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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与新型证据运用之高端论坛”在京成功举办

法研在线 2021-09-16

来源: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021年5月29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与新型证据运用之高端论坛”在湖北大厦举办。来自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律所和相关机构的实务专家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四川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同济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天津大学、中南民族大学等研究机构的理论学者共计一百余人出席了本次论坛。


 开幕式 


论坛的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大华讲席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教授主持。何家弘教授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向莅临本次论坛的各位领导、专家、来宾表示了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

何家弘教授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张军检察长向本次论坛的举办表示了热烈的祝贺,向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检察同仁表示了诚挚的欢迎。张雪樵副检察长在致辞中强调,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从“提升司法理念、强化技术办案、统一取证标准、完善协同机制”等方面综合施策;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网络犯罪案件办理质效;为更好地建设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和打击网络犯罪,需要全国法律界专家学者、检察机关、司法办案人员以及检察技术人员的共同努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雪樵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法学院院长王轶在致辞中肯定了本次论坛举办的重要意义。王轶副校长强调,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样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也应当在法治轨道上进行有效应对和综合治理,从多个法学领域和法律实务的角度关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问题,将对这一犯罪行为的遏制和解决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

王轶教授


  第一单元 

  主旨演讲 


论坛第一单元“主旨演讲”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大华讲席教授、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教授主持,四川大学法学院龙宗智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教授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检察技术管理处处长赵宪伟先后作主题报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

何家弘教授


龙宗智教授发表了以“科学法则与经验法则:网络犯罪案件中的证据运用”为题的线上主题报告。他指出,在网络时代,证据法则应由经验法则、逻辑法则走向经验法则、逻辑法则与科学法则。龙宗智教授还结合电子数据的特点对经验法则与科学法则的异同进行比较,并总结了科学法则与经验法则在证明活动中的不同作用。最后,龙宗智教授以南京彭宇案为例,强调在电子数据时代,经验法则的运用不能忽略科学法则的检验功能,而使用新型证据时也要注意运用经验法则的推断作用。


四川大学法学院

龙宗智教授


刘品新教授以“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证据路径”为题,重点阐述了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路径与新对策。刘品新教授首先分析了网络诈骗的新态势,并提出,从证据学的角度看,网络诈骗具有独特的关联性难题——内容关联性与载体关联性。刘品新教授由此提出了应对网络电信诈骗的两点对策,一是承认以大数据为特征的新型电子证据,二是以犯罪治理为场域重构证据法学。刘品新教授最后总结,我们不仅要从传统电子证据走向新型电子证据,更要从诉讼视角走向治理视角对证据学进行改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刘品新教授


赵宪伟处长结合自身工作中的经历与思考,以“检察机关审查运用电子证据:问题与出路”为主题,探讨了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面对的电子证据问题及出路。赵宪伟处长提出,在检察实践中,电子证据“看不到、搜不着、用不好”的问题比较突出。为了解决电子证据的“用”的问题,赵宪伟处长展示了从检察实践中提炼出的人工智能路线图,并提出应当通过数据挖掘、分析等方式加强对电子证据数据内容的运用,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必然需要科技助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检察技术管理处处长

赵宪伟


接下来,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斌、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李玉萍针对各位发言人的演讲进行了与谈。张斌教授结合前述专家学者的论述,总结出了网络时代电信诈骗的三重特点:网络已然从人们的生活方式转变为生存方式;网络空间中存在多种形态的犯罪活动,其中,网络诈骗尤其需要关注;要应对网络诈骗犯罪,关键要重视证据的问题。李玉萍所长结合其研究成果,对近十年发布的涉及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进行了梳理,并分享了两点感受:第一,电信网络诈骗主体存在上、中、下游等多层级,刑事审判更多处理的是处于下游的青老年群体,这一现象恐怕不符打击网络犯罪的初衷;第二,网络犯罪给一线办案人员带来了很大的办案压力,实务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迸发出了许多司法智慧和理念,但一些做法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司法公正的担忧。因此,实务工作者务必守住公正的底线。


四川大学法学院

张斌教授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李玉萍


在自由讨论阶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李玉萍针对来自司法实践一线的检察官提出的相关问题,围绕本单元的研讨主题进行了互动交流。


