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徐建宇 摄影 孙艺桐 刘海楠)2021年6月20日,天津大学法学院复建六周年系列活动——天大法学博士生论坛在天津大学法学院举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编辑部主任韩德强教授,《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辑部主任章诚编审,青海民族大学王刚教授,重庆大学法学院杜辉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孙海波副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天津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主任何芳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熊文钊讲席教授、王小钢英才教授、田野教授、管荣齐副教授、于阳副教授、董妍副教授、弭维副教授、田亦尧副教授等出席论坛。天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健教授出席论坛并主持开幕式。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美国密歇根大学、南京大学、河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和天津大学共21位博士研究生分为五组进行了主题发言与交流。与会专家分别就与会博士生的论文与发言进行了点评。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致辞。他希望天津大学的博士生们能够向全国优秀的同伴虚心学习,珍惜这次宝贵的机会。也希望参会的各高校博士生们能够加强交流、各抒己见,通过本次论坛开阔视野、广交朋友。希望大家能把来天津大学参会的心得体验与收获带回各自校园,也欢迎将来有更多的博士生来天津大学交流学习。何芳教授致辞。她首先代表研究生院向论坛的成功举办表示热烈祝贺,向出席此次论坛的嘉宾表示衷心感谢,向积极参与论坛的老师们和博士生们表示欢迎。同时指出,研究生教育处于国民教育体系的顶端,肩负着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创新创造的重要使命,天津大学法学院首次举办的博士生论坛,是天大法科的大事,研究生院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她借本次论坛对博士生培养提出三点希望:一是要加强政治引领。二是要积极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三是要努力提升自己的学术本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希望大家不仅能够在这次论坛展示风采,未来也能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潜心学问、精深造诣,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主题报告阶段由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田亦尧副教授主持。中国应用法学》编辑部主任韩德强教授和《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辑部主任章诚分别就学术论文写作和投稿技巧作了专题报告。韩德强教授在报告中认为,论文写作投稿一是要坚持三段论逻辑,发现问题,开宗明义,首先点题;分析问题,介绍背景;解决问题,建议要有可操作性和可复制性。二是重视案例研究,寻求当前社会敏感、重大、热点、争议的案例,进行分析论述。三是写明通讯方式,作者背景信息,与编辑保持沟通。四是引注的期刊要新,除经典著作外,不宜引用太过陈旧的文章。章诚编审以《“想说爱你不容易”——漫谈法学论文写作与发表》为题,幽默风趣地与参会博士生分享了论文写作与投稿的四点体会:第一,好文章应当具备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第二,学会聚焦问题,寻找选题,打磨细节,精益求精。第三,要仔细阅读目标期刊,研究每本期刊发文偏好,从中寻找适合自己论文的期刊,与编辑进行有效沟通。第四,苦练写作内功,坚持看经典、看权威文献;善于从身边的感性认识入手,进而升华到学理层面;坚持写作训练,在不断修改中总结提升写作能力。1、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罗祥作“敏感个人信息自动算法处理的规制困境与出路——从GDPR到《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发言敏感个人信息与算法的结合揭开了数据主体隐私空间的面纱,给个人隐私带来现实威胁,亟待规范法回应。《民法典》第1034条第三款规定敏感个人信息应受保护,但就敏感个人信息的自动算法处理行为本身尚无明确规范制度设计。GDPR中的自动算法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规则为该难题提供了一个解释论框架,但囿于GDPR第22条的复杂例外性规定,降低了GDPR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自动算法处理的可规制效果。自动算法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法律解释,应从主体、范围和责任三个解释面向展开。