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法治现代化研究》2023年第4期目录及摘要

法研在线 2023-12-27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治现代化研究 Author 法治现代化研究

《法治现代化研究》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国内统一出版刊物号CN32-1869/D,是国内专注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学术期刊,由著名法学家公丕祥教授任主编。期刊前身为《法制现代化研究》集刊,现由南京师范大学和江苏省法学会主办,双月刊,逢双月15日出版。

1.迈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现代化

江必新,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曹梦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法律体系现代化是法律体系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必然结果,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现代化的评判标准不能对标西方标准,应当具有中国特色,实现政治性与正义性的统一、社会性与时代性的统一、民族性与世界性的统一、科学性与民主性的统一、针对性和系统性的统一、稳定性与开放性的统一、严格性与可操作性的统一、可接受性与有效性的统一。现有的法律体系需要从立法体制、立法主体、立法思路、立法要求、立法技巧、立法形式等十个方面作出改变,以适应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传统法制;法律体系;立法体制;法律体系现代化

2.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钱弘道,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谢天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全面依法治国从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抓起,是由领导干部在法治建设中的突出作用决定的。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其能否坚持依法办事,对全社会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视域中,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要求:就个人而言,领导干部必须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就党的建设整体而言,要坚持党管干部,从制度与作风建设入手,以更高标准全面从严治党;就目标效果而言,最终要体现在领导干部是否运用法治思维、按照法治方式办事。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干部;关键少数;法治思维

3.迈向“定制的正义”:民事诉讼程序简化的未来

吴英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存在盲点与难点。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只是对改革阶段性成果的认可。程序简化的正当性不是在“成本—收益”解释框架下追求诉讼效率,而是遵循程序相称原理,为多元司法需求提供“定制的正义”。未来民事程序简化应当建立在民事程序科学分类基础上,按照两条路径分别推进:一是遵循略式程序法理补正督促程序、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司法确认程序规则,激活其繁简分流功能;二是针对当事人无实质争议的案件,以无庭审程序规则为核心构建民事速裁程序。可以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速裁化改造,增加简式救济机制,解除当事人和法官后顾之忧。略式程序和无庭审程序与数字化司法的契合度高,可于此为电子诉讼规则的生长编织安全的“摇篮”。

关键词:繁简分流;程序相称;略式程序;无庭审程序;电子诉讼规则

4.历史视野下的“四级两审制”

陈杭平,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2021年启动的为期2年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即将于2023年下半年到期。改革试点旨在实现四级法院审级职能的分化,对既有的“四级两审制”形成挑战。我国“四级两审制”的形成既有历史的偶然性,也有历史的必然性。自形成以后,其制度内涵发生了变迁,从“强横向关系”向“强纵向关系”或者说从“块块”为主向“条条”为主演进。在此背景下,全国法院自上而下实现司法统一的需求日益迫切。本次改革试点尝试以级别管辖、提级管辖等机制实现“寻常案件压得下去,大案要案提得上来”,将高级别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资源集中于统一司法。但是,提级管辖机制存在不确定性,增设作为法律审的第三审仍是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关键词:四级两审制;审级制度;提级管辖;事实问题;法律问题

5.后民法典时代我国家事程序法的意义

郝振江,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在后民法典时代,讨论家事程序法制定时首先应当回答它对于民法典有何意义这一基础性问题。民事程序法的重要作用在于规制公权力对私法领域的介入,公权力介入提供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连接点,它是透视家事程序法与民法典关系的重要线索。在民法典体系化上,家事程序法具有避免民法典去体系化、厘清不同性质规范边界的作用;在民法典中公权力介入的配置上,家事程序法具有厘清民法典公权力性质和创设符合民法规范目的的介入方式的意义;在公权力介入程序化上,家事程序法有以介入的功能为依据构造共有的程序要素、将公益性内化于程序以及以妥当的程序推进实体问题简便化处理的意义。

关键词:民法典;家事程序法;公权力介入;体系化;公益性

6.“诉讼债权”的理论证成: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新范式探索

王德新,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学博士,“山东省高等学校青年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诉讼法学新兴领域研究创新团队)带头人。