第二单元

以新型电子证据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论坛第二单元“以新型电子证据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学军教授主持,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副高级工程师董立波、吉林大学法学院谢登科教授、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江汉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信息网络安全学院周运伟副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王燃副教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律师先后作主题报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

李学军教授


董立波工程师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全链条根源性打击”问题展开主题发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形式多样、涉及面广、链条化、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强等特点,因此,以传统方法进行打击难度很大。董立波工程师认为,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对症下药,以专制专”,通过技术与法律融合,从电子数据取证入手,对网络诈骗犯罪进行根源性打击。报告中,董立波工程师围绕“钓鱼诈骗案”、“投资平台诈骗案”、“冒充公检法诈骗案”等典型案例,深入分析了其中涉及的技术问题。


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副高级工程师

董立波


谢登科教授以“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的理论误区”为题进行发言。谢登科教授从“刑事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第一案”切入,指出当前的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在概念、性质和效力方面存在误区。谢登科教授认为,在概念方面,要注意区分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与区块链电子数据;在性质方面,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不是电子数据的取证方式、保全方式或公证方式,而是电子数据的技术性鉴真方法;在效力方面,通过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只有在通过技术核验的情况下,才能推定该电子数据在入链后未经篡改。


吉林大学法学院

谢登科教授


江汉祥副总裁发表了以“新型网络犯罪中的热点技术研究”为题的主题报告。首先回顾了走私、购买兑换、地下钱庄、多级转账取现等传统洗钱手段,在此基础上讨论了近年出现的诸如通过第四方支付平台、数字货币等方式的新型洗钱手段,并重点分析了上述新型洗钱手段的基本原理和侦破思路。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江汉祥


周运伟副教授以“电磁波证据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运用”为题作了报告。他指出,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犯罪案件中往往涉及电磁波证据。随后,周运伟副教授系统地分析了电磁波证据的定义、种类、物证特性和举证方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两点建议:一是我们应当更充分地使用电磁波证据,重视电磁波证据的规范提取和法庭运用;二是要发挥电磁波证据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预测预警、提供线索和支撑法庭证据的功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信息网络安全学院

周运伟副教授


王燃副教授发表了题为“大数据证据的观察与思考”的主题报告。她将大数据证据根据其特点分为海量数据型大数据证据、算法模型分析型大数据证据和算法评估型大数据证据,并分别讨论了上述三类大数据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王燃副教授还运用“证据形式与证明实质”、“面向过去事实与面向未来”、“数据技术真实与数据法律真实”、“技术黑箱与程序黑箱”这四对范畴,分享了她对大数据证据的深入思考。


天津大学法学院

王燃副教授


赵春雨律师从实务角度出发,分享了大数据报告在组织传销案件中的运用和质证经验。她提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司法工作需要大数据报告,这是因为,大数据报告具有协助锁定犯罪对象、补强证据的功效。针对大数据报告的证据性质还存在争议的问题,赵春雨律师认为,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途径,将大数据报告转换为鉴定意见或检验报告。最后,赵春雨律师强调,我们不能过分迷信大数据报告的“技术外衣”,要时刻警惕大数据报告的运用中隐藏的合法性、关联性隐患。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赵春雨律师


接下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刘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邓矜婷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梁坤教授进行了与谈。刘喆主任指出,检察官在办理网络犯罪时需将法律与技术深度融合,要有问题发现意识、逻辑推理能力和事实呈现能力,主动了解、学习区块链证据、电磁波证据等涉及的技术原理,还要着力解决电子数据“看不见、听不懂、讲不清”的运用难题。邓矜婷副教授认为,网络诈骗犯罪治理是法律与科技的深度融合领域,诸如电磁波证据等新型证据的运用需要证明原则和规则等证据学基础理论的支撑,这些理论问题都还留待学界进一步探讨。梁坤教授谈到了电子数据提取中的程序性问题,建议应当完善初查中收集电子数据的法律规制和程序要求,保障电子数据相关方的基本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

刘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邓矜婷副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梁坤教授


 第三单元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综合治理

论坛第三单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综合治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贺德银主持,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皮勇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办公室主任赵玮、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袁红照教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白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刘砺兵、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珺律师先后进行主题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