2、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张耀文作“论《民法典》中私密信息的认定——兼评‘微信读书案’与‘抖音案’”发言《民法典》确立了私密信息的概念,将之与一般个人信息相区别,优先适用隐私权规范而予以更高层级保护。私密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有密切联系,但不能等同。为打破私密信息认定之困,一方面应对典型的私密信息作出特别列举,另一方面应以场景理论为指导,对不明显的私密信息加以个案甄别。依场景认定私密信息应以数据流通利用与人格尊严维护相平衡为理念,综合考量社会一般认知、应用场景、信息内容、信息数量、处理方式、伤害等要素作出判断。3、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路正作“论网络犯罪与传统共犯理论的适当切断——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视角”发言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以共犯处罚根据为基本内容,以法益侵害结果归属为目标。共同犯罪中结果归属的过程围绕共犯之“共同性”展开,与共犯的处罚根据问题并非双向互逆。网络空间中犯罪主体过于庞杂及相互之间分工增强、协作淡化等特征,使共犯理论之“共同”基础不复存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新型罪名的设立,使处理相关不法行为无须通过共犯理论进行结果归属。网络犯罪中强硬地适用共犯理论,或者为适应网络现状不恰当地改变共犯理论,会导致对网络犯罪处罚的不恰当和对共犯理论自身的损伤。网络犯罪认定过程应当同传统共同犯罪理论适当切断。天津大学法学院孙佑海教授点评。孙佑海教授对“敏感个人信息自动算法处理的规制困境与出路——从GDPR到《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点评。肯定了文章写作所投入的精力,但同时也指出,由于草案的变动性较大,文章的发表周期长,因此对草案进行讨论的写作风险较大。建议各位可以倾向于写立法论或解释论的文章。GDPR与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清。孙佑海教授对“论《民法典》中私密信息的认定——兼评‘微信读书案’与‘抖音案’”点评。认为张耀文同学选题很好,紧跟时代热点。但从改进的角度来说,第一,题目表述的抽象性和个案论证之间的一致性需要进一步思考;第二,个案背后蕴藏的理论依据有待进一步斟酌;第三,个案中的法院认定标准可以进一步规范;第四,注意引文表述的规范性。天津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点评。熊文钊教授对“敏感个人信息自动算法处理的规制困境与出路——从GDPR到《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点评。文章的价值体现在对个人敏感信息的界定与判断,注意到了程序规则设计重要性。但文章所涉及到的专业术语或缩写简称需要在文章开篇交待清晰;写作时需要注意立法对社会生活规制的有限性。熊文钊教授对“论《民法典》中私密信息的认定——兼评‘微信读书案’与‘抖音案’”点评。文章的视角新颖,能够通过对私密信息的典型化列举明确法律适用的基本方向。但文章的部分标题编辑存在瑕疵。熊文钊教授对“论网络犯罪与传统共犯理论的适当切断——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视角”点评。文章标题中的“适当”与“切断”表述不够明确,侧重点不强;关键词的运用需要进一步考量;传统共犯理论与网络犯罪的共犯是切断还是理清还是重构,表述需要进一步思考;文章仅解决了不是共犯的问题,但究竟是何问题没有进一步讨论。
1、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张净雪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何以可能——以江西浮梁首案为例”发言《民法典》将惩罚性赔偿责任引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但具体适用条件不够明确。通过对第1232条进行“简单解释”和“复杂解释”,可以得出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结论。同时,结合首次适用该条文的江西浮梁案件,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惩罚性赔偿进行目的、手段、功能等多角度比对分析,可以发现两项制度内涵高度契合,二者均以维护公益为价值追求、以私法操作为实现手段,且在惩罚、预防等社会功能上呈现一致性。表明惩罚性赔偿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具有法律依据、理论支撑。2、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王甜甜作“耗散结构论阈下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化表达”发言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存在立法碎片化、融贯性缺失问题,环境法治陷入环境法律规范卷轶浩繁而环境形势却未能有效遏制的悖论。基于环境法律系统的耗散结构特性,耗散结构理论能够用于环境法律体系。