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年第4期目录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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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简介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国家检察官学院主办的法学综合性学术期刊,入选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法律类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知名期刊。本刊以“立足检察,面向法学学术前沿和整体司法实践”为办刊定位,以“大法学格局基础上突出检察特色”为栏目建构原则。
目录
主题研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立法发展
企业合规立法的宪法根据
叶海波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政策目标及其实现
时延安
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立法关系处理与制度框架
王贞会
审判阶段合规案件办理中的程序难题与应对之道
程 雷
检察专论
大数据赋能减刑、假释检察研究
张书铭
法学专论
计算机犯罪的时代更新
郭旨龙
刑法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本质把握——兼评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之争
曲新久
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从重处断”的提倡与适用
孟红艳
个人信息侵权责任认定中的过错
朱晓峰
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公司法修订方案
李建伟
公司利润分配制度的更新
张保红
主题研讨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立法发展
编者按: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企业依法守规经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开展至今已逾三年,适时提炼实践经验,以改革的政策目标和我国宪制秩序为立足点,推动完善涉案企业合规立法,是现阶段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重要议题。本期主题研讨聚焦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立法发展,邀请多位专家就涉案企业合规立法的宪法根据、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政策目标、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立法的模式选择、审判阶段合规案件办理等问题展开深入研讨,助力构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中国特色涉案企业合规立法体系。
企业合规立法的宪法根据
摘 要:完善企业合规立法是化解改革试点面临的诸多困境的基本路径。作为国家立法活动,企业合规立法必须“根据宪法”,符合宪法的要求。中国现行宪法“序言”最后一段和第5条属于旨在形成宪法权威的目标和原则条款,这一条款具有双重含义,既明确规定企业“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积极守法义务,也课予国家采取适当措施激励企业承担其职责的积极作为义务。相较于我国立法采取的其他激励企业守法经营的措施,企业合规建设是在企业内部形成一套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治理体系,有助于企业承担其维护宪法权威的职责,是实现宪法目标的适当措施。企业应当通过合规建设履行其积极守法义务,立法机关应当积极立法激励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实现宪法设定的政策目标。具体而言,立法机关应当以立法方式设定强制合规、合规从宽和合规奖励的多种激励方式,构建体系化的企业合规激励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叶海波,深圳大学法学院、合规研究院教授,南方科技大学廉洁研究院兼职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法治前海研究基地研究员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政策目标及其实现
摘 要:继续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需要重新思考其所依循的政策目标,认真研究落实改革目标过程中存在分歧的原因,进一步凝聚共识,将改革目标及实现过程融入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和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当中。在推进这场改革的过程中,要客观而准确地理解各种约束条件的制衡作用,将非基本性的制约因素作为改革的对象。在改革的路径选择上,应坚持符合职权属性原则、实体与程序一致原则和一体性原则,在具体制度和机制设计上能够得到充分的理论支持且具有实践上的可行性。
作者简介: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法学院教授
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立法关系处理与制度框架
摘 要: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司法实践中的逐步深入和全面推进,探索建立中国特色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制度,并从立法论角度为该制度的规范发展和整体构建提供法治基础,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研究的重要问题。法条改造说和特别程序说是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立法的两种基本方案。应当考虑涉案企业合规与单位权益保护、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出罪、行刑衔接、诉讼全流程等关系维度,确定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特别诉讼程序之立法路径。从程序定位、价值理念、对象特殊性和处理方式等来看,涉案企业合规案件诉讼程序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具有诸多相似相通之处,除对涉案企业合规的特有制度进行设计以外,可以考虑将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办理、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引入涉案企业合规程序,以此来构建涉案企业合规案件诉讼程序的总体制度框架。
作者简介:王贞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执行主任
审判阶段合规案件办理中的程序难题与应对之道
摘 要:审判阶段合规对于贯通合规办案程序的全流程、实现合规改革效果充分释放具有重要意义。法院参与合规案件办理面对的分案处理、角色分工、撤回起诉、审理期限、裁判说理、合规书面考察报告的证据属性等程序法难题亟待解决。单位与个人分案审理属于起诉裁量权合法且必要的行使过程,审判权无需且不应加以干预;审判阶段启动合规考察的案件应由法院决定合规的启动与合规整改合格后的案件处理,由检察院主导合规整改;撤回起诉有悖公正审判原则,不宜作为处理审判阶段合规的方式;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实为羁押状态下的审理时长要求,不构成对非羁押状态下合规整改期间的障碍;将合规整改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在裁判文书中表述,不存在相关法律适用障碍;合规书面考察报告本质上属于相关专业人士对企业专项合规事项的专业判断意见,宜归为报告类证据。
作者简介:程雷,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法学博士
检察专论
大数据赋能减刑、假释检察研究
