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SCI年度报告(21)|2022年度CLSCI来源期刊网络法学发布情况与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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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2年的CLSCI期刊发文情况,中国法学创新网在采纳法学学术前沿团队统计报告的基础上,继续委托其团队结合往年法学创新网的统计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更新和核定,最终确定了2022年CLSCI期刊发文统计分析系列报告。如发现有数据信息不准确或评价不妥之处,请发邮件至:zgfxcxw@163.com
网络安全治理体系形成
数字法学重塑网络空间新秩序
——2022年度CLSCI来源期刊网络法学发布情况与统计分析
一、选取标准说明
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履行建设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的使命,为我国数字产业和网络空间的有序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数字法学/网络与信息法学领域的学科建设与学术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的出台,2023年围绕网络法展开更深入的探讨与研究,故有必要对数字法学/网络与信息法学2022年的发文进行单独观察,以展望全新到来的2023年。
本报告沿用了前文学科报告基础数据,在此基础上重新摘选、补充了与数字法学/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有关的文章,将其分为14个单元,供各位读者参考。为充分展示和应作者意愿,本部分将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 (Mar 2022, Volume 17 Issue 1) 7篇论文中的有关篇目一并纳入,特此说明。
数字法学/网络与信息法学是我国法学专业新兴的二级学科之一,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广泛应用而发展。在我国,从著述和开设课程看,数字法学/网络与信息法学领域较广泛使用的名称有:数字法学、网络与信息法、计算法学、网络法、信息法、数据法、计算机法等等。其中,数字法学与网络与信息法学是众多学者讨论问题时使用的名称,为确保用语的同一性,本观察选定数字法学/网络与信息法学(以下简称“网络法学”)作为学科名称,相较于其他名称,更能包容相关领域内的各类研究方向、更能凸显网络技术在数字产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更能回应网络空间治理的实践困境与发展需求。
在网络法领域,可以期待在不远的将来,学者们将在既往重点研讨的网络犯罪、数字化司法以及区块链与人工智能等相关前沿问题的基础上,继续秉持务实的研究态度,紧跟科技变化潮流,为网络法的贯彻实施以及网络乱象的治理进一步提出建设性规制方案。此外,在亟需关注的制度建设、司法实践层面以及平台治理、数字经济等议题上,仍需学术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的不断深耕,将网络法实践的难点、重点开拓为学研智产的沃土,以促进经济稳健发展与社会整体福祉的实现。新的一年,智慧法院和数字政府建设持续推进,数字政务、数字化司法逐步成为法实证研究与法政策研究的焦点,有望推动智慧司法、智慧行政新时代的到来。因此,本报告在总结网络法2022年一年来所取得各项成就的同时,也指出各细分领域未来发展的潜力所在,为欣欣向荣、充满希望的2023年作出预告。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2023年网络法领域研究将延续群英荟萃之景,为我国网络法发展再续新篇。
二、2022年度网络法学CLSCI来源期刊单位发文量
考虑到本年度与网络法学有关文章的发文单位众多,发文单位与发文总量呈现一定分散性,少数单位发表大量论文,大量单位发表总量较少,为达到充分展示、重点突出、减少错漏、方便阅读的目的,仅展示发文量在3篇及以上的单位。
三、2022年度网络法学CLSCI来源期刊研究方向观察
(一)学科领域内研究方向划分标准说明
本次观察在参考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的基础上,根据网络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以及网络治理实践的前沿和热点问题,将网络法学领域内研究方向划分为如下,共计14类。鉴于元宇宙、区块链与人工智能等热门话题作为一种场景存在,具有独立的研究意义,故独立为一类进行整理。
1)网络与信息法的基本问题,含: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权益保护等
2)网络与宪法发展,含:数字人权、数字规则体系的宪法秩序等;
3)数字政务,含:数字政府建设、数字行政行为、网络公共治理等;
4)传统民法视域下的网络法,含:智能合约、数据权益损害赔偿等;
5)数据权属与数据交易,含:数据财产权、数据交易等;
6)数字经济,含:数字服务税、金融科技风险治理等;
7)平台治理,含:平台反垄断治理等;
8)网络犯罪,含:网络时代刑法观、数字财产犯罪治理、网络平台犯罪治理、计算机系统犯罪治理、自动驾驶刑法归责等;
9)数字化司法,含:电子数据鉴真、区块链司法存证、网络司法管辖权、智慧法院建设等;
10)数字化知识产权法,含:数字作品产权保护等;
11)跨国别网络空间治理,含:域外数据管辖权、跨境数据流动、国际数据保护软法等;
12)网络法视域下的社会发展,含: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平台劳动用工权益保护、平台用工算法规制等;
13)信息时代的法学走向,含:习近平“网络强国”思想、数字法学、计算法学等;
