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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第三方匿名化裁判文书相关信息是否妥当

小何要开心 数据何规 2023-12-19

打工人苦裁判文书网久矣,许多数据库应运而生,为打工人提供便利的服务,如:威科、北大法宝、律商、无讼等等。《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保法》”)生效后,笔者朋友圈多人吐槽,裁判文书中的案号、审判日期、代理人信息和审理法院、法官信息均被匿名化处理或者删去了。今天,笔者在案例检索时,也发现了类似的问题。

笔者认为,首先,若裁判文书网中保留了相关信息,第三方平台亦可以保留。其次,即使出于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的考量,对当事人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亦不应当对案号、审判日期、代理人信息和审理法院、法官信息进行匿名。而非如今将法官、法院删得干干净净,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仍可以在裁判文书正文及标题中找到。

一、匿名化了哪些信息

笔者选取对赌领域著名的“华工案”((2019)苏民再62号)为例,分别在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律商检索相关文书(北大法宝检索不到本案、无讼显示数据库升级中),相关信息显示情况如下表:

可见,现阶段裁判文书网中的相关信息仍予以保留,但相关第三方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被隐去了。

二、匿名化对律师会产生哪些影响

笔者日常使用频率最高的数据是威科先行,今天下午想看一看某个案子的代理人来自哪个律所,结果发现找不到了。至于还有什么其他的缺点,毕竟我也不是做诉讼的,我就采访了一下我的诉讼律师朋友们。

A律师:一个是操作上,不方便去提取法院信息、案号等信息(威科先行需要到前一个主页去看),毕竟我们做律师的经常需要总结案件信息,作为发表法律意见的参考,或者发给客户。现在的界面其实有点违背习惯,比如我一般一次性会打开五六个案例,逐个看过去,有用我再下载,下载后再打开word提取信息。但是现在案例的页面不显示案件详细信息了,甚至打开word判断是哪个法院的案子都做不到,有点离谱。另一个就是类案检索没法做了,连审理法院都给不出怎么总结规律,怎么拿着案件给法官看说贵院的先例是这样啊。中国很多案件的地区倾向性非常强,如果不研究一个城市的裁判口径,基本上没法给出比较confident判断。比较担心是不是以后这些信息也要隐去。我也不是不想用裁判文书网,实在是太难用了啊。。。

B律师:确实就是两点吧,首先不方便 ,其次没必要。如果裁判文书网保留了当事人的话,我觉得第三方也可以保留。有的时候,我们告A公司的时候,也想看看A公司是不是涉及其他诉讼。按照现在的逻辑,企查查的诉讼谱系图也都没法做了。我再给你个案例:我们曾经做一个小的借贷纠纷,原告在上海浦东,被告经常居住地北京,严格根据法律来看,原告属于接收货币的一方,原告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法院是有管辖权的。但是浦东法院可能出于各种考虑不愿意接这个案子,我们后来找到了浦东法院在2019年接了同一个被告同一个案由的案子,后来浦东法院推脱不下还是让我们立案了。如果相关信息都匿名了,我们这个案子很可能就立不成了。

三、为何要匿名化处理

经笔者咨询威科先行客服,得到答复如下图:

律商亦在其网站相关界面显示如下:

那么具体是哪个法规的哪条作此要求呢?我们接着探索一下。

四、为何公开裁判文书

尽管威科先行援引了《数据安全法》,但《数据安全法》中其实对数据的公示并无相关规定。结合是在11月1日《个保法》生效后,而非9月1日《数据安全法》生效后,相关数据库统一采取类似的举措。笔者认为,仍是出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考量导致第三方平台作出相应调整。

裁判文书中的当事人、法官、律师的姓名、地址均属于个人信息,而根据《个保法》第二十五条,公开个人信息需取得单独同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相关内容,除部分特殊情况外,裁判文书上网是法院的一项法定职责。而履行法定职责同意也是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因此无需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


根据上述摘录的法条,除了第八条所规定的相关情形,无需对相关个人信息进行隐名处理。更何况,审理法院、审理时间并不属于个人信息。

对于公开裁判文书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最高院曾专门作出答复,详见《最高院关于裁判文书网是否泄露个人隐私问题的答复——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374号建议的答复》,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可见,最高法为了公示裁判文书做了很多研究和也花费了很大的努力。即使需匿名化处理,也仅考虑隐去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并不涉及代理人、审理日期、法院、法官等信息的匿名。

五、第三方数据库转载裁判文书的合法性

根据《个保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也是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之一。

接下来我们应当继续讨论转载相关裁判文书是否属于“合理的范围”。对于此点,北京和苏州两地的法院曾作出相反的判决。两案原告认为,被告的网站上转载与其有关的判决内容是一种“二次公开”,侵犯了其享有的个人信息权益,客观上造成了其社会评价的降低,侵犯了其名誉权。在要求被告删除裁判文书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删除其网站上的涉案文书,并赔偿经济损失。