贺德银


皮勇教授结合1211份网络犯罪刑事判决书,探索了网络黑灰产的刑法规制问题。皮勇教授认为,大部分网络黑灰产犯罪属于传统犯罪的网络化,可以按照传统犯罪定罪,同时要注意,虽然可以对现有条文进行合理限度的扩张解释,但不宜过度依赖扩张解释;对于不能按既有的传统犯罪立法规制解决的网络黑灰产犯罪,可以考虑适用《刑法》第285条和第286条规定的五种犯罪。皮勇教授还谈到,针对近年来由网络黑灰产犯罪演变出来的独立的中间性犯罪,不宜套用帮助犯、预备犯的规定,而是应当运用《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三种妨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犯罪进行规制。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皮勇教授


赵玮主任从《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出发,谈到了网络犯罪检察办案应当坚持的五个理念:一是深入落实全链条惩治、一体化治理;二是从主体、客观行为、主观方面、情节后果四个方面准确认识网络犯罪构成要件;三是着力构建以电子数据为重心的刑事诉讼证据体系,注重发挥电子证据在案件证明中的作用;四是牢固树立检察一体化办案思维,适应网络犯罪跨域性的特点;五是要大力推进检察办案和技术的深度融合。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办公室主任

赵玮


袁红照教授认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中存在“抓到了判不了”、“钱被骗还不了”、“国际洗钱的跨境挑战”这三大亟待解决的问题。上述实践难题的背后,是当前条块分割式的办案机关职责分配、法律规制与有组织、成体系的网络犯罪的激烈碰撞,可见,传统的犯罪解决思路恐怕很难适应现行网络犯罪。在此基础上,袁红照教授提出,应当推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全链条治理和综合治理。最后,袁红照教授展示了近来科研项目完成的“隐私计算白皮书”,希望启发大家从技术源头展开思考,建设犯罪综合治理体系。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袁红照教授


白磊检察官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的前端治理”为题,从本单位打击电诈犯罪的总体情况、电诈犯罪链条前端的问题及电诈犯罪链条前端的治理建议三个方面进行主旨报告。白磊检察官介绍了典型案例和相关统计数据,并基于此提出了电诈犯罪前端存在的主要问题,即跨境网络专线问题严重、问题渠道商造成手机黑卡泛滥、公户卡滥发危害严重。最后,白磊检察官建议,应当加强主管单位的监管责任,建立跨机构的预警机制,调整行业内部绩效、审查标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

白磊


刘砺兵副庭长从实体法角度讨论了如何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取款环节进行刑事责任认定。刘砺兵副庭长深入分析了相关法条的规定,探究了“车手”(即犯罪组织集团中专门负责取款的人)的身份定位、犯罪既遂的认定、共同故意的认定等方面的问题。基于上述分析,刘砺兵副庭长认为,可以将“车手”作为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类或洗钱类犯罪对其定罪符合法律和刑事政策的要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刘砺兵


王珺律师以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案件为切入点,分析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其中重点讨论了此类犯罪中“军级”代理人是否属于从犯的争议问题。王珺律师认为,上述问题的核心就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她进一步提出,应当结合“军级”代理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等方面综合分析其是否“明知”,并由此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王珺律师还建议,对于更远层级的人员,应当从刑法谦抑性角度使用非刑事化手段处理。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珺律师


在本单元最后部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二级巡视员刘勇、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副主任唐祥进行了与谈。刘勇巡视员谈了两点体会:一是技术性证据的合规性问题极为重要,即技术性证据在获取和鉴别的过程中要符合技术规范、国家及地方行业标准;二是对于专门性问题,除了检察技术人员外,还要注重专门技术人员的辅助办案。唐祥副主任总结梳理了前几位专家学者的论述,并结合大数据时代防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实践困境及其背后原因,分析了如何更好地防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二级巡视员

刘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综合业务部副主任

唐祥


 第四单元 

 侦控技辩审之实践沙龙

论坛第四单元“侦控技辩审之实践沙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主持,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民警赵晓波、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姜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务保障部副主任陈荔、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律师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黄淘涛分别进行交流。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