14)元宇宙、区块链与人工智能,含:元宇宙治理法治化、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区块链技术的法律规制等。
由于不同研究方向存在交叉性,新兴研究视角不断产生,难免存在同一篇论文可以归属于不同方向。本观察分类以上述14类研究方向划分为原则,以作者自身专业领域、研究方向、所属单位与教研室为辅助,部分直接征求作者本人意见进行个别调整,力求最贴近作者、读者认识。若部分篇目归类与作者、读者观点不同,敬请谅解。
2022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61篇,其中网络法学共刊发论文351篇,占比约为18.86%。其中,网络与信息法的基本问题84篇、网络法与宪法发展7篇、数字政务24篇、传统民法视域下的网络法12篇、数据权属与数据交易29篇、数字经济23篇、平台治理20篇、网络犯罪40篇、数字化司法33篇、数字化知识产权法9篇、跨国别网络空间治理13篇、网络法视域下的社会发展16篇、信息时代的法学走向9篇、元宇宙、区块链与人工智能32篇。
说明:以下数据仅计算网络法学领域的学科、单位、作者发文,非网络法发文不在本观察统计内。
(二)网络与信息法的基本问题
本年度24本CLSCI期刊中,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商研究、法学、法学家、法律科学、政法论坛、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当代法学、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东方法学、中外法学、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法学杂志、China Legal Science、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等20本期刊刊发了以网络与信息法的基本问题为研究方向的论文。本年度网络法领域以网络与信息法的基本问题为研究方向的论文总计84篇。
1.年度发文单位
为便于阅读,将根据发文单位展现本学科领域全部发文数据。本学科领域发文单位有: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湖南大学、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财经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武汉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烟台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南京大学、西北大学、上海师范大学、苏州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澳门大学、复旦大学、河南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福州大学、海南大学(详见下表)。
2.年度高产作者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中国人民大学丁晓东教授(4篇),清华法学程啸教授(3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许可副教授(3篇),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2篇),中国人民大学陈景辉教授(2篇),中国人民大学张吉豫副教授(2篇),湖南大学刘辉副教授(2篇),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志宏教授(2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赵精武副教授(2篇),浙江大学林洹民副教授(2篇),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任颖教授(2篇),清华大学助理研究员王苑助理研究员(2篇)。
(三)网络法与宪法发展
本年度24本CLSCI期刊中,法律科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法学、现代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等7本期刊刊发了以网络法与宪法发展为研究主题的论文。本年度网络法与宪法发展领域的论文总计7篇。
1.年度发文单位
本年度在本学科领域发文单位有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广州大学、江西师范大学,浙江工商大学、东北师范大学(详见下表)。
2.年度高产作者
本领域作者的发文量均为1篇。
(四)数字政务
本年度24本CLSCI期刊中,中国法学、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法学、法学家、法律科学、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法学论坛、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东方法学、现代法学、环球法律评论13本期刊刊发了以数字政务为研究方向的论文。本年度网络法领域以数字政务领域为研究方向的论文总计24篇。
1.年度发文单位
为便于阅读,将根据发文单位展现本学科领域全部发文数据。本学科领域发文单位有:北京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广西民族大学、南昌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华南师范大学(详见下表)。
2.年度高产作者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上海政法学院关保英教授(3篇),北京大学彭錞助理教授(2篇),北京大学王锡锌教授(2篇),华东政法大学马长山教授(2篇),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陈可翔讲师(2篇)。
(五)传统民法视域下的网络法
