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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刑事法杂志》被引文献TOP10推荐

法研在线 2022-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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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2期
《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1期要目
来源:CNKI法律数字图书馆

2021年“中国法律知识资源总库”收录的《中国刑事法杂志》高被引频次文献有哪些?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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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被引频次前十的文章推荐

1.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

  被引频次:30次

  年/期:2021/01

【作者】陈瑞华

【机构】北京大学

【摘要】为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发挥社会综合治理职能,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启动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将企业合规激励机制引入公诉制度之中,使之成为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加以宽大刑事处理的主要依据。要继续发挥这一改革产生积极的效果,确保企业实施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需要解决这一制度与相关诉讼制度的配套和衔接问题,调整这一制度的适用对象,选择适当的合规监管方式,发布有效的专项合规管理指引,强化合规不起诉在适用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唯有如此,才能对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做出适当的规范,切实发挥这一制度在预防企业犯罪、加强企业自我监管、实现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等方面的作用。  


2.有效刑事合规的基本标准

  被引频次:23次

  年/期:2021/01

【作者】李玉华

【机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入发展、健全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各项举措的落地落实、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的持续推进以及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角色转化,企业合规不起诉在我国开始兴起。有效刑事合规基本标准问题成为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关注点。确立有效刑事合规基本标准需要考虑企业规模、企业领域、发展阶段等多种因素。有效刑事合规的基本标准应当包括预防机制、识别机制和应对机制三个方面十二项要素。我国中小微企业参与合规,将使企业合规多元化和比例性特征更加鲜明。我国的企业合规将为世界企业合规的实践和标准贡献中国智慧。  

 

3.论企业合规检察建议

  被引频次:17次

  年/期:2021/01

【作者】李奋飞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为充分发挥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主动延伸办案职能,尝试向涉案企业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以督促、引导和帮助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合规经营。对于这种具有推动企业合规功能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可以将其提炼为"企业合规检察建议"。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推行,事实上让检察机关以监督者和把关者的角色介入企业合规治理当中,这不仅是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守护者的应有之义,也与当前民营企业犯罪治理刑事政策相契合。而且,与探索中的"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相比,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具有制发时间、对象较为灵活的独特优势。当然,实践中的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尚存在着质量有待提升、约束力有限以及持续有效的监管不足等内在局限。检察机关在推动企业合规体系建设过程中,除应通过引入协商、激励因子等方式,对企业合规检察建议进行合理优化以外,还应对不起诉裁量权进行"松绑",从而为涉罪企业积极采纳企业合规检察建议提供足够的动力支撑。


4.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建议

被引频次:15次

年/期:2021/02

【作者】李勇

【机构】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治理和预防企业犯罪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合规计划是预防和治理企业犯罪的最佳方式,已成世界性趋势。我国企业合规计划面临的最大瓶颈是缺乏刑事法激励措施,现有相对不起诉制度难以起到激励作用,急需在立法上增设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构主义系统理论为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奠定了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与合规从宽具有相通之处,为企业附条件不起诉找到了制度基础;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实践,以及检察机关探索企业犯罪不起诉的经验做法,为立法积累了经验。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时机已经到来,可在《刑事诉讼法》第182条之后增加"第一百八十二条之一"和"第一百八十二条之二",对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考察程序等作出规定。 


5.论公诉与自诉的关系

被引频次:14次

年/期:2021/01

【作者】熊秋红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摘要】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中的"自诉转公诉",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公诉与自诉关系的讨论。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刑事起诉方式经历了从私人追诉主义到国家追诉主义的变迁。在世界范围内,刑事起诉方式存在检察官起诉专权主义、检察官起诉为主兼采大陪审团起诉、以检察官起诉为主兼采被害人自诉、以私人起诉原则为基础的多主体起诉等多种形态。其中,检察官起诉专权主义和以检察官起诉为主兼采被害人自诉是两种最为常见的形态。关于公诉与自诉关系的理论基础有被害人自诉权固有论、国家公诉权让渡论、公诉权与自诉权合理分配论之争;在观念上有公诉与自诉分离论与转化论之别。在保留自诉制度的国家和地区,自诉案件范围的宽窄存在较大差异;对公诉与自诉交叉问题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自诉程序的运行效果总体欠佳。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与自诉关系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予以重构。完善我国公诉与自诉关系的基本思路包括:被害人的诉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追诉主义的理念、可以考虑限制乃至废除自诉、应当处理好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以及应当做好自诉与公诉之间的衔接。 


