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法学》2023年第3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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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我国的刑事诉讼知识体系在经历了由注释式到“想象”式再到经验式和技术式的演变过程后已经初步形成,其存在变化性、多样性、悖反性等特征。基于解决现实问题、追求创新以及强化国际话语权的需求,寻觅、正当化刑事诉讼的本土知识应该成为致力方向。这种自主的知识体系在立场上要求同情、理解我国的制度与实践,在话语上要求反映、使用本土概念和原则,在效果上要求有效说明并指导我国刑事诉讼实践的发展,进而形成并提高我国知识的世界影响力。要建构全面、成熟的自主知识体系,需要强化本土学术主体性,确立刑事诉讼研究的新思维,提升、转型现有的知识生产视野与方法,在面向我国制度、实践的基础上,推进概念与话语体系的本土化,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知识的国际化认同。
关键词:刑事诉讼 自主知识 知识体系 本土话语
作者:黄先雄(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对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中的“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实务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区别在于是否将其限于行政优益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该司法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似乎有意将“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限定于行政优益权。鉴于行政优益权通常由法律规范直接规定,无需订立于协议中,将“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限于行政优益权,或会使通常情形下协议性质的判断成为无所依凭的主观臆断,或会极大限缩行政协议的范围。从规范视角看,“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既包括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职责,也包括相对方的权利与义务,而不限于行政优益权,且应主要在协议文本中对它进行查找与识别。至于“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这一内容要素在行政协议四要素中的地位,虽众说纷纭,但内容要素起决定性作用的主张应被力挺;同时,不论协议中“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占比多少,均应将其纳入行政协议范围。若如此,需要通过谨慎适用合法性审查原则,引入经济平衡原则,以确保行政协议中行政权力的规范行使和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关键词:行政协议 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 行政优益权 决定性要素 经济平衡原则
作者:谢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摘要:资本市场刑法是全面注册制的最后法治屏障;全面注册制不仅直接影响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犯罪刑事立法,更是其刑法解释的核心逻辑。刑事立法实践应按照全面注册制的要求,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违法性要素修改为“违反国家的证券发行规定”,并将罪名调整为“擅自发行证券罪”。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犯罪重大性判断标准是区分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实质边界;欺诈发行证券罪重大性标准强调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判断的重大误导;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的“重要”事实、信息,是指发行上市后基于持续信息披露义务而应向市场公开、对证券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全面注册制下,应重点关注预收账款隐瞒短期债务、滥用公允价值计量与会计对冲、扭曲销售等隐蔽性较强的粉饰型财务造假模式,准确甄别刑事违法性本质,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行为做出符合罪刑法定的解释。
关键词:全面注册制 擅自发行证券 欺诈发行证券罪 违规披露 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作者:孙运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占有是来源于民法的类型化概念,其“普遍性质”就是控制、支配,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分配关系。刑法中的占有并非描述性、事实性的概念,而是评价性、规范性的概念,是教义学用以解释财产犯罪的理论工具。对于占有的规范化解读并非纯粹的观念化,而是有现实根基的,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数字时代财产性利益表现为电子化、货币化,对财产犯中的占有内涵与外延需要进行与时俱进的研究。偷换收款二维码案件虽然在结论上成立盗窃罪,但需从规范性的视角去考察货款的占有及转移。顾客扫码支付货款,货款即已分配至商家支配,由商家占有,第三人不得不经同意而转移该占有。行为人侵入他人支配领域,打破了商家对货款的规范占有,建立了自己的占有,这里存在货款的转移占有,符合盗窃罪的行为定型。该类案件中存在着两个债权,一是商家对顾客的债权(请求顾客支付货款),二是作为给付标的物的债权(货款),即对支付平台的债权。盗窃的对象是后者而不是前者,必须从刑民交叉的角度区分这两个债权。这个理论发现顺畅说明了此类案件的行为特征,弥补了以往盗窃罪说的不足,维护了盗窃罪的教义学构造。
关键词:数字时代;财产性利益;规范占有;收款二维码
作者:潘文博(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内容摘要:数字货币具有多种形态,由于各自底层技术的不同,在法律地位和政策应对上也存在差异。不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非法定数字货币以Q币、游戏代币为代表,是权利人对发行人的债权,属于刑法上财物的范畴,侵犯该种非加密货币可以按照财产犯罪处理,以计算机犯罪处罚存在不足。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非法定数字货币包括比特币等形式,依托于去中心化、密码学和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属于绝对性财产权,侵犯该种加密货币可以按照财产犯罪处罚,但不能成立货币犯罪或证券犯罪。法定数字货币以数字人民币为代表,其法律属性为货币,侵犯该种数字货币可以按照财产犯罪处罚,但事实上难以适用货币犯罪的规定。对数字货币的法律治理需要法律工作者深入了解其科技内涵,结合运行机制来判断,以明确监管方向、促进金融发展。
关键词:数字货币 区块链 虚拟财产 数据 法律属性
