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商法研究》2021年第2期要目
来源:海商法研究CJML
【特稿】
余凌云: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行政法分析(3)
【极地专题】
蔡高强,朱丹亚:论中俄北极能源合作开发的法律保障(12)
郭婧,徐鹏:南极海洋保护区平衡“养护”与“合理利用”(20)
【海事诉讼专题】
余妙宏:检察公益诉讼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路径与程序研究(33)
王传良,张晏瑲:检察机关提起海洋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刍议(41)
张蕾:海事法院扩大审理海事刑事案件的司法构建与立法完善——以海洋环境犯罪为切入点(49)
【论文】
张一祯,蒋正雄:第三人海商留置权新探(55)
陈诗婷,何丽新: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判例探析(65)
朱小菁: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收货人的界定(78)
黄晶:中国水路货物运输案件司法诉讼现状、特征及启示——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的实证分析(84)
张相君,魏寒冰:海洋微塑料污染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协同规制路径(92)
刘美,管建强:从区域实践到普遍参与:BBNJ协定下公海治理的条约困境(102)
《中国海商法研究》2021年第2期摘要
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行政法分析
余凌云(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
船舶所有权登记属于行政确认,只是对民事权属的确认,通过记载、公开查询而产生公示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以及登记之后能产生怎样的对抗效力,都是民事上的规则。私法效力的发生,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决定,不是行政登记直接创设的效力。行政机关只作形式审查,并尽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申请材料及其民事关系的真实性不由行政机关负责,而由申请人负责。作为登记的基础事实,民事权属或民事关系出现纠纷,波及到登记的合法性,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解决。
关键词:
船舶所有权登记;行政确认;行政法
论中俄北极能源合作开发的法律保障
蔡高强,朱丹亚(湘潭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中俄北极能源合作开发是推进中俄友好合作、实现互惠共赢的关键之举。中俄北极能源合作开发将帮助俄罗斯突破北极能源勘探开发的资金困境与技术难题,逐步形成俄罗斯能源出口市场的新兴板块。同时,也能满足中国能源需求,提升中国参与北极公域治理的话语权。为实现中俄北极能源开发整体性价值最大化,应建立国际公约、区域性多边协议、双边能源开发协议与国内专项法律制度相结合,全方位、多维度、强相关的北极能源开发法律保障体系。
关键词:
北极;中俄合作;能源开发;法律保障
南极海洋保护区平衡“养护”与“合理利用”
郭婧,徐鹏(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
内容摘要:
近年来,南极海洋保护区“养护”与“合理利用”之间的关系是各方争议的焦点之一。为分析二者关系,从文义解释、历史解释阐述“养护”辨识,从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阐述“合理利用”是在“养护”基础上为达到生产性目的使用资源的行为。创造性地通过SWOT分析法分析南极海洋保护区“养护”与“合理利用”的不平衡,提出平衡“养护”与“合理利用”的原因。基于SWOT要素交叉分析法探讨南极海洋保护区未来的发展,提出中国未来应坚持“养护”与“合理利用”的平衡,加强科学研究投入,联合各方力量,适时提出中国的南极海洋保护区提案。
关键词:
南极海洋保护区;合理利用;养护;管理措施
检察公益诉讼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路径与程序研究
余妙宏(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
内容摘要:
检察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运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及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司法制度,可以实现对海洋环境刑事、行政与民事三位一体的保护。海洋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应予以抑制,建构“民刑并举”的程序模式以取消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公告前置程序,海洋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的工作重心为行政公益诉讼。
关键词:
海洋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海洋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刍议
王传良1,张晏瑲2(1.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2.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中国检察机关提起海洋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新事物,在理论层面,面临着身份的双重属性、检察诉讼谦抑性、当事人处分原则等问题的诘问;在制度层面,需要分析检察机关提起海洋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诉前程序和举证规则等问题。通过梳理民事诉讼理论、检视中国现有相关法律制度,结合司法实践,可知检察机关提起海洋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体和程序规则未溢出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和制度框架范围,但需要在案件数量积累的基础之上及时总结经验,以此丰富民事诉讼理论,完善检察机关提起海洋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
海洋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
海事法院扩大审理海事刑事案件的司法构建与立法完善——以海洋环境犯罪为切入点
张蕾(大连海事法院鲅鱼圈法庭)
内容摘要:
随着海洋产业的发展,海洋环境遭到破坏的案例渐增且影响广泛,引发的纠纷存在司法管辖差异明显、裁判尺度不一等问题。海洋环境犯罪具有入刑难、证据收集难、涉外性等特点,海事法院扩大审理海事刑事案件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海事法院三审合一有利于整合司法资源、统一裁判标准。对此,在司法构建上,海警局应为侦查机关,由海事法院本部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并建议设立海事刑事案件公诉处。在立法上,考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完善污染海洋环境犯罪的犯罪构成、量刑及适用,增设相关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4条应当对应增加“海事行政、海事刑事纠纷”。