环境法体系的本质属性是环境法系统,由一系列存在互赖互动关系的环境法规范所组成,具有开放性、非平衡态特征,环境法律系统内部存在涨落变化,环境法律要素之间的非线性作用形成了环境法律系统有序的动力根源。基于耗散结构理论,实现环境法律体系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面向,一是逻辑融贯,促进内部有序;二是要素统合,形成耦合结构;三是制度优化,降低系统总熵;四是对外衔接,保持开放动态。3、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王操作“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法理阐释”发言基于乡村治理秩序失灵与乡村立法分散滞后的双重困局。由政策转化而来的乡村振兴促进法在本质上是一部促进型立法,其在内容上强化政府的引导职责并鼓励乡村进行自我发展,另在规范构造上呈现出重正向激励而轻责任追究特征。缘于由生存权转向发展权的演进逻辑,以及我国农民发展权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困境,为促进农民发展权被设定为乡村振兴促进法的价值轴线。乡村振兴促进法可被视为一个开发的复杂巨系统,其良性运转有赖于对子系统定位关系的梳理、与相关法律规范的衔接以及制度设计下的多元主体监督。4、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李铮作“可量化的平安:全球平安指数研究”发言平安指数有助于提高平安中国建设的科学性。我国亟需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对平安指数进行系统研究。作为世界上最受认可的平安指数体系,全球平安指数(GPI)对平安进行了概念化和量化,进而构建出评估各国平安状况的指标体系和权重体系。GPI 包括内部和外部冲突、社会安全与保障以及军事水平3个一级指标(领域),内含23个二级指标。其指标体系历经14个版本的更迭,在数量、名称、算法和数据来源等方面不断优化,指数的精确性、简明性、匹配性、客观性和权威性不断增强。我国可以充分吸收 GPI 的经验和教训,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实现平安指数的科学建构。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小钢教授点评。王小钢教授点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何以可能——以江西浮梁首案为例”。文章能够大胆发声,大多数民法学者和环境法学者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但作者能够自圆其说,逻辑自洽,难能可贵。从进一步精进的角度来说,第一,题目表述的“何以可能”更像是概念的区分,有些过于哲学化;第二,文章讨论江西浮梁案中的“放任”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心态需要进一步考虑论证;第三,案例判决和《民法典》颁布之间的时间差对文章的论证有何影响有待思考。王小钢教授点评“可量化的平安:全球平安指数研究”。文章存在从国际视野到国内视野转化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结合二者评价的主体、对象、目的的差异性进行论证。重庆大学法学院杜辉副教授点评。杜辉副教授点评“耗散结构论阈下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化表达”。第一,文章的选题很有挑战性,同时引入一个复杂的理论,感觉把复杂的问题更加复杂化,青年学者似乎难以驾驭。第二,文章对某些核心问题的把握比较精准,但需要进一步思考环境法体系化的秩序。第三,立法论的写作需要阶段性和经验性的研究,要有历史观,不能仅仅满足于逻辑自洽。杜辉副教授点评“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法理阐释”。文章选题体现出很强的交叉性。第一,选题背后表现出“发展法”的领域;第二,文章主题至少应包含三个层面议题:脱贫、繁荣和乡村治理现代化;第三,文章把握住了发展权的问题,值得肯定。
1、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王晓维作“刑事诉讼管辖异议解决的运行逻辑与改革尝试”发言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赋予被追诉人管辖异议权,现行管辖异议解决模式为审判管辖中心下的职权解决模式。实证分析发现,近年来,刑事诉讼管辖异议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管辖异议的提出样态及法院对管辖异议的回应模式呈现多样化特征。我国刑事诉讼管辖异议的解决,面临着法律规范的缺失和职权化运行的困境,应科学设置刑事诉讼管辖异议解决程序,完善管辖协商机制,对管辖异议权的滥用进行预防与限制,将管辖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司法治理效能。2、河北大学博士研究生李鑫作“新时代监狱行刑的法治逻辑”发言监狱行刑是衡量一国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指标,故监狱行刑法治化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我国普遍存在监狱行刑法治化不足的问题。监狱行刑的法治化应当坚持正义、自由与秩序的底线要求。从正义层面来看,监狱行刑应当恪守刑罚的报应性,坚守刑罚的惩罚属性。从自由层面来看,监狱行刑不但应当做到自我克制,而且应当发挥功能导向作用,以保障个体自由的实现。