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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律师遭遇的“伪证罪”冤案

2018-01-09 正义法魂

2018-01-06 陈文飞 转自:名正控辩



编者语:1997年《刑法》修订时,“律师伪证罪”作为单独的法条写入《刑法》,成为第306条。全国律协“306条统计数据表”显示,从1997306条出台至2007年这10年间,全国有108名律师被追诉,而最终被认定有罪的仅为32起,错案率在70%以上,宣告无罪占了多数。201029日,重庆市第一中院作出李庄案二审判决书。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李庄案的判决,成为司法机关引用第306条对刑辩律师绳之以法的最新个案,它在全国刑辩律师界引起极大争论。不少学者提出废除《刑法》第306条,一个刑法罪名在实践中引发如此大的争议,并且指控成功率极低,已凸显我国立法技术方面的尴尬。近几年,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速,司法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改革的深入,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过程中缺一不可,各自发挥着应有的作用,尤其是这几年来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律师更是发挥着主导作用,司法公正离不开律师的积极作用。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也成了司法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相反,如果律师的权力都得不到保障,谈何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谈何司法公正。2017年各级司法机关多次发文全面加强律师执业保障的规定,同年101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全面推进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制度。

以下选择十个有影响的律师伪证冤案,供我们回顾反思。




1、辽宁王立成、王志双、王百义三律师包庇案

19831120日,辽宁省台安县机械厂轧钢分厂临时女工赵艳凤回家服毒自杀身亡。第三天,死者赵艳凤的姨夫、轧钢分厂厂长徐军被拘留,后转逮捕。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认定“徐军强奸致死人命”。1984521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台安县法律顾问处受被告人委托而指派的律师王力成、王志双当庭提出:“本案尚有未排除的疑点”,“鉴定违背法律程序”和“女方死亡存在外来因素”等三个问题,希望法院审慎断案。鞍山市中院于61日判徐军强奸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62日和8日,律师王力成、王志双代徐军书写上诉状及补充材料寄送辽宁省高级法院,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军于判决后的第4天就被处决。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与徐军曾同监关押的王长久检举律师王力成会见徐军时“泄露案情,并答应为徐军作无罪辩护”。19841013日,鞍山市检察院决定对三律师立案侦查。立案的第3天,王力成、王志双以包庇罪被逮捕。同年1215日,以同样的罪名将法律顾问处主任王百义逮捕。

19853月底,三律师家属给彭真委员长写申诉信。4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派人到鞍山市调查此案,并向鞍山市检察院提出,三律师已超期羁押,应当依法结束侦查工作。不久,鞍山市检察院仍作出决定,以“包庇罪”追究王百义、王力成的刑事责任,对王志双免予起诉。

198574日,根据辽宁省人大调查组的意见,鞍山市检察院对王百义、王力成撤诉,承认错捕。4个月之后,上级检察院在复查后认为:“此包庇案从总体看是成立的。律师王力成构成‘包庇罪’,王百义、王志双虽不构成犯罪,但错误是严重的。”

19869月,全国律协邀请部分在京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专家、教授开了一个论证会。专家们一致认为,徐军强奸案是一起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实的疑案,并明确指出,三律师案“是一起错案”。

19872月,上级检察机关再次派人到鞍山对三律师案进行了复查,坚持认为律师王力成对徐军的辩护构成“包庇罪”。1987512日,鞍山检察院以上级检察机关的复查意见为据,再次认定律师的行为构成“包庇罪”,第二次将律师王力成逮捕。

    律师的第二次被捕,再次引起司法部的强烈不满。198711月,司法部从北京、辽宁、黑龙江等地选调张思之等三名著名律师组成律师团,赴鞍山实地调查此案后,确认律师辩护无罪。此后,彭真、万里、习仲勋、陈丕显、彭冲、黄华、廖汉生、王汉斌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同志多次过问此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鞍山市检察院撤案,向三位律师道歉。