内容摘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存在个人法益、超个人法益以及混合法益的观点聚讼,其争议的焦点在于个人信息的性质厘定。场景化视域下,以个人信息的性质为依据可以将个人信息区分为一般识别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复杂隐私信息和单纯隐私信息。其中,单纯隐私信息并非本罪的保护对象。一般识别信息场景中,本罪的保护法益主要表现为个人信息自决权;敏感个人信息和复杂隐私信息场景中,本罪的保护法益主要表现为公民信息安全。因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应为作为个人法益的个人信息自决权和作为超个人法益的公民信息安全。个人信息自决权与公民信息安全之间是并列择一关系,行为只侵害单项法益的情形下,依然可以成立本罪。
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益 场景化法益观 个人信息自决权 公民信息安全
作者:王颖(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企业附条件不起诉面临实体层面的重罪不诉与共同出罪论悖反、程序准入层面的不起诉适用标准模糊、程序出罪层面的合规整改有效性确证困难三大改革困境。制度突破口在于分离出罪论,在确证合规整改属兼具激励与惩罚二重性的刑罚替代措施的基础上,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的实体内核为企业犯罪责任一体而惩罚分离,程序构造为企业与责任人分离追诉。在此逻辑下,首先,适用范围可扩大到直接责任人可能判处最高10年有期徒刑的企业犯罪;其次,适用条件包括实质条件之有效合规整改,积极形式条件之认罪认罚与法益修复,消极形式条件之排除累犯适用;最后,基于现代犯罪矫正之风险需求响应理论,合规整改与有效性评估应当分为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与效果评估,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展开高、中、低风险差别化的体系整改。
关键词:企业附条件不起诉 分离出罪 风险需求响应理论 合规整改
作者:史明洲(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摘要:我国理论与实务在审执分离上的对立阻碍了《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立法进程。但是,双方都误读了审执分离。理论一方误读了审执分离的代表性。审执分离的原型是德日两国特有的多元执行体制,诞生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至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制定前后欧洲大陆复杂的政治环境。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德日两国持续不断地进行执行体制改革,其多元执行体制已实质消融。实务一方误读了审执分离的理论渊源。德日两国把一元执行体制作为理想形态,不可能发展出与其相悖的审执分离理论,也就谈不上给我国提供借鉴。我国审执分离理论是一种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本土方案。因此,民事执行关系的调整应当以法律调整为重,作为政策调整产物的审理分离理论应被扬弃。执行体制的讨论需要重新设置议题。
关键词:强制执行 审执分离 一元执行体制 多元执行体制 审执分立
作者:曹建军(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公证债权文书要进入民事执行会面临立案受理、驳回申请、不予执行、执行异议、诉讼救济的多重审查关卡,程序的重复和冗余可能削弱赋强公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功能。为加强不同执行阶段之间审查与救济程序的体系化衔接,执行开始要件的审查模式应当向立案登记制实质转型;更加健全和成熟的不予执行程序适宜吸收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程序;不同种类的执行异议应实现合并审查、统一裁决和一事不再理,以消弭程序隔离的现象和异议权滥用的问题;债务人异议之诉应限制“与事实不符”型事由的膨胀,债务人与债权人、利害关系人的另案诉权要遵循诉的利益以防止滥诉。
关键词: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 多元化纠纷解决 立案登记 执行救济
作者:康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数据不具有特定的物理形态,因而催生借助技术手段确认数据权利的实践。根据技术应用的演进规律与功能差异,数据确权分为整体确权和进程确权两种模式。整体确权是传统“一物一权”理论在数据领域的延伸,有助于激励原创性数据产品的研发。进程确权则是借助特定技术手段,对数据的权利关系状态进行确认,这种权利关系最终呈现为数据处理进程中的合约,有利于数据价值的充分释放。从整体确权到进程确权,意味着数据确权逻辑由传统物权向动态数据合约关系的拓展,进程确权提供了兼容现实权利结构与在先权利保护的可行方案。两种模式的并存和选择,应当考虑数据确权的目标和效益,并明确技术手段的角色功能定位。在此基础上,确权模式的规范化建构需要梳理规范的不同层次,完善确权要素的技术支持,同时推动技术应用的监督审计,形成凝聚法理共识、丰富制度经验的有效指引。
关键词:技术路径 整体确权 进程确权 物权 合约
作者:李潇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查封优先效力指民事执行中多数金钱债权竞合时,先顺位查封优先于后顺位查封与普通债权优先受偿。查封优先效力以个别执行为基础,在执行与破产有效分工下,其不仅保障了执行效率,也与债权平等原则相兼容。执行法上的平等原则难以引入全部债权人参与分配、无法贯彻清算法理,也不能避免偏颇清偿,与债权平等的要求相差甚远。我国司法解释明确了查封的优先效力,仅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根据债务人主体资格分别转入破产或参与分配程序。作为查封优先效力的例外,我国法上的参与分配是有限破产主义下破产法的“备位”,既异质于个别执行法理,也与平等主义立法中的参与分配有本质区别。然而实践中由于对原则例外关系的颠倒、对“资不抵债”要件的虚化以及不同层次分配关系的混淆,参与分配被严重泛化,不仅未能实现平等清偿,还导致了执行法体系的紊乱。对此,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拟将个人债务清理功能从执行法中剥离,形成以查封优先为基础的清偿与分配秩序。对于具备破产资格的企业法人,唯有破产程序才能全面落实债权平等的要求,查封优先效力是“执行转破产”的重要诱因,破产端的配合则仍有待强化。
关键词:债权平等 查封顺位 平等原则 参与分配 执行转破产
作者:李逸竹(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内容摘要:NFT数字作品本质上是交易服务平台的持续性网络技术服务给付行为后果。平台与持有者之间是网络技术服务合同关系,持有者享有请求平台持续提供技术服务之债权,但不享有任何绝对性财产权。一宗NFT数字作品交易,涉及平台、铸造者、转售者与购买者四种角色之间的多重相对关系,并不仅是“转让对铸造者的债权”。NFT数字作品的首次交易是铸造者向购买者转让其对平台的技术服务债权,以及为购买者设定保值承诺债权。后续交易均是对这两项债权的转让。NFT数字作品的“铸造”与“上架发布”行为涉及对作品的复制与信息网络传播,但出售与转售行为皆是债权行为,并未移转作品的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不侵害著作权人的发行权,无需适用“发行权用尽”。
关键词:NFT 网络虚拟财产 债权 物权 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