本年度24本CLSCI期刊中,中国法学、法学评论、比较法研究、东方法学、清华法学、法学论坛、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杂志、法制与社会发展9本期刊刊发了以传统民法视域下的网络法为研究方向的论文。本年度网络法领域以传统民法视域下的网络法为研究方向的论文总计12篇。
1.年度发文单位
为便于阅读,将根据发文单位展现本学科领域全部发文数据。本学科领域发文单位有:南京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安徽大学、中国铁建投资集团、中央财经大学、宁波大学、苏州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详见下表)。
2.年度高产作者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安徽大学夏庆锋副教授(2篇)。
(六)数据权属与数据交易
本年度24本CLSCI期刊中,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法学、政法论坛、比较法研究、清华法学、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法学论坛、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东方法学、法学杂志13本期刊刊发了以数据权属与数据交易为研究方向的论文。本度年网络法领域以数据权属与数据交易为研究方向的论文总计28篇。
1.年度发文单位
为便于阅读,将根据发文单位展现本学科领域全部发文数据。本学科领域发文单位有: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农业大学、暨南大学、东南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海南大学、北京大数据中心(详见下表)。
2.年度高产作者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孔祥俊教授(2篇)、北京大学姜程潇博士生(2篇)、北京理工大学包晓丽博士后(2篇)。
(七)数字经济
本年度24本CLSCI期刊中,法学研究、法学家、中外法学、法商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政法论坛、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法学杂志、政治与法律、东方法学、China Legal Science 15本期刊刊发了以数字经济为研究方向的论文。本年度网络法领域以数字经济为研究方向的论文总计23篇。
1.年度发文单位
为便于阅读,将根据发文单位展现本学科领域全部发文数据。本学科领域发文单位有: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江西财经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师范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扬州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详见下表)。
2.年度高产作者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中国政法大学赵炳昊副教授(2篇)、北京大学张牧君博士后(2篇)、西南政法大学王首杰副教授(2篇)。
(八)平台治理
本年度24本CLSCI期刊中,法学、中外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政法论坛、现代法学、东方法学、比较法研究、清华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1本期刊刊发了以平台治理为研究方向的论文。本年度网络法领域以平台治理为研究方向的论文总计20篇。
1.年度发文单位
为便于阅读,将根据发文单位展现本学科领域全部发文数据。本学科领域发文单位有:北京大学、江西财经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山东大学、北京科技大学、重庆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武汉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制出版社(详见下表)。
2.年度高产作者
本领域作者的发文量均为1篇。
(九)网络犯罪
本年度24本CLSCI期刊中,中国社会科学、法商研究、法学、法学家、法律科学、法学评论、现代法学、当代法学、比较法研究、清华法学、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法学论坛、中国刑事法杂志、东方法学、法学杂志、环球法律评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8本期刊刊发了以网络犯罪为研究方向的论文。本年度网络法领域以网络犯罪为研究方向的论文总计41篇。
1.年度发文单位
为便于阅读,将根据发文单位展现本学科领域全部发文数据。本学科领域发文单位有: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南京大学、海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东南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同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广西民族大学、华南师范大学、苏州大学、京都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详见下表)。
2.年度高产作者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刘宪权教授(5篇),中国政法大学刘艳红教授(3篇),中国政法大学李怀胜副教授(2篇),南京大学单勇教授(2篇),西安交通大学苏青副教授(2篇),海南大学阎二鹏教授(2篇)。
(十)数字化司法