从秩序层面来看,监狱行刑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倾向于任意性,为了克服这一局限性,应当按照秩序价值的要求,提升处遇制度的位阶,且务必使处遇制度细密化。3、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管伟康作“残婴安乐死问题研究”发言出生即伴有严重先天性疾病且难治愈的残疾婴儿,其一生的生命尊严与生活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同时也给其家庭与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在现有的法律与社会条件下,不能妥善解决其的医疗与生活问题,引发杀子与遗弃等悲剧事件。尽管民意和司法对残婴案件表达了理解与包容,国外也已在残婴安乐死立法上有所行动,但围绕残疾婴儿的生命权是否被侵犯,伦理与宗教等因素,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公平问题与道德危机使残婴安乐死立法道阻且长。现实难以等待法律的迟疑,在现有社会条件下,正确认识残婴安乐死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理性认识包容残婴消极安乐死,逐步推动残婴积极安乐死的合法化或是重要路径选择。4、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刘雅秋作“权利论证理论研究——对“宜兴冷冻胚胎案”两审判决权利论证路径的检视”发言对“宜兴冷冻胚胎案”一审和二审判决的关注应着眼于伦理哲学和分析理论层面,因为两审判决提供了除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外更为一般的权利论证。一审判决依赖于权利选择理论;二审判决则依赖于权利利益理论。相较之下,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现实层面,权利利益理论都具有更广阔的运用空间。但为了避免权利泛化,有必要以角色责任命题对权利利益理论进行推进和深化,从而更妥当地解决疑难案件,并且引入责任为正当行使权利提供更多可能。天津大学法学院于阳副教授点评。于阳副教授点评“刑事诉讼管辖异议解决的运行逻辑与改革尝试”。文章内容丰富、方法得当,有数据和案例支撑,对管辖异议的分析论证深入。从完善的角度看,二级标题的表述语意不详,缺乏问题意识;域外经验介绍丰富但欠缺评论。研究问题点需要限缩,并且进一步凝练表达。于阳副教授点评“新时代监狱行刑的法治逻辑”。文章切入点新颖,结合犯罪学、监狱学理论进行写作,注重强调思辨性,论证深入,令人耳目一新。但人性、自由、秩序层面之间的关系讨论有待加强,缺乏实证研究作为补充。天津大学法学院弭维副教授点评。弭维副教授点评“残婴安乐死问题研究”。文章对残婴安乐死进行讨论,需要注意应当涉及到以下四点:第一,无尊严的生存;第二,生存的压力与死亡之间的关系;第三,是否需要借助他人帮助;第四,婴儿意愿的表达能力问题。文章对“积极安乐死”与“辅助自杀”之间差异的讨论及其对探究残婴安乐死问题的影响论证有待加强。
六、主题研讨(四)主题研讨(四)由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刘雅秋主持。1、密歇根大学博士研究生包丁裕睿作“论部分无效的合同条款的变更及其限制——以美国‘蓝铅笔规则’为线索”发言合同中某一条款超出合法范围导致的部分无效,本质上是法院对该条款进行“变更”以实现“部分无效”的效果。此类变更有助于维持合同效力、保障意思自治的实现,但也会引发条款拟定方的道德风险、无效条款的“威慑效应”和额外社会成本。美国法上,以合同可分性为前提的“蓝铅笔规则”是法律行为部分无效变更规则的重要理论。考虑到此类变更的弊端,美国在判例和法律重述中以当事人的“善意”及条款的“合理性”对变更权进行限制,以促成利益平衡和公共政策的实现。《民法典》第156条允许法院对部分无效的条款进行变更,但还应在解释论上对此种变更的法律基础、适用方式和限制予以明确。2、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姚梦媛作“论公众人物的人格商品化权”发言迈克尔·乔丹系列商标案引发了学界对公众人物人格商品化权的思考。公众人物的人格商品化权是以人格权为理论基础但区别于人格权的财产性权益,保护的是商业活动中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声音和其他等人格性特征所产生的经济价值。公众人物的划分以业界为认定要素,将在业界享有一定知名度的自然人视为公众人物。当公众人物的人格商品化权被擅自作为商标使用时,公众人物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主张自身享有在先权利,通过要求被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弥补损失,维护合法权益。3、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方芳作“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判断规则——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视角”发言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以“视听作品”替代“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作品”,但并未解决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在独创性认定上的混乱。