谢鹏程


赵晓波警官以“提供‘两卡’行为之帮助犯的证成”为题,围绕实践情况、难点与出路、定性重构等三个方面进行报告。他指出,当前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问题日益突出,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两卡”犯罪帮助行为的界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较大争议。赵晓波警官认为,可以通过概括故意认定帮助行为的共犯,以便扩大对提供“两卡”行为的打击范围,但这种解释方式可能存在一些不足,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论证。


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民警

赵晓波


姜琪主任结合实践经验,以“区块链如何用于司法办案”为题,重点介绍了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办案工作中的应用现状及其作用。姜琪主任以“区块链执法记录仪2.0版”为例,向大家介绍了区块链技术在证据提取和保存环节具体应用的场景。最后,姜琪主任谈到,区块链技术在取证和证据固定以及线上送达、司法鉴定检验等环节都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能够助推跨部门办案系统的形成,辅助司法办案。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姜琪


陈荔副主任围绕“检察技术支撑网络犯罪的基层实践”进行线上主题报告。陈荔副主任以“信息技术创新实验室”为例,提出了强化技术与检察办案、业务相融合的三个主要做法:第一,提前介入,协助引导侦查;第二,自动补侦,强化证据链闭环;第三,出庭质证,回应辩方质疑。陈荔副主任还介绍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人员参与涉网案件的实践情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务保障部副主任

陈荔


程晓璐律师从辩护的角度出发,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境外证据的证据资格问题展开了深入分析。程晓璐律师认为,当前法律对于境外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定根据不同举证主体设置了不同要求,相对于检察机关提交的境外证据的审查判断要求,辩方提供的境外证据还需经过认证、公证等程序,这就造成控辩双方举证责任不对等,影响案件真实的发现。对此,程晓璐律师建议,对于境外证据的审查判断,应当由“公证、认证”的形式审查转向法庭依职权进行核实的实质审查,尤其是对于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境外证据,更应当采取不区分举证主体的证据调查方式,以促进控辩平等。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程晓璐律师


黄淘涛副庭长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认定问题进行发言。她提出,当前法律规范同时规定了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但同一犯罪的数额和情节可能不在同一档(如诈骗数额达到“严重”标准,但拨打电话的次数未达到“严重标准”),在这种情况下的法律适用是当前司法实践的难题。黄淘涛副庭长还提到,当前实践中法院对于拨打诈骗电话次数的认定结果可能偏高,这是因为,这些拨出的诈骗电话中可能包含未接通、对方号码空号等情况,但辩护律师难以对此进行有效反驳。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黄淘涛


在本单元最后部分,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副会长杨卫军、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周遵友教授进行了与谈。杨卫军副会长介绍了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鉴定领域的实践应用情况,并介绍了有望实现隐私保护功能的“‘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平台”。周遵友教授基于自己的中德研究背景,分享了自己对电信网络犯罪形势、刑事政策等方面的看法。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副会长

杨卫军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周遵友教授


  第五单元  

实体、证据与程序之理论沙龙

论坛第五单元“实体、证据与程序之理论沙龙”由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运恒律师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副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处长吴峤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郭树正、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裴炜副教授、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主任兼昆明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朱智律师先后进行了发言。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赵运恒律师


江溯副教授讨论了网络犯罪给刑事实体法带来的挑战。江溯副教授认为,由于网络犯罪具有链条化、产业化等特点,这类犯罪中的共犯与传统犯罪中的共犯存在很大差异,运用传统共犯理论恐怕很难应对网络犯罪,也正因为如此,近年来实务部门进行了规范创新的尝试,理论界也对此展开系统性的研究。接下来,江溯教授以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为例,分析了罪名适用过度扩张的实践问题,并指出,在涉及网络犯罪相关罪名的适用时,仍然需要结合刑法基本原理进行审慎判断。最后,江溯副教授提出,面对网络犯罪带来的种种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当共同努力,一方面要加强打击网络犯罪,但另一方面,也要思考网络犯罪治理中的人权保障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