内容摘要:债权具有成为各部门法共用的理论分析工具的潜质,历史上私法债权理论率先兴起,公法债权理论继而兴起,劳动法、经济法等领域也不断确认劳动债权、金融债权等新兴债权类型。民事诉讼法领域也存在大量的给付请求权现象,具有提炼诉讼债权的可行性。所谓诉讼债权,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或)民法的规定,一诉讼主体得请求另一诉讼主体为或不为一定实体给付的权利。民事诉讼法兼有公法私法混合法的属性,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包括纵向的审判法律关系和横向的争讼法律关系,在审判法律关系中会产生“公法性质的诉讼债权”,在争讼法律关系中会衍生出“私法性质的诉讼债权”。通过提炼和运用诉讼债权理论,能够在民事诉讼主体之间构建起债权形态的法律约束机制,为程序保障论的实质化、促进民法典和民事执行法的科学实施等提供了可靠的理论分析工具。关键词:债权;民事诉讼;诉讼债权;生成机理;研究范式

7.唐代司法审判中的勾检程序:设置、运行与价值

郑显文,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勾检程序是唐代行政、财政、军事和司法体制中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书核验制度。具体到唐代司法审判活动,勾检程序是内嵌于其中的审核监督程序,立案、勘验、审理、判决、执行以及奏报等环节,都离不开勾检官对法律文书的核验。唐代司法审判中勾检程序设置与运行,有效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利于提高司法官员的责任心,有利于维护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有利于提升诉讼活动的质量与效率,对司法官员滥用职权也能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

关键词:唐代;勾检程序;敦煌吐鲁番文书;录事参军;主簿

8.从民族性格看古希腊法治文明的起源

谢冬慧,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审计文化与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古希腊之所以成为西方法治文明的源头和发祥地,与古希腊民族的性格特征具有极大关联。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和生存空间,古希腊民族形成了独特的性格特征:崇尚理性,尊重知识;热心政治、追求民主;酷爱运动,讲求规则。这些性格特征促使古希腊民族成为西方法治文明的缔造者和开创者。崇尚理性,尊重知识的品格奠定了古希腊法治文明的思想基础;热心政治,追求民主的性格是古希腊法治文明的内在动力;而酷爱运动,讲求规则的性格则为古希腊法治文明提供了成功范例。

关键词:民族性格;法治文明;起源;关系

9.论社工参与未成年社区矫正的模式与路径

自正法,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社工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从地方试点到逐步向全国推广,不仅契合国际公约行刑社会化的要求,而且有助于提供科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矫正服务,进而帮教涉罪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区。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可窥见,社工组织参与矫正的形式以“辅助型”为主,存在着零散化、形式化和行政化倾向,服务的专业程度较低,缺乏针对社工组织矫正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等问题。针对践行障碍,应采取“渐进式”改革路径,注重社工组织参与矫正的“量”与“质”,建立相应的矫正质量的评估指标体系,夯实基础性设施,以矫正法治化推动社工组织参与的规范化,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使社工组织参与由“辅助型”向“主导兼辅助型”过渡,最终迈向“主导型”参与模式。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社工组织;主导型模式;辅助型模式;评估指标体系

10.我国破产法体系构建的法律进路

吴迪,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研究员;张家玮,澳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我国现已制定和颁布了一定数量的破产法律规范,但其相互间多有交叉与矛盾,市场退出机制建设迫切需要系统化的破产法体系予以保障。故对破产法进行统一的法典化立法,有助于破产制度形成体系化的治理模式。为此,必须增强破产法体系治理层面的合理性和逻辑性,以消除分散立法对破产实务方面的负面影响。其他部门法典和国外破产法法典编纂的经验也为我国破产法体系化提供了较为可行的实践经验。对于破产法如何进行法典化,宜采用统一立法的模式,并构建总分结构的基本框架,同时将各领域的单行法进行整合,分步推进,从而形成逻辑严密统一的破产法法典。

关键词:破产法;立法模式;立法路径;体系构建;法典化

11.系统思维:民事执行工作的基本理念与具体表现

刘慎辉,江苏省徐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李飞,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