质言之,独创性究竟是有无,还是高低。回溯争议的比较法源头,作者权体系和版权体系虽然在独创性的理念阐释上有差异,但实践中均适用“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标准判定作品的独创性。中国法院将独创性解释为区别特征亦是对最低限度创造性标准的重述。将适用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标准适用于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应关注连续画面的选择、编排和衔接,考察连续画面的组合结构。连续画面的拍摄过程可以辅助画面的信息量,但无关创造性。4、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赵峰作“论反担保的从属性及其限度——以《担保制度解释》第19条为中心”发言反担保不是对债权人提供担保,而是向担保人对债务人未来的追偿请求权提供担保。因此,反担保虽得适用担保制度的一般规则,但在具体形式和实践 构造上有特殊性。反担保并非担保合同的从合同,也并非基础关系委托合同的从合同,而仅从属于追偿关系。担保无效,担保人的追偿权仍然存在,反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该命题并非彰显反担保的相对独立性,而是从属性的体现。基于效力判断“双轨制”,第三人作为反担保人时,其就反担保合同无效承担赔偿责任,而担保无效却就担保人过错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价值判断矛盾。“担保无效—追偿有效”仅针对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彰显了反担保从属性的限度。解释上,应对《担保制度解释》第19条1款进行目的论限缩,于反担保人的不同类型以差异化处理。5、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张海作“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实证研究——基于统计材料的分析”发言家事纠纷人民调解统计数据显示人民调解制度在化解家事纠纷的作用发挥没有官方认定的那么强势和乐观,家事纠纷所占人民调解纠纷来源比例无论是从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呈现持续下滑的颓势,主因是官方投入引起的行政吸纳效应以及适合人民调解解决的家事纠纷尤其是婚姻矛盾随着社会的转型而发生了质的变化。同时,人民调解制度的自身缺点也导致与其他解纷机制尤其是诉讼竞争中败下阵来。未来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应该重点解决“精神消费”类家事纠纷和向具备专业优势的知识权威型调解转变。天津大学法学院田野教授点评。田野教授点评“论部分无效的合同条款的变更及其限制——以美国‘蓝铅笔规则’为线索”。文章以比较法视角进行研究,问题意识明确,写作扎实。但从写作的范式来讲,似乎缺乏“问题的提出”部分;第四章逻辑有待进一步梳理。田野教授点评“论反担保的从属性及其限度——以《担保制度解释》第19条为中心”。文章是以法条为中心的解释论。副标题与正文内容一致性欠缺;写作点过于发散,不够聚焦;标题缺乏“个性化”,难以体现作者观点。田野教授点评“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实证研究——基于统计材料的分析”。文章以实证研究为方法论,标题体现出的问题意识相对模糊,主标题与副标题显得重复;文中丰富的表格与数据相对掩盖了问题的指向性。天津大学法学院管荣齐副教授点评。管荣齐副教授点评“论公众人物的人格商品化权”。若将人格商品化权从人格权独立出来,纳入知识产权的范畴似乎更加合理,至少应当从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管荣齐副教授点评“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判断规则——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视角”。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区别的关键点在于“独创性”,以独创性的高低作为区别二者的标准,难以量化。七、主题研讨(五)主题研讨(五)由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张又文主持。1、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高晓元作“西方人权观念的思想渊源”发言近代西方人权观念的诞生分为以下几个阶段:首先,斯多葛学派从自然和理性推出了人人平等的思想,修正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天赋特权”观念,催生了自然权利的萌芽。早期基督教思想家所提倡的人的权利是由神或上帝赐予的观点把人的自然平等上升到了生命创造意义上的平等。其次,文艺复兴运动强调了人的尊严、价值、权利。通过德国和法国的宗教改革运动,人们否认了教会和教皇的至上权威,认为世俗的权力来自于上帝而与教会无关。最后,经由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等的发展,近代意义上的人权观念得以形成。