此案印证一句经典名言:权力这匹野马,一旦失去羁绊,就会横冲直撞,践踏一切。什么宪法、法律,什么最高权力机关,在他们看来似乎一钱不值。(周长新吴恒权:《台安三律师案:辩护权关系到司法公正》,《人民日报》第五版1989421日)

 

 

2、湖北律师王万雄辩护人妨害作证案

1998429日,湖北潜江市发生了一起恶性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陈亮很快被逮捕。199810月,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万雄接受委托,担任陈亮的辩护人。在会见嫌犯的过程中,陈亮称案发时他在朋友钟新涛的宿舍玩,没有作案时间,而王万雄在查阅相关材料时,未见到侦察机关调查钟新涛的证言,于是他租车来到钟新涛处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一份。根据潜江市检察院的指控,在钟新涛处,王万雄询问钟新涛:1998429日晚,陈亮是否去过你宿舍?钟新涛回答:没去过。王万雄反复让钟新涛想,并说:陈亮说去过你那里。钟新涛即回答:好像去过。王万雄便要钟新涛出庭作证。1999112日下午,荆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时,钟新涛出庭作证,表示案发时陈亮与其在一起。后在公诉人的询问下,钟新涛承认作了伪证。

  检察机关据此认为王万雄“引诱证人作伪证”,构成犯罪。而作为律师的王万雄,在寻求对其当事人有利的证言的过程中,就这样陷入“引诱”的陷阱。因为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王万雄于20017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9日被逮捕。2002年元旦,潜江市法院一审判决王万雄无罪。但潜江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不当”,又向汉江市中院提起抗诉。410日,王万雄再次被收监,几天后他接到汉江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书,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年。

在狱中的王万雄继续申诉。2004年的317日,湖北省高院提审了该案,判决宣告王万雄无罪,这才使他的名誉恢复清白。(韩福东:《辩护成功而蒙屈在上升“律师伪证罪”有望取消》,《新闻周刊》2004427日)

 

  

3、云南律师刘少斌妨害作证案

刘少斌是云南昆明尚同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年轻律师。20071111日,刘少斌5岁的外甥涛涛(化名)在彝良县荞山乡咪咡村的吴家湾加工厂加工稻谷时,被变压器高压电击伤。随后涛涛住院治疗,并进行截肢及植皮手术,全部医疗费共12万余元。而事发地附近仅有吴家湾加工厂一台变压器,其他变压器距离加工厂均较远,且与加工厂隔河。

20081027,因双方在赔偿意见上未能达成一致,刘少斌遂代理涛涛将吴家湾加工厂的14户入股村民告上法庭。后又追加彝良县咪咡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为共同被告。庭审中,赵维国、方仕兵、刘云忠和杨必高4位村民接受了法庭调查,证实在刘玉清背着涛涛去卫生院的途中,4人曾先后碰到祖孙二人,并听闻刘玉清讲述了涛涛在加工厂被电伤的事情。

2009113,彝良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涛涛胜诉,并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涛涛人身损害274156.6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22.8元。各被告不服,向昭通中院提起上诉。20105月,昭通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各被告进行了上访。2010612,彝良县政法委书记接待了上访人、吴家湾加工厂股东吴朝斌等,书记当场批示:按相关程序成立调查组,由(彝良县公安局)副局长张任云牵头,如调查结论与判决相符,就按判决处理;如调查结果是办案人员不作为,调查不实,要严肃追究办案人员责任,要严肃处理。同时请(时任彝良县检察院)仝副检察长协助配合。上访人都在,请张副局长今天就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

2010716,在民事案件中作证的方仕兵、刘云忠和杨必高3名证人被刑事拘传。两天后,7183人被刑事拘留。同年812日,赵维国和刘少斌在昆明被刑事拘留。916,刘少斌被实施逮捕。201012月,彝良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称,“刘少斌为达到让咪咡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及入股吴家湾加工厂的14户农户赔偿涛涛经济损失的目的,授意赵维国、方仕兵、杨必高、刘云忠等人在彝良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做虚假证言,导致法院做出被告赔偿涛涛经济损失274156.65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15022.8元判决的后果。”20117月,彝良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刘少斌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201110月,昭通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在此期间,涛涛的民事案件被发回再审,由之前的终审胜诉改判为败诉。