本年度24本CLSCI期刊中,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商研究、法学家、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政治与法律、法学杂志、当代法学、法学论坛、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中国刑事法杂志、东方法学、政法论坛19本期刊刊发了以数字化司法为研究方向的论文。本年度网络法领域以数字化司法为研究方向的论文总计33篇。
1.年度发文单位
为便于阅读,将根据发文单位展现本学科领域全部发文数据。本学科领域发文单位有: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烟台大学、北京大学、天津大学、清华大学、吉林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云南大学、中国海洋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复旦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学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安交通大学(详见下表)。
2.年度高产作者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裴炜教授(2篇),中国人民大学张新宝教授(2篇),中国农业大学高童非副教授(2篇),烟台大学张卫平教授(2篇),北京外国语大学郑曦教授(2篇),天津大学王燃副教授(2篇)。
(十一)数字化知识产权法
本年度24本CLSCI期刊中,中外法学、法律科学、当代法学、法学评论、现代法学、东方法学、China Legal Science 7本期刊刊发了以数字化知识产权法为研究方向的论文。本年度网络法领域以数字化知识产权法为研究方向的论文总计9篇。
1.年度发文单位
为便于阅读,将根据发文单位展现本学科领域全部发文数据。本学科领域发文单位有: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东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详见下表)。
2.年度高产作者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3篇)。
(十二)跨国别网络空间治理
本年度24本CLSCI期刊中,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商研究、法学评论、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当代法学、法律科学8本期刊刊发了以网络法为研究主题的国际法学论文。本年度网络法领域的国际法学论文总计13篇。
1.年度发文单位
为便于阅读,将根据发文单位展现本学科领域全部发文数据。本学科领域发文单位有: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政法学院、西安交通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浙江理工大学、吉林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湖南大学、中国法学会、中国政法大学(详见下表)。
2.年度高产作者
本领域作者的发文量均为1篇。
(十三)网络法视域下的社会发展
本年度24本CLSCI期刊中,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制与社会发展、政治与法律、环球法律评论、当代法学、China Legal Science 9本期刊刊发了以网络法为研究主题的社会法学论文。本年度网络法领域的社会法学论文共计16篇。
1.年度发文单位
为便于阅读,将根据发文单位展现本学科领域全部发文数据。本学科领域发文单位有:天津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吉林大学、中山大学、同济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详见下表)。
2.年度高产作者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天津大学田野教授(3篇),中国社会科学院谢增毅研究员(2篇),中央财经大学沈建峰教授(2篇)。
(十四)信息时代的法学走向
本年度24本CLSCI期刊中,中国法学、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比较法研究、政法论坛、清华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 8本期刊刊发了以信息时代的法学走向为研究方向的论文。本年度网络法领域信息时代的法学走向为研究方向的论文共计9篇。
1.年度发文单位
为便于阅读,将根据发文单位展现本学科领域全部发文数据。本学科领域发文单位有: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四川大学、浙江大学、吉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详见下表)。
2.年度高产作者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四川大学左卫民教授(2篇)。
(十五)元宇宙、区块链与人工智能
本年度24本CLSCI期刊中,中国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法学论坛、东方法学、China Legal Science、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 12本期刊刊发了以元宇宙、区块链与人工智能为研究方向的论文。本年度网络法领域以元宇宙、区块链与人工智能为研究方向的论文共计32篇。
1.年度发文单位
