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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研究》2023年第2期中文目录与摘要

法研在线 2023-12-27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国际法研究 Author 国际法研究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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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的理论思考与建议



刘敬东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副会长


摘 要:加强涉外领域立法,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是党的二十大报告确定的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一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涉外法律体系从建立走向成熟,涉外领域立法保持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当前中国涉外领域立法工作以国家安全为重点,以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为目标,不断强化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有机衔接并持续推动中国法的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同时,涉外领域立法工作中仍存在着国际条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尚未明确、国内法的域外管辖权制度相对保守以及法律责任单一等问题。为更好地回应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对国内立法的需求,提升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国际法治话语权,中国需要加快出台《对外关系法》,将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中国奉行的对外关系基本立场、方针政策以法律形式予以体现;进一步完善国家安全重点领域立法,加大对境内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强反制裁、反干涉立法,出台配套措施以确保相关立法发挥功效;在对外经贸领域相关立法中积极采纳高标准国际经贸新规则,以法律形式固定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形成的可复制推广的法律规则;完善现有管辖权制度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制度,并加快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建设


关键词:二十大报告;涉外领域立法;涉外法律体系;涉外法治;国内法治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引入:基于文本和司法判例的分析



宋 可

法学博士,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法事务助理


摘 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的演进过程是与“其他国际法规则”互动和融合的过程。从文本角度,《公约》中的转致条款和框架性要求分别发挥着直接和间接连接《公约》文本与“其他国际法规则”的纽带作用。从效果来看,《公约》文本为司法实践引入“其他国际法规则”提供了规范基础,争端解决机构由此得以在一系列司法判例中解释和发展《公约》。一方面,《公约》争端解决机制项下的法庭或仲裁庭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转致条款、可适用法、目的解释和演进解释以及“系统性并入”,引入“其他国际法规则”,推动《公约》的动态演进。另一方面,在引入“其他国际法规则”的过程中,法庭或仲裁庭亦被期许以秉持其法理的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从而为解释和适用《公约》提供有效指引。然而,在系统研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项下法庭或仲裁庭司法判例的基础上,可以看出,这些法庭或仲裁庭面临着属事管辖权边界扩张和“碎片化”法理的严峻挑战。《公约》争端解决机制项下的法庭或仲裁庭在引入“其他国际法规则”的过程中,应在维护当事国同意原则与实现裁判效率之间寻求动态平衡,并致力于塑造具有充分说服力和一致性的法理,从而避免其正当性因其司法扩权和法理“碎片化”而受到质疑。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他国际法规则;属事管辖权;司法造法;司法扩权;司法“碎片化”













国际法上个人刑事责任及模式的早期发展——兼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运用



冷新宇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个人刑事责任模式的运用与发展,是其对国际刑法实体规则的重要贡献。法庭论述的重要责任模式包括共谋、共同正犯、其他从犯、指挥官责任,是后来联合国特设刑事法庭运用责任模式的源头。东京审判并非凭空创设国际刑法上的责任模式,其适用的责任模式来自对《凡尔赛和约》及莱比锡审判确立的习惯国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的阐发,也吸收了苏联刑法学理论。在此基础上,东京审判创造性地运用了未完成犯罪中的共谋理论,既将其作为独立犯罪惩处,又作为共同正犯的表现形式,为联合国特设刑事法庭扩张犯罪实行的概念奠定了基础;东京审判还阐述和发展了各类从犯形式;东京审判也是指挥官责任被国际刑事审判确认为习惯国际法的关键性一步。


关键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责任模式;共谋;共同正犯;指挥官责任













船舶碰撞漏油事故中非漏油船舶的所有人过错归责相关问题辨析——“达飞佛罗里达”轮油污案再审判决内外的思考



余晓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级高级法官


摘 要:船舶碰撞引起的油污事故中非漏油船舶的所有人归责相关问题涉及不同国际条约之间、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特别法与一般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调整边界与适用关系,需要厘清。从各方面论证分析,可以得出两点结论:第一,有关公约对该系争问题没有规定,即《1992年油污公约》和《2001年燃油公约》仅规定了漏油船舶的所有人的无过错责任,而没有规定有过错第三人对油污受损害人的责任;第二,国内法规定的过错归责原则当然适用,即油污受损害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233条(原《侵权责任法》第68条)的规定请求船舶碰撞中的非漏油船舶的所有人按照过失比例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油污受损害人同时或者单独起诉碰撞两船所有人,其案由均只应定为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海商法》第208条第2项的规定仅为责任限制规范而不能作为归责依据。对于《2001年燃油公约》和《1992年油污公约》项下的污染损害,受损害人对非漏油船舶的所有人的赔偿请求,除法定排除情形外,原则上可依法作为《海商法》第11章项下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