20122月,刘少斌出狱了,他随即开始申诉。201311月,昭通中院裁定将该案发回再审。20153月,盐津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宣判刘少斌无罪。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刘少斌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实所采信赵维国、方仕兵、刘云忠三人的证实内容发生变化,通过庭审,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在涛涛案中,原审被告人刘少斌实施了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实,认定刘少斌犯妨害作证罪缺乏足够的证据证实,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少斌犯妨害作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对其宣告无罪。”(邹坚贞:《刘少斌案始末》,《中国经济周刊》201513期)

 

  

      4、广西北海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和梁武成四律师妨害作证案

20091114日,广西北海人黄焕海与裴金德、裴贵、杨炳棋等人因琐事在街头发生冲突,然后被拦截、殴打。当晚,黄突然“失踪”。数日后,黄被发现尸浮海面,经法医鉴定,黄焕海因“脑颅重度损伤死亡”。北海警方将与死者黄焕海发生纠纷的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嫌疑人抓捕归案。201089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嫌疑人提起公诉。20109月,北海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109月起,这起“杀人抛尸案”曾五次开庭审理。201326日,北海市中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该案检方指控,20091114日,裴贵、裴日红、黄子富、杨炳棋和裴金德在北海市前进路上合谋把被害人黄焕海挟持到北海市水产码头,共同殴打致死黄焕海,并抛尸入海。北海中院认为,检方指控五被告人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足以证实被告有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如缺乏案发路口的监控录像,缺乏搭载五被告到水产码头的出租车司机和摩托车司机的指证证言。而且,检方指控五名被告的证据以言词证据为主,主要是相关证人的证言、被告的有罪供述和相互指供,但是,这些言词证据存在前后矛盾。另外,检方提供的客观证据也未能起到确实的证明效力。如检方提供的尸检鉴定报告,只确定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但死亡时间不明。同时,五名被告人在案发当晚是否在水产码头等关键事实,缺乏证据。最终北海中院一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裴贵等五名被告人所涉故意伤害罪不成立。但是,判决认为被告人裴贵、裴日红、黄子富、杨炳棋在公共场所随意拦截,殴打未成年的黄焕海,致使其脱离成年人的监护,以致失踪,并最终被发现死亡,其行为构成寻畔滋事罪。据此,裴贵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裴日红三年,黄子富三年,杨炳棋二年。而另一个被告人裴金德被判无罪。

该案审理过程中,20107月,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和梁武成四名律师接受被告人委托介入该案,还曾到被告人老家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20109月,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一审开庭,被告人当庭翻供,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案件审理自此陷入僵局。2011年初,三名证人被北海警方逮捕羁押。 6月,四名律师被警方带走,北海市召开发布会,宣布四律师涉嫌辩护人妨碍作证罪,北海警方对杨在新、杨忠汉实施刑事拘留,对罗思方、梁武诚实施监视居住。

同在20116月,杨金柱在博客上曝光律师被抓消息,引起法律界震动。六名律师组成“北海伪证案律师团”飞赴北海,正式启动对涉案律师和证人的法律帮助。此后,全国各地又有多名律师加入律师团,并介入裴金德故意伤害案。在律师团介入和全国舆论关注下,裴金德案的审理出现转机,经历两年多审理,201326日,北海市中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书否定了检方的故意伤害指控,将罪名变更为寻衅滋事罪,除裴金德被宣告无罪外,其他四名被告仍被判处两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与此同时,杨在新等四名辩护律师也收到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通知称,“因出现证据变化”,不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至此,这场引发众多知名刑辩律师介入、堪称轰轰烈烈的律师“自卫战”告一段落。不过,围绕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的讨论仍未结束。罗洁琪:“北海律师案”原案宣判 被告人律师终获自由》,《财新网》2013年2月7日)

 

