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备课 | 解法意,探法则——如何讲好《论法的精神》
10月14日,武汉大学通识教育《人文社科经典导引》课程组于文理学部第六教学楼106教室展开2022年秋季学期第三次集体备课,本次集体备课由经济与管理学院李雪松老师主持,法学院伍德志老师和哲学学院周可老师主讲,主讲经典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两位老师与参加集体备课的老师共同探讨《论法的精神》的当代意义以及该经典在人文导引课程教学中的重难点。
01 法是一种精神——法学专业人士的深入解读
本次集体备课,担任主讲的伍德志老师来自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对于孟德斯鸠其人和《论法的精神》其书,伍老师从四个方面,以法学的专业角度进行了深入的解读。
(一)总体评价
伍德志老师提出:“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孟德斯鸠是一位重要的、具有转折意义的人物。他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不仅深刻地影响了西方现代自由主义宪政,提出了有关权力分立的现代设想,而且对于社会学乃至于法社会学的兴起有着巨大的影响,被誉为现代法社会学的先驱者。”而在法学院,不管是老师还是学生,都会把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当做一本必读书,而从法学研究者的角度来看,该书还可以看作是西方的法律思想史,也是最早的法律社会学著作。
(二)内容结构
伍德志老师对《论法的精神》一书的内容结构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拓展简述了孟德斯鸠之前的自然法学派的特点,进而论述孟德斯鸠对法律和社会的广泛探索,包括法律与启蒙时代的政体、气候、地理、土壤,人口贸易等方面。从内容上来说,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与当代社会有巨大的差异,对当今的法律社会学已经没有太大的参考价值,法学专业更关注的是《论法的精神》中与法有关的思想,而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论法的精神》提供了一种研究法律的新的视角。伍老师还特别提出,《论法的精神》作为一本经典读物,在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讲授的时候,需要警惕它的许多观点是淳朴的、过时的,如果局限于内容,对于教和学的师生双方而言也都容易觉得枯燥乏味,需要加以澄清、理解和发展,才更有利于教学。
(三)对法社会学的贡献
伍老师认为孟德斯鸠对法社会学的贡献在于“法的精神”,概括而言有两点:一是广泛的法定义——涵盖一切关系中法则,“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二是法与社会的广泛联系,孟德斯鸠的“法”(或“法的精神”)主要指一种客观法则,其不同于人为法,“法的精神存在于与各种事物可能发生的关系之中。”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的“法的精神”。
讨论:“法”是法律、法则、方法——万物皆法
02 “自由”——人文导引课的关键词
来自哲学学院的周可老师从通识课程教学的角度主讲《论法的精神》,周老师用“自由”作为关键词将自己在《人文社科经典导引》课中讲授的四部西学经典串联起来,以《国富论》讲论经济自由,以《论法的精神》讲论政治自由,以《审美教育书简》讲论审美自由,以《斐多篇》讲论灵魂的自由,通过对经典的解读和探讨,启发学生对“自由”的思考。随后,周可老师从孟德斯鸠其人其书、孟德斯鸠论法、孟德斯鸠论自由三个方面展开本次讲课,并给出了参考书目。
(一)多重身份与“网红”著作
周可老师在讲述孟德斯鸠其人的时候,结合教学过程中经常给学生提的一个问题展开,即同样作为启蒙时代的代表人物,孟德斯鸠和亚当•斯密的人生经历、思想和著作有何相似之处?指出这两位启蒙时代的思想家对于现代社会的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分析都据有奠基性的意义,他们的著作也都被同一个中国人,也就是严复所翻译,对20世纪中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对于孟德斯鸠,周可老师以显赫贵族、葡萄酒行家、启蒙学者和政治思想家四个关键词进行概述,生动地介绍了孟德斯鸠丰富的人生经历和横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深厚学识,并重点讲述了孟德斯鸠作为政治思想家的贡献;也结合孟德斯鸠的人生经历对《论法的精神》一书进行了溯源和阐释,笑称孟德斯鸠通过《波斯人信札》一书,在对法兰西国王极尽讽刺的同时,也成了一个全国网红式的人物,使一个启蒙时代思想家形象及其著作都变得生动和鲜活,也为随后讲述《论法的精神》讲法和自由做了铺垫。
(二)孟德斯鸠论法
周可老师结合教材来讲述孟德斯鸠论法,从教材所选的内容,周老师梳理了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对“法是什么”作出了定义,从一般法的角度,“就最广泛的意义而言,法是源于事物性质的必然联系。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切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有上帝的法;物质世界有物质世界的法;高于人类的‘先知’有“先知”的法;畜类有畜类的法;人类有人类的法”,“因此就有了一个原始理性的存在,法既反映了整个原始理性和各种物种之间的关系,同时也体现着这些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在讲了一般法之后,还讲了自然法,更为重要的则是人为法。在讲述孟德斯鸠的理论贡献时,周老师分别引述了黑格尔和涂尔干对孟德斯鸠的评价,黑格尔说孟德斯鸠体现了真正的历史观点,在其进一步探讨法的精神的时候,探讨了各个历史时代的法律观点,是一种真正的哲学立场,这是作为哲学家的黑格尔给予孟德斯鸠的很高的评价;而作为社会学家的涂尔干也给了孟德斯鸠很高的评价,从某种意义上说,孟德斯鸠就是法社会学的开创者。最后,周老师提出,从阿奎那到孟德斯鸠,能够看到启蒙时代在自然法传统上的革新和现代观念的萌芽。
(三)孟德斯鸠论自由
自由是什么?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却极其难以阐释的问题。周老师结合课堂教学抛出问题,即:为什么做了法律所不允许做的事情就不再拥有自由了?因为“自由是有权做一切法律所允许的事情,但一旦某个公民能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他就不再拥有自由,因为同样的,其他人也会拥有相同的权力。”周老师还讲述了自由的古今之分,指出古希腊人谈的自由跟现代人谈的自由是不太一样的,古希腊人在政治生活当中是自由,但是在私人生活当中不自由;以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种自由的传统结束了本次讲课。最后,周老师给出了夏克尔顿《孟德斯鸠评传》、涂尔干《孟德斯鸠与卢梭》、潘戈《孟德斯鸠的自由主义哲学——<论法的精神>疏证》等参考书目。
总结
两位主讲老师立足学术,结合通识教育的具体学情,分别从不同角度诠释了孟德斯鸠及经典著作《论法的精神》,辩证地解读启蒙时代的思想家及其思想。对于今天的社会而言,《论法的精神》中具体的内容或许已经不太适应时代,但孟德斯鸠论“法”,不仅仅包含狭义的法律,更意涵了方法和规则的法哲学。而对“法的精神”的追求以及对自由的理性认识,对于讲授和学习这部经典的师生而言,或许才是最大的收获和启示。
图片:庄承志
文字:李猛
责任编辑:李猛、李珍贞
终审:李培蓓、庄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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