为便于阅读,将根据发文单位展现本学科领域全部发文数据。本学科领域发文单位有: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吉林大学、东南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同济大学、浙江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重庆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上海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四川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详见下表)。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吉林大学朱振教授(2篇)。
(十六)年度领域研究热点与趋势
近年来,网络法得到了具有不同部门法背景的众多研究者关注,并日渐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学研究领域。不过,对于该研究领域,存在众多广泛使用的名称:网络法学、智能法学、数字法学、网络与信息法、计算法学、信息法、数据法、计算机法等等。如前所述,这些不同名称虽然在具体内涵外延方面存在细微差别,但从指涉的研究对象、运用的研究方法以及确立的基本理念等方面,存在相当程度的共识。仅出于表述统一的考虑,以下主要使用“网络法学”这一表达。
2022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61篇,其中网络法学共刊发论文351篇,占比约为18.86%。从单位发文量来看,前十位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36篇,中国人民大学32篇,华东政法大学23篇,北京大学22篇,上海交通大学15篇,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和西南政法大学13篇,吉林大学和中央财经大学9篇。
前述按照与既有十四个部门法的联系将网络法学CLSCI来源期刊论文划分为14个主题,下文将其总结为十大方面,依次展开对2022年年度网络法学领域研究热点和趋势的观察、回顾和分析。
1.关于网络法学科的基础问题
围绕网络法学这个新兴研究领域,学界对于该领域的一些基础性问题展开了一系列思考。这些基础性问题包括网络法学的学科定位、研究方法和基本理论。首先是学科定位问题。学界对于该新兴学科的定位展开了研究和讨论。有学者重点从研究方法、研究手段角度来对计算法学展开了阐述。有学者强调,数字法学是现代法学适应数字时代变革发展的转型升级,而非法学领域的新兴分支。还有的学者认为根据数字技术扮演的角色,数字法学的主要范畴可区分为对象论和工具论。其次是该学科的研究方法问题。网络法学不仅意味着一个新研究领域的出现,也同时蕴含着一种新的研究方法的崛起。有学者对该学科典型的研究方法展开了系统论述。申言之,利用大数据资源,通过计算分析而展开对于部分法学问题的研究,成为一种日渐重要的研究手段。这显然逐渐成为该领域的基本共识。最后是基本理论问题。有的学者从法学理论的高度来审视数字法学的重要价值和理论根基。也有学者从法学角度对习近平网络强国思想展开研究。
2.关于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保护和算法治理
网络法的研究对象包括人工智能、个人信息、数据、算法等等。针对这些研究对象的探讨,无法完全归入某一传统部门法,因此有必要独立研究和观察。
人工智能与数据、个人信息和算法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从笼统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可以视为一个综合性系统,数据、个人信息是该综合性系统赖以存在的重要原材料,而算法则是该综合性系统正常运转的基本手段。人工智能与数据、个人信息和算法三者均在2022年的研究中占据一席之地。但从比重分布来看,如果说2022年之前的研究较多关注作为综合性系统而存在的人工智能,那么2022年度的研究则更加倾向于具体讨论作为人工智能这一系统之重要成分的数据、个人信息和算法。首先,关于人工智能问题的研究。2022年度,关于人工智能的研究仍然重点关注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具体而言则是人工智能是否具备人格(主体资格)的问题。虽然学界对此至今仍未广泛形成共识,但是不少学者对承认人工智能之主体资格的观点表示担忧。也有学者认为关于人工智能法律责任问题,应当越过主体资格之争,而关注人工智能可解释性问题。除了法律责任问题之外,本年度也有学者从法律逻辑角度对人工智能展开研究。其次,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仍然是2022年网络法领域的研究重点。《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实施,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研究,尤其是为解释论研究,提供了重要素材和抓手。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从发文结果观察,《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实施一年多以来,对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研究尚未显著地转向解释论方向。这一现象与《民法典》实施前和实施后研究方向巨变的现象之间形成明显对比。从发文数量角度观察,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研究,仍然较为集中于基础理论和基本原则层面。基础理论层面具体表现为:个人信息保护原理、个人信息保护路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理解维度、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概念或“数据”概念、个人信息识别性以及个人信息与隐私间关系等等。基本原则层面具体表现为:诚信原则、比例原则以及安全透明原则等等。这似乎反映出个人信息保护研究者间共享一个学术观念:相比针对众多具体条文展开解释论研究,对于基础理论的研究显得更为重要而迫切,因为其能够为解释适用具体条文奠定基本方向。