2、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陈美西作“疫情防控下公交拒载事件中的权利冲突分析——兼评利益说之不足”发言疫情防控之下,老年人因无法出示健康码而被公交拒载的新闻屡见不鲜,不禁引人思考:拒载事件中老人有乘车权吗?公交司机是否又有拒载权?如果没有,原因是什么?如果有,二者又构成怎样的权利冲突?欲对这些问题作答,首先需对权利作界定,进而明确权利冲突的本质和类型,最后就具体事件展开讨论。以辽宁抚顺公交拒载事件为例,从利益说视角看,老人与司机双方中仅司机的拒载权成立,因而不构成权利冲突;从正当性说视角看,老人的乘车权属于道德权利,司机的拒载权属于法律权利,构成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之间的冲突。从结论来讲,较之于正当性说,利益说明显存在对道德权利的忽视,而这无疑将大打开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冲突的大门,不利于权利的保护。3、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王梅作“《民法典》中涉行政条款性质的研究”发言《民法典》系统整合了现行有效的民事法律规范,全面而系统地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它为推进人民群众在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保护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民法典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项权利,实际上是为公权力的行使划定边界和范围,从而更好的发挥民法典的作用。4、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徐仁进作“‘主渠道’定位下行政复议性质和功能的场域化及制度展开”发言行政复议制度性质和功能定位的不明晰造成了行政复议制度重构 的方向不清,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制度定位的论述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变革指明了方向。对于行政复议而言,公正高效、便民为民是价值诉求,其中公正高效是手段,为民是根本旨要,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是制度定性。“主渠道”的制度定位蕴含着公正与高效、行政性与司法性、行政监督功能与行政救济功能的内在张力。缓解此种张力,实现制度多元价值和功能的调适,需要避免用单一视角看待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复议制度体系展开中,应基于行政复议运行中存在行政复议机关和被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和复议申请人以及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申请人和被复议机关的三种关系场域的不同期待进行调适及制度建构。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孙海波副教授点评。孙海波副教授点评“西方人权观念的思想渊源”。文章的视角是较为宏观的法律思想史的梳理。题目较为宏大,需要进一步限缩;对人权概念的讨论可以进一步加强;思想与理论层面应然的人权概念可以进一步梳理。孙海波副教授点评“疫情防控下公交拒载事件中的权利冲突分析——兼评利益说之不足”。文章是分析法学的视角,对于权利的概念与权利的存在理由区分不够明确;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的差别需要进一步厘清;文章对义务的论述有所欠缺。天津大学法学院董妍副教授点评。董妍副教授点评“《民法典》中涉行政条款性质的研究”。文章的学术敏感性较强。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写作中不要刻意规避证伪,文章对《民法典》中涉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法中涉行政法律规范的区别论证不明确;对于行政责任和行政制裁的界定过于狭义化。董妍副教授点评“‘主渠道’定位下行政复议性质和功能的场域化及制度展开”。文章的学术敏感性较强,标题中有“和”“与”的表述,有些难以把握,容易造成论证点分散;文章设置的三个场域想法很好,但是逻辑关系有待进一步梳理。闭幕式上举行了此次天大法学博士生论坛的征文评奖颁奖仪式,天津大学法学院孙佑海教授、熊文钊教授、王小钢教授为获奖作者颁奖,副院长杨健教授主持颁奖仪式。据悉,此次征文共收到来自全国20余所法学院校博士生投来的学术论文近百篇。经组织专家评阅,共评出一等奖2篇,二等奖4篇,三等奖6篇,优秀奖26篇。孙佑海院长在总结发言中高度肯定了此次论坛举办的重大意义,他强调博士生论坛对于参会博士是一次重要的自我学术体检,博士生应当充分利用这一交流平台对标优秀同学,检视自身差距和不足,要认真学习体会点评专家的点评意见,做好论文的修改打磨工作,争取在高水平期刊发表。孙佑海指出,今后法学院要继续举办博士生论坛,要不断总结办会经验、提高办会质量,吸引更多的优秀博士生投稿参会,努力使天大法学博士生论坛成为法学院的一项品牌活动。2021广西高考分数线公布!一本理科487分、文科5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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