摘 要:大数据赋能减刑、假释检察,是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开展实质化审查的重要方法,是“检察大数据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独特的立论基础和现实优势,但也存在数据共享不够、数据更新不快、数据应用不多等问题。为积极适应数字检察日新月异的发展需求,要不断强化对大数据赋能减刑、假释监督模型构建和数据分析应用的研究,进一步强化大数据思维对减刑、假释检察的引领。以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为标准,选择和采集监狱监管执法和法院裁判数据,建立刑罚变更执行“本数据库”以及狱政狱情、罪犯外伤、保外就医等相关的“他数据库”。利用刑期数据、考核分数、漏罪加刑、又犯罪加刑等数据的算法或数据的比对、碰撞以及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构建监督模型,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监督纠正“顶格”减刑、“踩点”减刑、刑期计算错误等违规、违法行为,并通过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查找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背后的监管执法机制体制、职务犯罪等深层次问题,依法对减刑、假释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长远来看,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应当形成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实质化审理的独特证明和办案模式。
作者简介:张书铭,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挂职),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研究员
法学专论
计算机犯罪的时代更新
摘 要: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典型的计算机犯罪的口袋化倾向,体现了计算机犯罪样态从技术性到社会性的时代更新。刑法关注的系统安全和聚焦的数据安全,在罪行结构上形成了开放化的样态。这种开放化转型反映的是刑事规范的利益关注从系统安全向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必然转向。但此种转型方式与罪刑法定、罪刑相当之间呈现原则性冲突。计算机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必须经历时代更新,但必须是刑法其他条款已经明文保护的利益类型。刑法对于犯罪的规范方式,既在于立法上的罪状表述,又在于司法上概括罪状的罪名表述;罪状的明确性和罪名的公平标签效应共同落实刑法基本原则。我国刑法上的系统干扰、数据干扰的罪状和罪名应当得到体系化的更新。双层社会的风险治理需要先后推出反映物理空间与网络空间相互嵌入、一体同构态势的罪名标签与罪状表述,实现涵摄多样性社会风险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的一致。
作者简介:郭旨龙,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法学研究所副教授
刑法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本质把握——兼评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之争
摘 要:形式与本质之间的矛盾对立关系是刑法解释方法论上的基本问题,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区分与对立,从不同的方面展现了这种矛盾对立关系。形式解释论的优点主要不在于形式先于并优于实质,而是原则优于目的的相对保守性;而实质解释论则是目的优先的能动的解释论。刑法解释需要面向本质问题,选择适当的解释方法,该作形式解释的作形式解释,该作实质解释的作实质解释,该作折中处理的作折衷解释。
作者简介: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从重处断”的提倡与适用
摘 要:犯罪竞合论的核心是如何准确实现充分但不重复的刑法评价。我国现有刑法理论对于想象竞合犯的处理既未能顾及是否充分评价问题,也未结合责任刑理论对是否妥当量刑问题展开研究。对想象竞合犯不宜继续“择一重罪处罚”,而应转变为“择一重罪从重处断”,在重罪责任刑幅度内,将轻罪的不法和责任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同时考虑轻罪刑罚的封锁效果,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于轻罪和重罪的比较,应当以法定刑为标准,严格区分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加减情节。当法定刑相同时,应根据法益侵害程度选择罪名,以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在打击错误的场合,应根据具体符合说定罪,并在处罚时“择一重罪从重处断”。
作者简介:孟红艳,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个人信息侵权责任认定中的过错
摘 要:在个人信息侵权责任认定中,《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采构成要件的法律效果评价方法,过错作为构成要件发挥作用;而在《民法典》第998条采用的利益权衡的法律效果评价方法中,过错却是作为法官进行利益权衡的考量因素而发挥作用。对于过错在这两种法律效果评价方法中展现出来的看似矛盾的规范作用,应在现行法秩序内外在体系协调的背景下理解,即当侵害行为违反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性法律规定时,若能通过构成要件认定侵权责任成立,则过错为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此时经由保护性法律规定清晰界定的事实构成可以推定过错,所以第69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推定与第1165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过错之间的区分就仅具有象征意义;对于不在保护性法律规定调整范围的侵害行为,因为并不存在可以预先清晰界定的事实构成,于此只能通过利益权衡方法综合诸多考量因素认定侵权责任,其中过错是作为必备的考量因素发挥规范作用。此时的过错无法被推定,若相应行为不在第69条第1款的调整范围,则个人信息权人需要依据第1165条第1款证明行为人的过错。
作者简介:朱晓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公司法修订方案
摘 要:有限公司股东能否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不断,《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回避了该问题。根据公司法知情权的立法目的、现代公司“两权分离”的背景以及我国公司治理的普遍水准,应当在解释论上对股东知情权范围进行扩展而不是限缩,支持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同时,考虑到会计凭证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及查阅会计凭证可能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特性,允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同时也应当规定相应限制,包括必要性评估、特别的正当目的考量、课以特殊保密义务等,以实现股东知情利益和公司保持正常经营与信息利益之间的平衡。
作者简介: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公司利润分配制度的更新
摘 要:法理上资本是担保,而利润是回报,性质不同决定了利润分配与资本返还在债权安全保障上的措施不同。僵化的划分标准使目前公司利润分配制度不够灵活且存在短期债权保障不足问题。资本应当是动态而非静态的,其来源也不必拘泥于股东出资,其界限依法定的现金短债比和资产负债率而定。经改造的偿债能力测试(正常运营测试)应当作为资本维持原则规则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资本维持原则适用于公司利润分配制度时,应当将动态资本维持在与负债相匹配的水平上,既保障债权安全,又促进资本利用效率。
作者简介:张保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法治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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