5、山西律师付爱勤徇私舞弊案  中国律师维权第一案

1996年,一名杨姓矿工被指控偷了樊某家的一头骡子,一审被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其家人来到付爱勤所在的大同市第三律师事务所请律师为其辩护。付爱勤接受律所指派后,查看了卷宗。她发现,原审案卷中除了赃物骡子和失主证言,再无其他证据。付爱勤接手案件的时候,新的《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开始实施,她“还可以向与杨某和樊某双方有关的证人做调查”。付只身乘长途汽车,来到杨某偏远的家乡,向杨某的哥哥、矿场的工头以及失主父子做了调查。得到双方关键的4个证人的书面证言后,付爱勤基本可以判定,杨某没有作案时间,该案不成立。由于没赶上回城的末班车,付爱勤当晚只能借宿在杨某的家里,与杨某的母亲睡在一张炕上。

付爱勤将调查结果与上诉材料一起交到二审法院。二审法官对4个证人进行了核实,认为这个案子确有问题,裁定发回重审。案子回到一审法院,当时的大同市南郊法院时,已是19972月,修改后的《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已经开始实施。当了11年的律师,付爱勤凭着自己多年养成的职业敏感性,特意向法官询问了此案是按新法还是旧法审理,得到的答复是旧法。为了慎重起见,付爱勤将自己调查得来的证据,转交给原审主诉检察官一份,以便他们核实。

开庭当天, 4个证人在法庭上一一作证后,法官宣布休庭。随后,等候在法庭外的检察院法纪科、审判监察科的人将证人带到检察院,一直询问到当天夜里10点。次日下午,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来到付爱勤的律所,带走了她,理由是4个证人一致指认付爱勤指使他们做伪证,当天晚上以涉嫌徇私舞弊对其实施刑事拘留。

在付的爱人四处托人打听的过程中,一个消息从知情人口中泄露出来:正赶上新《刑法》实施,南郊区政法界专门开会统一了意见,要弄个案子杀杀律师的威风,付爱勤之前与南郊区法院并无交往,恰巧撞到了枪口上。

刘文元律师与同事张萍受全国律协委托赶赴大同南郊区见到已被取保候审的付爱勤的时候,同为我国恢复律师制度后的第一批律师,付爱勤只说出来一句话:我办案子没有说过一句假话,这辈子做人更没有说过假话。案子于1997717日上午开庭的那一天,“吸引”了来自全国律协、山西省检察院、司法厅、省律协、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公检法司人员及记者200余人,旁听席上座无虚席。但直到多年后,付爱勤才知道,自己的案子无意间竟成了全国律师维权第一案。

    得知付爱勤为杨某案调查取证所花费的十多块钱与夜宿被告杨某家也成为指证其徇私舞弊的证据后,庭前与大同市检察院交换意见时刘文元说,这些都是证明付律师为当事人节省,是律师界的楷模,怎么能是徇私舞弊的主体呢,检察官答复他,就这么定了,不是徇私舞弊,我们就没有管辖权了。付爱勤的案件与杨某盗窃案是同一个法院、同一个主审法官、同一组公诉人。庭审过程中,她提出法院、法官、公诉人应当回避的请求。但是,她的请求被驳回,并不准她申请复议。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和证据后,法官第一次询问辩护人意见,刘文元说,我同意我的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回避,因为事实已经证明了法官不能公正审理——不让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因辩护人听不懂大同方言两次要求法庭使用普通话,审判长都不予理睬。法官再次宣布休庭,15分钟后,驳回辩护人的管辖异议。此后,付爱勤与刘文元在法庭上,只是不断重申一句话:只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发表意见。庭审无法再继续,法官宣布休庭,下午2点半开庭。直到下午四点,仍然没有开庭。当天的结果是法庭宣布延期审理,一周后,南郊区法院手写了一个“本案由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文书,这个“第一案”就这么不了了之了。