关键词:
海洋环境犯罪;海事刑事案件;三审合一
第三人海商留置权新探
张一祯,蒋正雄(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根据中英两国案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中一些涉及留置权的问题从理论上予以提炼,研究第三人海商留置权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得出其构成要素和效力原则。共列出第三人海商留置权四类十四种情形,其中一部分通过典型的第三人留置权案例推出。在部分构成第三人海商留置权但无法认定其效力的案例中,法院应按照穷尽法律手段最终解决争议的原则,运用确权的方式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再分配,而不能将案件推出裁判范围。
关键词:
运输合同;第三人;海商留置权
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判例探析
陈诗婷1,何丽新2(1.北京大学法学院,2.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近年来,涉及港口经营人的法律纠纷日趋增加,但中国立法对港口经营人的规定漏洞尚存,导致其法律定位不明、权利义务不清,故亟需借鉴各国司法实践经验,明确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定位。针对中国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争议,建议采取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考察两大法系的174个典型案例,即可得出中国应将港口经营人作为独立合同人进行专门性立法的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应当删去针对港口经营人的专门条款,并将港船关系和港口经营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留待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进行调整。
关键词:
港口经营人;法律定位;判例分析;两大法系
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收货人的界定
朱小菁(厦门海事法院福州法庭)
内容摘要:
收货人在海运合同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关系到交付货物这一海运合同核心内容的履行。但在关于收货人的界定上,存在立法过于简单、审判实践标准多元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从中国海运立法关于收货人的定义入手,分析收货人提取货物的权利依据及其与提单持有人的关系。采用案例分析法,以不同运输单证为类别,选取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的典型案例,梳理归纳法院识别收货人的标准。在此基础上,结合英美国家立法及国际公约的比较分析,提出完善收货人界定的建议:立法上,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修改收货人定义,明确提取货物的权利依据,厘清收货人与提单持有人的关系;司法实践中,应统一收货人识别标准,谨慎依据贸易合同识别收货人,注意电子提单下收货人的识别,审慎认定持有提单是否合法。
关键词: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收货人;运输单证;提单持有人
中国水路货物运输案件司法诉讼现状、特征
及启示——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的实证分析
黄晶(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所检索到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比对,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多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管辖权对案件审理结果影响重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和第三编“合同”不能满足司法审判的需要,此类案件审理参照已废止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效果良好,通过司法解释、合同并入《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推行内河航运标准合同不能完全解决当前所存在的法律问题,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时对水路货物运输予以规制。
关键词:
水路货物运输;司法诉讼;裁判文书
海洋微塑料污染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协同规制路径
张相君,魏寒冰(福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针对各国发展石化工业出现的海洋微塑料污染问题,采取文献梳理、比较法和法教义学与法社会学的分析方法,认为海洋微塑料作为法律问题亟需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一体性回应,提出规范海洋微塑料污染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具备初步体系化特征,各组成部分互有短长,因此应对此问题的现实路径是各部分间协同;这种协同具有一定基础,但存在其限度;推进现有规则的协同,前提在于澄清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一元关系,路径上则有理想的缔结全球专门条约、现实的区域条约以及最容易实现的国内立法。
关键词:
海洋微塑料;国际法;协同规制;海洋环境;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从区域实践到普遍参与:BBNJ协定下红海治理的条约困境
刘美,管建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摘要:
BBNJ协定将海洋保护区问题纳入谈判范畴,意在遏制公海治理中“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的继续演化,缓解公海自由与海洋保护的矛盾,调和主权国家间的利益冲突。然而,囿于条约相对效力原则,除非公海保护区条约所载规则为习惯国际法,否则对非缔约方无拘束力。而习惯国际法的形成有赖于国家实践,即使被认定为习惯国际法,非缔约方仍可依据一贯反对者规则主张不受其约束,此外,国际社会新设例外规则约束非缔约方的动力亦不足。为实现公海保护区的普遍参与,应当在BBNJ协定制度构建上突出互利性,增强公海保护区制度与现有公海治理规则的互补性,坚持规则定向与价值导向并重,以条约实践促进非缔约方实践,以破解公海保护区的条约困境。
关键词:
BBNJ协定;公海保护区;条约相对效力;公海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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