虽然针对基础理论和基本原则层面的研究较为集中,但不乏针对具体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而展开的研究。但是这类研究所涉之问题亦非全面开花,而是集中于几大问题,具体表现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重点是同意、公共利益和公开三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以及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以及跨境个人信息传输等等。不过可以期待,当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基础理论进一步形成共识之后,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解释论研究将成为未来的重要课题。最后,算法治理研究是另一大重点。的确,随着企业合规建设的推进,算法治理成为企业合规体系建设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重要关窍。2022年有相当数量的文章围绕算法治理而展开,这恰恰反映出学者群体对于我国实践问题的关切。从较为广义的层面理解算法治理,可以说治理是关涉算法运行全过程的规制体系,包括事前的行为规制和事后的法律责任承担。这两部分基本上概括了学界对于算法治理的关注重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与算法治理问题紧密相关,不少学者以该条文为切入点展开了对算法治理体系的研究。伦理作为算法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也开始受到部分法学学者的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平台用工作为一个重要场景得到学界的关注;前述许多问题都在这一场景中得到进一步展开。当下的平台用工模式是不同于传统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新模式。这一模式之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定位、关系平衡以及相关权益保护问题颇为棘手。2022年,众多学者从社会法学角度,对平台用工问题展开了进一步研究,包括用工责任分配、用工算法规制、用工劳动基准、离线权、算法权力等等。同时,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在平台用工这一具体场景下得到进一步展开。
除此之外,网络法研究者也及时跟进该领域的众多新生事物并从法学角度予以回应。例如,2022年《东方法学》设置元宇宙专题,集中刊发了涉元宇宙法律规制的系列研究成果。再如,对区块链问题,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包括区块链技术与个人信息保护、个人征信体系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区块链与反垄断问题等等。又如,不少学者对于数字人民币、NFT这些新兴事物从法学角度展开了研究。
3.关于平台治理
平台治理问题显然是2022年网络法研究的一大重点。对于“平台治理”概念可以有不同理解,例如企业自身对平台的治理,抑或对平台或企业不正当行为的规制。从本年度研究情况来看,更倾向于从后者,重点在于对平台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规制。平台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问题是网络法领域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2022年《反垄断法》再次修订,对新形势下平台垄断、数据垄断等问题予以回应。学界同样对这一类反垄断问题予以高度关注,形成大量研究成果。另外,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迎来新修订草案,增加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关于数据不正当爬取的规制,将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中独立出来。相应地,学界对于数据不正当竞争问题也予以高度关注。可以预见,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结束,数据爬取问题等将为学界所关注。也有学者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守门人条款就这方面问题展开研究。
数字税问题也是平台治理项下的重要方面。数字税涉及分配问题,关涉社会公平正义、社会福祉的实现,极为重要。2022年CLSCI期刊中有相当数量文章讨论数字税问题,充分体现了学界对该问题的重大关切。
当然,算法治理事实上也可以为广义的平台治理概念所涵盖,这也与上一方面的部分问题形成联系。
4.关于网络与宪法发展
开展宪法与网络法的充分对话,是2022年网络法研究的重要特点。这场对话主要体现为对于数字人权的讨论以及对数字规则体系宪法秩序的研究。一方面,关于数字人权的讨论在2022年有所赓续。在数据社会、智能社会背景下,部分学者在具体部门法领域讨论数据权益保护问题,但还有部分学者从基本权益、人权的高度展开研究。2019年有学者明确提出数字人权作为第四代人权之后,关于数字人权问题在学界得到了持续地讨论和研究。2022年网络法学界赓续了这一讨论进程,就数字人权的属性形成了新的思考成果,这些研究成果之间虽然在观点上仍有所辩争,但不可否认,这为未来就数字人权问题形成基本共识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有学者针对数字规则体系的宪法秩序展开了研究。例如,有学者就数字规则体系中宪法的“规范性”问题进行了深刻思考。还有学者集合具体场景重新反思了宪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5.关于数字政务