    但直到近3年后,在付爱勤的不断申诉下,法院才终于以“期限已过”为由,解除了对她的取保候审。一直到2006年身体状况出现问题前,付爱勤都没有放弃为自己讨回清白的努力。她不断地找当地检察院,要求撤销案件,还她清白,但“他们始终不认错”。那些曾经起诉、审判她的法官、检察官见到她也笑脸相迎,说付大姐对不住啊,我们也是没办法,这时付爱勤会说:说这些都没用,我要的就是我的清白,但是你们现在还没有给我清白。

 

  

     6、山西律师赵大涌包庇案

       1997年事发之前,赵大涌在临汾当地是很有名的律师,检察院、法院有什么疑难案件,也多找他商量。199793日,临汾市检察院工作人员突然来到赵大涌家中把他带走,说其有一个刑事辩护案件,涉嫌让证人做伪证。在检察院,他了解到事情的“原委”:当时他曾为一个乡镇干部受贿案做辩护,一位名叫郭旺的证人在法庭上改变了证词,说自己是给该干部借用而非行贿5000元。随后,郭旺被带到检察院,当检察机关找到赵大涌的时 候,案情已经有了这样一个“插曲”:赵大涌曾经于某日晚在被告家中,与另一名律师,约来郭旺和被告的爱人与哥哥,5 开会决定,让郭旺把行贿的钱说成借的。这一事实已经得到除郭旺外其他3人的交代,他们已被取保候审(后免于起诉)

  赵大涌坚决不认罪,指出自己从未单独见过郭旺,从未去过被告人的家,那晚也有人能证明自己不在现场。讯问进行了两天一夜,紧接着是刑事拘留,赵大涌被直接送到了看守所。在看守所里,他度过了130多天,从夏到冬。除了几次程序性的讯问,没有人再来“打扰”他。临起诉时,检察院起诉科的科长来了,赵大涌燃起了希望,这是他很熟悉的检察官,他再三跟科长请求,你回去要跟检察长说,这是个假案子,原因我不知道,但是绝对是假案子。科长很耐心地听他说,“但是听完照样起诉了”。

 

  刘文元律师作为辩护人看到看守所中的赵大涌,第一句话就是,司法部领导让我问候你。不久,赵大涌终于办成了取保候审。19991月,其涉嫌包庇案开庭。庭审整整进行了两天,刘文元分别就该案不属临汾市检察院管辖等问题陈述了辩护人意见,随后,戏剧性的情节在法庭上发生。郭旺(一直被关押)甚至不记得赵大涌的模样,他坚决否认受赵指使做伪证,并提出案发那天自己不在临汾,而是在开封,请求法院核实;其他3个证人也一致指出做伪证的事情系被迫捏造。

  庭审后,法院要求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拒绝,法院无奈,接受了刘文元的辩护意见,以检察院无管辖权为由,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侦查。

  公安机关把赵大涌叫去,询问了一下情况,便再也没有找过他。在很长一段时间以后,得到了法院下达的取消取保候审通知书,但是,在“原因”一栏上,法院留下了一块永久的空白。这是赵大涌在司法程序上,等来的最后一个结论。

  令赵大涌意外的是,另一个戏剧性的结果在他以为“平反”无望的时候发生了。不久以后,临汾市政法委专门邀请赵为临汾市副科级以上的干部讲课,进行为期一周的普法教育,在听课的学员中,包括了临汾市检察院、法院的干部。(石破:《刑辩律师的困境》,《南风窗》2010-07-07

 

 

7、昆明律师王一冰遭冤狱出家

现年60岁的王一冰与妻子王玮都是东北人,从事法律工作已经20多年。他们于199610月来到昆明,创办了天泰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王玮任主任。

19975月初,云南省弥勒县22岁的农民何桂芬找到王一冰,请求他代理她未婚夫童金祥的一个案子。童因涉嫌爆炸罪已被逮捕。在昆明天泰律师事务所,何桂芬办了委托手续,在接受王玮律师询问时陈述:童金祥在爆炸发生的当晚一直和她睡在一起,童是冤枉的,并在所作的笔录上签了字。