苏州中院的(2019)苏05民终4745号二审判决书经过一番说理后认为,本案中,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人民法院公告网登载涉伊某的裁判文书和公告文书,系基于司法解释的强行性规定,伊某对此负有容忍之义务。贝尔塔公司转载并公开涉伊某等主体的法律文书,系基于法律文书已被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人民法院公告网合法公开,且就法律文书内容而言并不能判别是否涉及自然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故不违法。但对贝尔塔公司的转载和再次公开行为是否违反正当性和必要性原则、是否对所涉自然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造成影响,应更多考量个人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传播控制的权利及其对个人利益影响程度的评判,即应尊重伊某本人对于其已被合法公开信息进行二次传播的个人意愿,赋予伊某应有的选择权利。本案中,伊某诉前和诉讼中曾多次要求贝尔塔公司删除其网上公开的相关裁判文书和公告文书,伊某并在诉讼中陈述,贝尔塔公司之转载及再次公开行为对其后续就业及生活等造成了重大影响。受制于裁判文书和公告文书所涉个人信息给伊某造成的不利影响主要来自于用人单位等第三方的主观判断,故在客观上伊某难以取得相关证据并进行具体举证,但其陈述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一般认知,具有合理性。贝尔塔公司收到伊某要求后仍未及时删除相关裁判文书和公告文书,有悖于伊某对已公开信息进行传播控制的意思表示,违反了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原则,应该认为对伊某构成重大利益影响,侵犯了其个人信息权益。

北京四中院(2021)京04民终71号二审民事判决书经过一番说理后认为,本案中,企业使用的裁判文书信息,来源于权威司法机构的公开,而并非个人的授权。由于裁判文书承载个人信息,在同一信息载体上出现了利益主体的竞合,汇法正信公司企业在再度利用裁判文书等司法数据时,不可避免地会再现梁雅冰的个人信息。如果经司法公开的数据,社会其他主体不得再度转载、利用,一方面将损害司法公开制度,损害公众因该制度所受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将使得上述数据被司法机关独家垄断,与司法数据公有、共享的理念不符,故其他数据利用主体可对司法公开的数据,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再度利用。梁雅冰认为涉案文书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等情形,将会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可通过正当途径救济。梁雅冰已向相关法院提起再审,但未获得支持,故其主张的社会评价降低,属于广义的社会信用方面的利益。随着个人诚信体系制度的逐步建立,可考虑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通过其自身信用补救行为和相应社会信用修复机制,修复其因涉案判决文书信息公开带来的不特定公众对其社会评价的减损。对于裁判文书的公开和再利用,必须要在保护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的前提下,有效协调合理利用个人信息、促进司法公开、促进数据流通和使用等多重目的,作出具有一定开放性、合乎人格利益保护趋势和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趋势的判断。在本案中,涉案裁判文书公开及再度利用的公共利益与个人信息利益之间的衡量,符合上述目的和要求。

首先,笔者更加认同北京法院的观点。其次,即使苏州法院作出了相反的判决,但判处转载违法的法院主要因为该等行为违反正当性和必要性原则,对所涉当事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造成影响,进而认定侵犯个人信息权益。即使按照后者的逻辑,只要在转载文书时,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即可,没有必要对案号、法院、法官等信息进行匿名处理。

六、对第三方数据库转载裁判文书的建议

根据相关新闻稿,最高院时任审管办负责人认为(来源“中国长安网”,详见阅读原文):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应该覆盖到所有案件,而不允许根据案件类型、影响大小和文书质量高低进行取舍和选择性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不是一项可有可无的附带性工作,也不是特定时期的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重要的日常工作,一项重要的法院工作制度。

首先,裁判文书上网公示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强化司法监督。借助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扩大司法公开的覆盖面,具有操作简便、及时快捷、成本低廉、即时互动等一系列优点。人民群众可以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进行搜索和阅读,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有效避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现象的发生。

其次,这种做法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办案法官的业务素质,每一份文书都将接受人民群众的检查和评论,法官就必须更加谨慎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的审判,主动提高业务水平,积极提升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不断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性,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全国法院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

笔者认为,首先,若裁判文书网中保留了相关信息,第三方平台亦可以保留。其次,即使出于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的考量,对当事人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亦不应当对案号、审判日期、代理人信息和审理法院、法官信息进行匿名。这样既可以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也不会影响打工人进行案件分析,同时还可以保证公众对法官、律师的监督。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开是评判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准,是保障人民群众诉讼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与表达权的重要途径和方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发布的2020年度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第三方评估结果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在倒逼司法权力规范运行、推进普法宣传、依托司法大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彰显,成为司法公开最大亮点。

愿《个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生效可以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而不是成为某些“倒退”的借口。



感谢我的两位诉讼律师朋友对本文进行的启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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