江溯副教授


吴峤滨处长结合近年的检察工作进行主题发言。吴峤滨处长首先讨论了网络犯罪的前端问题,诸如网络实名制执行不佳、管网治网水平有待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比较缺乏等具体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网络犯罪的源头,正因为如此,检察机关需要推动网络犯罪的源头治理。吴峤滨处长指出,要顺应网络时代的时代特征改进和提升检察机关办案的方式方法,例如,对于网络诽谤等的危害性已经远远超过传统形式的新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诉,降低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当前,刑法适用中暴露出了条文落后于时代发展、各个部门法规定不衔接、传统刑法理论亟待创新等突出问题,对此,吴处长提出,刑法理论、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都要跟上时代发展而更新。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处长

吴峤滨


检察官助理郭树正以“电信诈骗链条后端的治理——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打击的应对策略”为题进行报告。郭树正首先介绍了本单位打击涉及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总体情况以及此类犯罪链条的基本样态。接下来,郭树正深入分析了此类案件中存在的调证困难、虚拟货币追踪难、交易人员身份确认难等突出证据问题。对于上述问题,郭树正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构建高效的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机制;二是加强完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监管机制,加强平台的管理;三是加强技术研究,完善证据获取技术;四是加大对“两卡”犯罪的打击力度;五是加强虚拟货币洗钱犯罪跨国合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郭树正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裴炜副教授围绕“电网诈打防中的公私合作障碍”进行主题发言。裴炜教授认为,公私合作已经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但这种公私合作机制存在三重障碍:一是调取电子数据的正当性问题,尽管刑诉法规定了侦查机关有权向相关单位调取证据,但这种调取是被动、个案、由公安机关主导的,而电子数据的调取则呈现出了截然不同的公私合作模式,在这种情况下,电子数据调取正当性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二是技术层面的困境,由于网络信息业主收集、挖掘数据时采用的技术和算法都是未知的,这就阻碍了后续环节电子数据的使用和认定;三是责任和救济法律规制缺失的障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裴炜副教授


朱智律师围绕今天的论坛主题分享了自己的心得体会。朱智律师认为,网络犯罪治理呈现出了“变与不变”、“同与不同”的辩证关系:对于网络犯罪案件的证据而言,尽管出现了电磁波等新型证据,但这些证据仍然遵循法律对证据三性的要求,也依然表现为八大类法定证据形式;对于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制而言,尽管网络空间滋生出了新型犯罪,但许多新型犯罪实际上属于传统犯罪的网络化,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时应关注这一点。


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主任

朱智律师


随后,北京中海义信司法鉴定所主任石鹏、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曹颖律师针对本单元的主题报告内容进行与谈。石鹏主任提到,电子数据鉴定要发挥上下桥接的功能,一方面要将数据“上浮”,从而使公安、检察机关看得懂,另一方面要由专家解读数据的“下沉”部分,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不过度依赖取证设备,应尝试自主建立算法模型。曹颖律师结合自己作为律师的工作经历,谈到了对于网络犯罪管辖、网络犯罪治理的人文关怀、实务工作者应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探索网络环境中法律落地等问题的感想。


北京中海义信司法鉴定所主任

石鹏


 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曹颖律师


在自由讨论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教授、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运恒针对与会人员提出的相关问题,围绕本单元主题进行了互动交流。


 闭幕式 


论坛闭幕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主持,谢鹏程所长向参会的各位嘉宾对论坛的支持表示感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

谢鹏程


中国人民大学证据学教研室主任李学军教授以“‘法律+科技’时代,法律共同体的历史契机和责任担当”为主题对本次论坛进行了总结。李学军教授表示,本次论坛将“诈骗犯罪”与“电信网络”挂钩、将“证据运用”与“新型”关联的主题,引发了全新的思考和交流。随着科技发展,物理空间和虚拟世界的并存使得证据家族成员有所增加,新型证据的出现让我们得以回溯虚拟空间发生的案件事实;与此同时,在新技术的引领下,传统证据也产生了一些全新的应用场景。所以,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亟待进一步解读。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中出现了许多实践难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借助专业技术设备,更是需要实务专家、法律专家和技术人才的合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

李学军教授


最后,谢鹏程所长宣布,本次“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与新型证据运用之高端论坛”圆满结束。


此次论坛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犯罪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主办,由中国人民大学网络犯罪与网络安全研究中心、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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