613日,弥勒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童金祥案,中途,法庭上出现了令公诉人意想不到的事情,被告童金祥当庭翻供,拒不承认自己实施了爆炸行为,并称当晚自己一直和未婚妻在一起,没有作案时间。何桂芬被公诉人唤到庭前作证,她也当庭翻供,一口咬定案发当晚童一直和她在一起,没有出去过。公诉人一时手足无措,关键证据被推翻,庭审无法进行,在公诉人的要求下,审理中止。“一定是有人作了伪证”。公诉人把怀疑的目光投向了何桂芬和王一冰。

不久,何桂芬因涉嫌伪证罪被拘留。在检察院,为推脱责任,她一口咬定是王一冰教唆她干的。19971211日,王一冰也因涉嫌伪证罪被拘传,14日被逮捕。但弥勒县检察院对王一冰的调查是从涉嫌“对何桂芬强奸”开始的。而此时的何桂芬竟然成了“受害者”。在该案的卷宗里记录着何桂芬的证言:“开庭前的晚上,他以写材料为由来到我的房间,我来了月经,王律师也不放过。他和我先后发生了4次性关系。”据说何桂芬还“交代了王一冰身体隐秘处的特征”。王一冰对此极为震惊,而县检察院却如获至宝。19971213日,弥勒县检察院对王一冰进行了活体检验。检验结果却似是而非,强奸无法认定。但检察院认为王一冰玩弄女性的事实是存在的,并认为这就是王一冰卖力策划、教唆何桂芬翻供的真正原因。

王一冰的妻子王玮当即对办案人员说“不可能”。知夫莫如妻,1996年前王一冰得脑血栓动过一次手术后已经没有性功能,“朋友送他国外的药吃了都不起作用”。而且,54岁的王一冰还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当过医生的王玮对丈夫“ 玩弄妇女”的说法嗤之以鼻。“这主要是为了给我的伪证罪找一个主观原因,并把我搞臭。”王一冰说。

199811月,弥勒县检察院以涉嫌伪证罪对王一冰提起了公诉。公诉的理由是:王一冰充当童犯的辩护人以来,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多次教唆证人何桂芬推翻原公安机关调取的证词,否认童犯有作案时间。1998123日,弥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王一冰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对委托人要求翻证的想法不加劝阻,而是积极帮助证人实施翻证行为,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情节轻微,宣告王一冰无罪。对这个结果,检察机关无法接受,弥勒县检察院向红河州中院提起了抗诉,而王一冰也提起了上诉。

19991213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果:何桂芬在聘请律师之前就产生并实施了翻证行为,原判认定王一冰积极帮助证人实施翻供行为,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依据不足,驳回抗诉,王一冰无罪。此时,王一冰已被逮捕了2年。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红河州中院对关键证人何桂芬进行了询问,何终于否认了她在检察院的供述,说她是“因为害怕才咬了王一冰一口的”。

但得到自由的王一冰已是另外一个人。被关押期间他旧病复发,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与死神擦肩而过;好不容易开起 来的律师事务所已经倒闭;为打官司,夫妻俩的全部积蓄花光,不得不流落街头,靠卖报纸为生。王一冰身遭此劫后心灰意冷,他对记者说:“作为律师我连自己的权利都保护不了,我还怎么为别人服务?”

精神和生活均陷入困境的王一冰夫妇想到了出家,2000年初,贫病交加的他们走进了卧龙寺,剃去了头发,穿上 了袈裟,“离开了令人伤心的滚滚红尘”,过起了与世无争的出家人的生活。王一冰给自己取了个法号叫常云。

在云南省政法委、省司法厅领导的劝说下,在立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安的热情邀请下,当了一年多出家人的王一冰夫妇今年3月份走出了山门,重新当起了律师。(曾民 丁强  邹沐春:《律师出家》,《南方周末》)


 