关键词:船舶碰撞;油污损害;非漏油船舶;归责;责任限制;“达飞佛罗里达”轮油污案













CPTPP非商业援助条款解析思辨及中国的应对

任宏达

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际法研究所涉外法治研究中心秘书长


摘 要:作为特殊的国有企业补贴规则,《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非商业援助条款继承和发展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在该条款中,非商业援助的构成包含主体、援助、专向性审查、事实上的利益授予审查、适用范围共5方面要件。对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害的非商业援助,争议各方可诉诸CPTPP争端解决机制。其中,有关信息收集的程序较SCM协定有较大变动,存在削弱专家组自由裁量权之嫌。非商业援助条款将补贴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服务贸易和投资,降低了补贴认定的门槛。但同时,非商业援助条款也以穷尽的方式列举了有限的受约束的补贴类型,而其余的补贴类型应视为不可诉。此外,各缔约方竭尽所能地排除非商业援助条款对本国的适用,形成了规模巨大的适用例外,欠缺以身作则的担当,使非商业援助条款本身较难说服和引导各国国有企业改革。鉴于此,中国应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建设性地参与非商业援助条款的建构发展。


关键词:非商业援助;CPTPP;国有企业;补贴;反补贴;SCM协定













从单一到多元:互联网跨境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制度之反思与重构

徐伟功  张亚军

徐伟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亚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摘 要:在中国互联网跨境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的司法实践中,中国法院通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的规定,忽视或放弃第46条的规定。这种做法不仅与特别规则优于一般规则的适用原则相矛盾,也偏离了单独规定互联网跨境人格权侵权冲突规则以强调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立法初衷,导致第44条扩大适用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同时,这也反映了第46条规定存在模糊性、滞后性、不合目的性等立法局限。中国未来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制度,可通过梯次选择性冲突规则的设计、有限意思自治原则的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合理运用、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范围的调整等方式进行完善。目前,中国法院应厘清第46条与第44条的适用边界,规范冲突法裁判思维与说理过程。


关键词:互联网跨境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冲突法;弱者权利保护













美国禁诉令制度之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甘 勇  江宇轩

甘勇,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江宇轩,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2019级硕士研究生


摘 要:禁诉令作为一种救济方式起源于英国,并逐渐在多国法院的国际民事诉讼中得到采用。美国禁诉令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禁令制度,既受一般禁令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调整,同时在长期的实践中也形成了独特的规范框架。美国禁诉令制度的独特规范框架体现为其采用特别标准来判断是否颁发禁诉令,特别标准所涉及的考虑因素包括门槛要件、有利于禁诉令颁发的因素和不利于禁诉令颁发的国际礼让因素。这种独特的规范框架在美国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所颁发的禁诉令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中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颁发禁诉令时,较多地借鉴了美国的司法实践,使得中美禁诉令颁发标准较为类似。因此,只批评中国禁诉令而不批评美国禁诉令的做法是典型的采用双重标准,并无理据可言。另外,通过系统考察美国禁诉令制度并将其与中国禁诉令制度相比较,我们可以获得若干启示。未来中国如需制定禁诉令规则,可以着重关注实体标准、颁发程序、具体内容等方面规则的建构。


关键词:禁诉令;禁令;一般标准;特别标准;国际礼让;行为保全;全球禁诉令;标准必要专利诉讼













《新加坡调解公约》背景下中国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执行机制的完善

冯冬冬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新加坡调解公约》(下文简称《公约》)构建了国际商事调解协议跨国执行机制。《公约》有可能为国际商事调解协议跨境执行提供相对一致的国际标准,为中国对外商事争议解决提供法律保障,当下已引起中国学界的关注。当前,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可以转换为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予以执行,但这些路径均存在一定缺陷,而《公约》建立的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直接执行机制代表了未来的发展趋势。在《公约》框架下,商人自治是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执行机制的基石,程序正当是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执行机制的必要保障,维护和谐关系与增进效益是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执行机制的优势。中国存在着国际商事调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缺乏专门的商事调解法律规则,欠缺完善的调解员行为规范等问题,这导致中国的商事调解协议执行制度难以与《公约》有效衔接起来。未来,中国应从适时建立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直接执行机制、健全商事调解法律体系及调解规则、制定调解员行为守则等3个方面,完善中国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执行制度。


关键词:新加坡调解公约;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执行;商人自治;商事调解;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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