准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共同应对
作者:杨佩尧(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雇员按雇主指示在工作场所外待命能否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及应否获得工资等权益保护,是劳动法上的典型难题。这一问题可分别从劳动基准法和劳动合同法两个视角认识和解决:雇员在工作场所外待命,乃是受雇主拘束管理的劳动给付行为,应计为劳基法上的工作时间,使其享有最高工时限制、最低工资保障、劳动保护和工伤权益保障及必要休息时间等对价权益;而待命工资支付问题,本质上属于劳动力市场上的交易行为,应允许劳雇双方依劳动合同法“自愿、合法、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关键词:工作场所外;待命时间;工作时间;劳基法;劳动合同法
7.风险自负原则在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中的合理适用
作者:李智、张静(福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一项重要的减免责事由,风险自负原则更适应体育活动的特点,适合解决体育运动伤害归责问题。当前,我国学校体育伤害面临着过失认定不明、责任划分不清、公平原则过度适用等问题,以风险自负解决学校体育纠纷,具有特别意义。在学校体育伤害中正确适用风险自负原则,需分清固有风险的范围,明确各方责任,采用以客观标准为准则、辅之主观标准的过失认定方法,并将公平责任类型化,进而平衡学校、家长、学生三方的权益。
关键词:风险自负;学校体育;过失认定;固有风险
8.我国行贿罪的理论冲突和立法抉择
作者:詹红星(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贿罪是贿赂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在高压反腐的背景下,刑法学界对于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刑罚处罚乃至存废问题都存在较大的争议。保留行贿罪有利于严密反腐败刑法法网和对贿赂犯罪的惩治。行贿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有利于限制刑法的处罚范围,符合刑法谦抑性。行贿罪特别自首制度符合刑法“从严治吏”的旨趣。
关键词: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特别自首制度
【司法实践】
9.刑事补强证据规则有效适用的待证事实范围——以证明责任为视角
作者:赵飞龙(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证明责任有效履行视角下,待证事实在审前阶段可以分为侦诉两方有效履行和未能有效履行相对说服责任两类,在审判阶段可以分为控方未能有效履行说服责任,控方有效履行说服责任的待证事实且辩方未能有效履行动摇责任,以及控方有效履行说服责任的待证事实且辩方有效履行动摇责任三类。刑事补强证据规则在审前阶段适用于侦查机关、监察机关消极补充履行以及检察机关直接补充履行中因证明不足而暂时搁置的待证事实,在审判阶段适用于控方初步补充履行说服责任中控方自行发现或法庭指定的证明充分性不足的待证事实以及质证性补充履行说服责任中因辩方(或被害人一方)有效履行动摇责任导致证明充分性不足的待证事实。
关键词:刑事补强证据规则;有效适用;证明责任;待证事实
10.论“合理期待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适用——以司法裁判为视角
作者:李晓楠(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合理期待原则”建立在保险合同附合性基础上,但与疑义不利解释、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免责无效制度等格式条款传统规制规则不同,其是在总结、反思上述规则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独立的保险合同规则。适用“合理期待原则”并不是简单地满足投保人的主观期待,而是在探究可能导致投保人与保险人利益失衡的各种客观因素的基础上,为平衡保险各方权利义务而做出的必要司法调整和干预。“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会导致一定程度上的缔约自由萎缩,为了保持司法的谦抑性,有必要明确“合理期待原则”的客观适用标准和具体适用程序,以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并为我国最终引入该规则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合理期待原则;附合性;格式条款规制;客观标准
【域外法评】
11.美国污染场地国家优先名录制度的建设及其启示
作者:李奇伟(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有别于传统命令控制模式,污染场地名录管理凭借其信息工具优势在污染场地分级分类管理、优先排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美国法治经验观察,伴随着《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案》(俗称《超级基金法》)的修订完善,污染场地国家优先名录制度依循风险管控理念在加快场地修复和社区重振的务实方向上不断发展。就我国而言,应借鉴域外法治经验,通过建立基于量化指标的污染地块危险等级评定系统,健全基于风险管控原则的场地名录列入、移出规则,构筑以透明、公开为原则的公众参与机制等措施,健全完善我国污染场地名录管理制度。
关键词:污染场地国家优先名录制度;危险等级评定系统;公众参与机制
12.对美国商务部有关汇率低估构成可诉补贴规则的合规性分析
作者:刘琳(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美国商务部新近颁布实施的《补贴税调查程序中有关利益和专向性的修订规则》与世界贸易组织《SCM协定》的规则和实践不符;该修订规则缺乏《SCM协定》中有关提供补贴的适格主体的内容,把汇率低估视为补贴的做法与《SCM协定》行为要件“财政资助”和结果要件“授予利益”的规则和实践也不相符;而把有跨国购买或销售行为的企业视为专向性考察中的一组企业的规定也与《SCM协定》的规则和实践相左;另外,修订规则将汇率低估视为补贴也缺乏国内法的依据。修订规则为美国肆意征收反补贴税大开方便之门,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新武器。我国应该在美国国内司法体系和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架构下挑战这一修订规则,纠正美方的贸易保护主义做法。
关键词:《SCM协定》;补贴税调查程序中有关利益和专向性的修订规则;汇率低估;补贴认定;专向性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2021年博士研究生考生报考材料评审成绩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2021年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复试结果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