2022年关于数字政务问题的研究,可以大致分为两个分支。一方面,在新时代、新形势的推动之下,传统的行政法如何进行转型、升级和再造。该方面产生了若干研究成果,例如《互联网公共治理方式转型的行政行为法回应》《互联网公域治理结构转型与行政组织法发展》《数字法治政府的机制再造》《论数字行政法——比较法视角的探讨》等等。另一方面,当出现了传统行政法律制度难以回应的新社会问题时,传统行政法如何进行制度创新以解决问题。典型示例诸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制度研究。公共数据问题是当下我国社会面临的急迫且重要的问题,可以期待未来在此方面有更多研究成果出现。
6.关于数据产权与数据交易
数据时代,数据是驱动社会有序、有效运行的重要资源。作为这个时代的共识,学界始终认为:应当促进数据流通,数据流通是数据有效利用的基本前提。而数据交易是数据流通的重要表现形态之一,因此有必要对此展开法学研究。但是,相当部分观点坚持:确权是交易的前提。于是,数据财产权问题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数据交易的先决问题。这样的思维逻辑在2022年网络法研究中表现为数据产权和数据交易两大研究板块并重的局面。
第一,关于数据财产权问题。这一问题上历来存在若干并行的研究脉络,而这些研究脉络在2022年有所赓续和发展。首先,有的学者希望从传统民法物权制度中寻找数据确权的灵感。这一研究脉络主要通过参考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占有制度而展开。不过,从2022年的研究情况来看,这一研究脉络中似乎已放弃从所有权制度中寻找确权方案的尝试,但是通过参考占有制度而解决问题的努力仍在继续,并有了新的发展。其次,有的学者希望通过参考知识产权的结构来化解数据产权问题。然而从2022年CLSCI期刊发表情况来看,这一脉络下的新研究成果尚未更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一努力方向的式微。2022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公布《关于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确定8个地方作为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试点地方,或许这将再次掀起数据知识产权的研究热潮。再次,有学者从权利束视角理解数据权益问题。又次,有的学者希望转变数据财产权范式,而采用治理范式以解决数据财产权问题。最后,不少学者用分层、分置、结构化等思路处理数据财产权益问题,为数据财产权研究提供了有益智识。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针对数据产权,提出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可以预见,这将对网络法学界未来关于数据产权的研究产生重要影响。前涉研究,主要是从总体上对数据财产权问题加以展开。另外需要提及的是,部分学者首先区分数据要素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以及个人数据等等,然后分别根据不同类别的数据展开财产权方面的研究。
第二,关于数据交易问题。这一问题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研究首先对于数据产权问题赞同某一学术脉络或提出一种解决方案,在此前见基础上探讨数据交易问题。第二大类研究则直击数据交易问题,不受数据财产权问题约束。就后者而言,有的学者认为数据交易最终是数据服务之交易,因此不宜走向数据财产权界定之路。
如果说前述数据产权和数据交易问题研究是针对海量的数据要素而展开,那么还要看到,部分学者对于数字作品问题也给予一定程度的关注。例如,有学者讨论了数字作品非同质代币化交易的法律意涵,有学者则对数字时代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了研究,等等。
7.关于传统民法视域下的网络法
如果从我国《民法典》七编制体例这一视角来观察2022年网络法学研究,二者相遇之处主要落入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涉物权编部分,则主要涉及数据产权问题;涉人格权编部分,主要是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前述均有展开论及。
当网络法遇上合同编,便产生智能合约或者涉网络的格式合同问题。实际上,智能合约问题并非2022年的新问题,至迟自2018年以来,法学界便开启对于智能合约的研究热潮。2022年,智能合约的研究热情仍然未显著降低,但是在CLSCI期刊中发表的研究成果则凤毛麟角。例如,2022年的CLSCI期刊文章中,只有少数文章对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智能合约条款的建构路径展开分析。另外,涉网络的格式问题在2022年仍然得到学者关注,包括此类合同条款的特性以及相关提示说明义务等等。
当网络法遇上侵权责任编,便产生权益侵害的救济问题。一方面,部分学者对于《民法典》中的通知——删除机制进一步展开研究。另一方面,部分学者站在新时代和新起点对传统侵权责任判断机制展开了新探索。从理论和司法实践层面来看,传统侵权法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新形势下出现了认定难的问题,侵权行为、因果关系、过错、损害等要件均需要重新审视。2022年,众多学者结合算法、个人信息等具体场景对侵权责任的判定问题展开了研究。不过,侵权责任问题从体系定位上看是对于权益的救济,因此侵权责任问题的研究脱离不了对确权问题的探讨。具言之,在网络法领域中讨论侵权问题,实际上仍然需要首先确认存在民事权利或者尚未上升至权利高度的民事利益。因此,网络法中的侵权问题研究事实上与数据权益、个人信息权益本身的研究无法完全剥离。
8.关于网络犯罪
2022年度关于网络犯罪问题的研究,可以总结为多个关键词,诸如:网络时代刑法观、数字财产犯罪治理、网络平台犯罪治理、计算机系统犯罪治理以及自动驾驶刑法归责等。