内容摘要:作为实现权利的程序,民事执行程序的各个环节都要围绕权利实现这一目的来设计。但民事执行程序在法院内部不是孤立的,从时间顺序上看,它在立案、审判程序之后,中间还有信访、破产等程序。从法院内部的职能部门看,还有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部门。它们之间的职能既有分工,也有交叉,还有配合衔接。无论是民事诉讼程序各阶段,还是各法律部门,其职权的配置、权力的运行都是为了输出优秀的司法作品,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等。民事执行工作的外联性、开放性决定了做好民事执行工作离不开各协助执行部门的配合。在上述任何环节,都需要运用系统思维,综合考虑自身职能与案件执行效果之间的关联,在做好自身环节的基础上念念不忘全案执行效果。同理,民事执行程序亦需要有更宽广的视野,充分运用系统思维,将民事执行工作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中。

关键词:系统思维;民事执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

12.经验法则在刑事审判中的不当应用及其司法规制

王希,南京林业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衡永金,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内容摘要: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机制日臻完善的同时,在刑事审判中的应用却未得到应有重视。本文以278份刑事判决书为考察样本,发现经验法则的应用呈现出应用率低、缺乏论证过程、回应率低、论证水平不均衡等六个特点,并且通过对刑事判决书中经验法则应用过程的解构,发现经验法则存在“画蛇添足”“主观武断”“有名无实”“视而不见”等应用失范问题。究其原因在于刑事审判中经验法则应用领域规范缺失、经验法则应用难度大、应用司法风险大。构建经验法则在刑事审判中的应用体系应以“有效应用”为核心,关键在于将经验法则的应用过程“实体化”“公开化”,通过将“必要、详实、公开、可救济”等作为应用要素进行科学设计,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为经验法则的应用创设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以矫正不当应用的偏差。针对经验法则不同类型的不当应用情况,赋予其他诉讼主体申请再审等程序启动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经验法则;刑事审判;实证分析;有效应用

13.辩护律师保密义务的道德追问

黄涧秋,苏州城市学院副校长、副教授,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从义务论的角度,律师保密义务的确立体现了律师职业伦理是以“角色差异”为基础建构出来的道德领域。律师保密特免权是保密义务在对外关系上的延伸,作为一种法律职业特权,其主体应为律师。律师保密义务肯定论的理由主要包括:诉讼程序的对抗制、委托人的自治性和委托人对律师的信赖基础。律师保密义务否定论的理由则为律师的社会责任、律师的独立性。如果从社会关系的角度对保密义务的伦理属性进行综合评估,律师与委托人的信任关系构成职业伦理的基础,律师的社会角色定位决定着律师职业伦理的性质。律师保密义务的伦理基础是将大众伦理的普遍观念与职业的特殊性相结合,但并不能排斥律师角色的社会公益性。我国的除外制度过于狭窄,在逻辑上很难说是律师保密义务的例外。律师保密义务的合伦理性还需要通过丰富的个案实践不断地接受道德追问得以深化。

关键词:律师保密;职业伦理;大众伦理;协调性;限度

14.合伙企业法人化的进程与论争

哈韦尔·威尔斯(Harwell·Wells),美国天普大学比斯利法学院赫尔曼·斯特恩讲席教授。刘颖,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董晓卉,同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将商事组织定性为法人究竟意味着什么?商法学界针对此问题至少已经讨论了长达两个世纪。当我们将组织定性为法人时,可能是法律将该企业与其所有者的资产、负债和义务进行了区分;或是认为其具有一个区别于所有人的真正独立的意志和人格;抑或是其在某些情形下可以享有或主张一般仅被赋予自然人的权利。合伙企业作为经常被忽视的商事主体,对其内涵进行深入探讨,有助于以此为起点,为前述问题提供新的思路。20世纪伊始,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合伙企业究竟是一种“集合体”还是“实体”,以及法律是否应将其视作独立的法人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并最终促成1914年《统一合伙法》的起草。“将商事组织定性为法人会带来怎样的道德后果”的问题曾经是争论焦点,如今似乎已被淡忘,但实际上却与法律人格密切相关。

关键词:合伙企业;法人化;商事组织;统一合伙法;法律人格


欢迎关注《法治现代化研究》!


推送责编:王雨萱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