6.论企业合规监管制度——以独立监管人为视角

被引频次:12次

年/期:2021/01

【作者】马明亮

【机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摘要】从全球视野来看,科学、合理的监管制度是有效企业合规计划的前提与保障。在检察院合规不起诉的探索中,将独立监管人引入合规监管制度是一个亮点。独立监管人不仅在发源地美国以及后续效仿的很多国家中大行其道,我国实践探索对此也甚为青睐。但独立监管人并非超级英雄,即便是在制度与经验都比较成熟的美国仍然难逃实践困境与学术批评。以美国独立监管人的主要争点为鉴,结合我国国情,建议检察机关以参与社会治理为出发点与旨归,重塑当下的合规监管制度。围绕检察机关、独立监管人与企业之间如何分配权利义务这一中心,重点解决监管的高成本与费用分担、监管人的独立第三人角色、监管有效性标准以及无效监管的惩戒等问题。  


7.从实体到程序:刑事合规与企业“非罪化”治理

被引频次:12次

年/期:2021/02

【作者】陈卫东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 我国企业在经营中面临较大的刑事法律风险,如何优化企业犯罪的法律控制模式,强化"非罪化"治理的功能与价值——包括实体上的无罪判定和程序上的"出罪"处理,将企业的外部责任由刑事处罚转变为其他性质的法律责任,尽量减小"标签效应"带来的负面影响,显得意义重大。从实体到程序,刑事合规与企业"非罪化"治理高度契合:鉴于我国刑法普遍缺失企业犯罪的单位"免责条款",有必要以"组织体责任论"为立论基础,在实体法上引入以"刑事合规"为核心要件的无罪抗辩事由;在"程序出罪"上,暂缓起诉制度可以发挥重要的补给作用,有必要综合多方因素,对现有制度予以技术调整和功能拓展,探索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8.《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立法发展和辐射影响

被引频次:10次

年/期:2021/02

【作者】王新

【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 我国从1990年起逐步建立起打击洗钱犯罪的罪名体系。后来,鉴于洗钱在我国日趋严峻的发展态势,特别是我国面临力争融入国际社会反洗钱合作框架的国内外压力,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模式,着重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进行了两次扩张完善。这可以概括为"从无到有""单独设罪"和"修正完善"的发展历程。新近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自洗钱、行为方式、"明知"要件和罚金刑等若干基本问题予以第三次重大修订。其中,将自洗钱入罪是本次修订的最大亮点。其立法修正的考量点在于,落实中央在2017年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顶层设计,并且以我国明确承诺执行的国际反洗钱通行标准为参照要求,完成国际反洗钱组织对我国进行第四轮互评估后的后续整改任务。此次与时俱进的修订将会在立法层面改善我国反洗钱司法效果薄弱的局面,彻底摆脱国际反洗钱组织在自洗钱评估问题上的质疑,在理论上拓展了传统赃物罪的研究视角。与此同时,此次修订为洗钱罪司法适用所带来的问题,也需要进行检视。  


9.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衔接中的若干争议问题

被引频次:8次

年/期:2021/01

【作者】朱孝清

【摘要】目前,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衔接中的多数问题已取得共识,但仍有些问题尚存争议。为保证"两法"顺利衔接,有必要明确以下争议问题。我国监察法确立了与刑事诉讼法相同的证据制度。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应办理立案手续,但监察机关应区分涉嫌职务违法的立案与涉嫌职务犯罪的立案。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般的拘留和特殊的拘留这两种拘留,检察机关对已留置的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是特殊的拘留。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两种退查模式:一种是刑事诉讼程序内部的退查,采取"人案一体、人随案走";另一种是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退查,采取"人案暂时分离、案退人不退"。对认罪认罚的职务犯罪案件应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从宽及从宽幅度的把握要依法依规、审慎准确、规范周到,注重效果。   


10.新罪之保护法益的证成规则——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论证为例

被引频次:7次

年/期:2021/03

【作者】姜涛

【机构】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摘要】 随着刑法修正案的频繁出台,新罪之保护法益是什么,逐步成为刑法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没有证成规则的个罪保护法益讨论,会停留在一种个罪碎片化思考的无体系状态,进而导致个罪之保护法益思考上的误区与混淆。当下刑法理论多从个罪之构成要件进行推导而主张刑法性法益,但其证成过程往往是典型的循环论证。新罪之保护法益是什么的讨论,是以新罪之保护法益的证成规则为主轴的学问。新罪之保护法益的证成需要正确处理先法性法益与刑法性法益的推导与被推导关系,对先法性法益需要从法益保护的真实性、必要性、价值性与规范性四个维度予以证成。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出发,结合新罪之保护法益的证成规则,本罪的保护法益定义为个人信息安全更为合理。 

《中国刑事法杂志》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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