但是对此若干关键词加以总结,可以观察到,网络犯罪问题的研究总体涉及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立足新时代、新形势,重新思考基本刑法理念而倡导消极刑法观,重新审视刑事法治体系。第二个层面是关注刑法总论中的基本问题,例如网络空间正犯与共犯的界分、帮助行为的评价、过失犯具体预见可能性等。第三个层面是对于刑法各论的研究。在这一层面中,2022年度重点关注数据犯罪,并兼顾计算机网络系统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虚拟货币犯罪以及涉自动驾驶犯罪等问题的研究。值得注意的是,随着2022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颁布实施,未来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方向的研究比重或将增加。
9.关于数字化司法
从2022年数字化司法研究所涉重点来看,总体涉及两方面问题。
第一,关于智慧法院建设。在这一方向下,有的学者讨论了在线诉讼的基本框架、思路、制度建构等问题。有学者讨论了新时代下司法责任伦理问题。有学者畅想了法律监督数字化智能化、纠纷调解数字化、纠纷在线解决的信任机制等图景。有学者则从互联网法院、数字法院角度出发展开讨论。还有的学者则针对法院技术应用问题展开研究和反思。第二,关于证据法的升级再造。数据时代和智慧法院建设为我国诉讼证据制度提出了重大挑战。基于此,学界分别讨论了大数据证明机理和可靠性问题、海量数据的多元化证明机制、电子数据的技术性鉴真、区块链司法存证、大数据证据质证问题。
10.关于跨国别网络空间治理
跨国别网络空间治理问题的研究大致涉及三个子问题,即域外数据管辖权、跨境数据流动、国际数据保护软法等。
第一,跨国别网络空间治理涉及新时代下的国家主权问题。可以看到,无论欧洲还是美国,在网络法领域中均不同程度涉及了长臂管辖权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有学者展开了相关研究。第二,数据跨境问题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都是一个重要问题。数据跨境涉及国家安全和主权,同时,如果跨境数据有涉个人信息部分,还涉及个人权益保护问题。因此数据跨境传输行为被认为具有高风险从而被严格规制。然而,随着我国企业业务向海外扩展,以及外资企业的引入,数据跨境成为实践中极为迫切的需求,有必要从法律层面予以妥适调整。本年度学者就数据跨境问题,尤其是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有关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规定,对这一领域进行了深入研究。第三,国际数据保护软法问题。实际上我国学界关于软法的研究已经持续相当一段时间,不过软法研究最初并非针对国际数据保护问题。2022年有学者从这一独特视角对国际数据保护问题进行分析。
11.小结与展望
从上述十大方面可以明显感受到网络法领域的独特局面:研究问题广远,研究层次分明,研究者部门法背景多元。这种研究局面自然可以形成“众人拾柴火焰高”的良好结果,有利于网络法学领域研究情况的快速推进。这一局面也或隐或现地反映了研究者们的共识:网络法问题的解决往往需要综合运用多部门法知识。这意味着网络法研究未来将带有明显的多部门综合的领域法特征,而此特征对网络法研究者亦提出了更高的知识和智力要求。
四、2022年度网络法学CLSCI来源期刊高产学者观察
2022年度网络法学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为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综合以上网络法领域各个研究方向,网络法学领域高产学者共计55位。
从单位来源来看,分别来自中国人民大学(5位)、中国政法大学(4位)、华东政法大学(3位)、北京大学(5位)、上海交通大学(4位)、清华大学(3位)、浙江大学(2位)、天津大学(2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位)、北京理工大学(2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位)、中央财经大学(2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位)、上海政法学院(2位)、南京大学(1位)、中国社会科学院(1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位)、中国农业大学(1位)、西南政法大学(1位)、西安交通大学(1位)、吉林大学(1位)、四川大学(1位)、中国海洋大学(1位)、安徽大学(1位)、海南大学(1位)、烟台大学(1位)。
从研究方向来源来看,分别涉及网络与信息法的基本问题(20位)、网络与宪法发展(1位)、数字政务(10位)、传统民法视域下的网络法(3位)、数据权属与数据交易(9位)、数字经济(5位)、平台治理(4位)、网络犯罪(8位)、数字化司法(12位)、数字化知识产权法(1位)、跨国别网络空间治理(1位)、网络法视域下的社会发展(4位)、信息时代的法学走向(5位)、元宇宙、区块链与人工智能(11位)。其余方向没有上榜。(详见下表)
五、2022年度网络法学CLSCI来源期刊学生发文量观察
再次强调,本报告的“学生”是指国内外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含:联合培养)等。不包括高校教师或实务部门人员在职攻读、博士后研究人员、与导师合作署名。
通过以上统计,希望对学生发文情况展现一定规律,以供各大研究生培养单位参考。
2022年度全年网络法学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351篇,学生发文16篇,占比约为4.56%。其中网络与信息法的基本问题84篇,学生发文5篇;传统民法视域下的网络法12篇,学生发文1篇;数据权属与数据交易29篇,学生发文2篇;数字经济23篇,学生发文4篇;平台治理20篇,学生发文2篇;信息时代的法学走向9篇,学生发文1篇;元宇宙、区块链与人工智能32篇,学生发文1篇。其余学科领域无学生发文。其余学科领域无学生发文(详见下表)。
除以上学生独立发文外,还有部分师生合署文章,未包含在上述统计中,具体细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