8、湖南岳阳律师刘正清伪证案

刘正清伪证案起源于其代理的丁伯初受贿案,丁伯初是岳阳云溪区坪田村支部书记,该村有一砖厂要承包出去,在确定承包人时,检察机关认定丁有2万元的受贿嫌疑。19957月立案侦查,随后将丁拘捕。丁被提起公诉后,即聘请唐威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唐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作无罪辩护,一审法院未采纳。一审尚未结束,丁又委托刘正清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刘将调查材料及证人自己出具的书面材料完全一致,都证明丁不构成受贿罪。19968月丁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丁不服上诉。刘正清将调查材料送交二审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二审法院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原因不宜直接改判,就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丁案发回重审,云溪区检察院对此极为不满。认为是刘正清律师从中作梗,从而导致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于是就在其所谓的补充侦查中,将相关证人以涉嫌“伪证罪”等理由拘传重新取证。

1997115日,刘正清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参与丁伯初受贿案的庭审活动,在法庭辩论中因刘正清所持的“证据”及辩护观点与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检察院公诉方不一致,在休庭合议时,刘正清同被告丁伯初并肩走出法庭(丁在此之前已被云溪区检察院取保候审,后一审法院判处缓刑),即被在法庭附近布控的云溪检察院干警拘捕至其办公室进行审讯。同日深夜,以涉嫌“妨害证据罪”对刘正清宣布刑事拘留,即投进云溪公安公局看守所。125日对刘正清提起公诉。1222日云溪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刘正清开庭时被捕事件,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的反响,市律协再次召开紧急会议,重新部署解救我的方案。一、鉴于“刘正清事件”的出现,成立岳阳市维权委员会;二、向全市律师事务所下发“关于自即日起全市律师停办刑事案件的紧急通知”;三、以组织的名义向有关部门递交“关于岳阳市云溪区检察院非法拘捕刘正清律师的报告”。由于市司法局、市律协积极向有关部门上级领导反映情况,从而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123日,湖南省司法厅通过电话向司法部作了汇报,司法部听了汇报后认为:诉讼期间,控方违反法律程序将合法执行职务的律师进行拘捕,在全国实属少见,并要求市律协尽快将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报上去,以便司法部采取相应的措施。1222日,云溪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我案时,由于便衣法官曾令炳咆哮法庭致使被近中断审理。1998年元月初正值岳阳市人大开会期间,部分人大代表就“刘正清事件”向市检察院检察长张介玉提出咨询案。迫于各方面的压力,1998年元月6日云溪区法院继续开幕庭审理,在完成必须的法定程序之后,当天下午我以取保候审的方式被保释出狱。

1998316日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丁作出无罪的终审判决。414日《湘声报》就我无辜被捕的事件发表《律师蒙冤入狱,祸起调查取证》的长篇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为此,云溪区检察院对中院的判决不服,一面以书面的形式请示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对西案提出抗诉;一面到省里各部门散发《关于对“律师蒙冤入狱,祸起调查取证”报导一文的声明》,状告《湘声报》并要求对记者易伟进行处理。430日,岳阳市检察院根据云溪区检察院的书面请求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对“丁伯初受贿案”进行专题研究。会议认为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是正确的,决定不抗诉。同时还决定云溪区检察院以涉嫌“妨害证据罪”对我立案侦查并拘捕是错误的,云溪区检察院应承担错案的相应责任。在艰难的抗争中,云溪区检察院不得不撤销此案,并派人登门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1000元。由于此案在当地反响相当强烈,湖南省政法委也将此案列为全省政法系统集中教育整顿中要查处的重点案件之一。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时至今日此案的有关责任人一个也没有受到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就在这位年轻律师被拘捕的第28天,湖南岳阳律协发布了一条声明,宣布“鉴于目前不具备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条件,律师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全市律师自即日起停办所有刑事案件”。(刘正清:《一个蒙难律师的回忆》)

 

《岳阳市律师协会罢辩通知》岳律协字(199706

各律师事务所:

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正清,115日在担任丁伯初受贿案辩护人的诉讼过程中,被担任控诉一方的岳阳市云溪区检察院以所谓“妨碍证据”罪非法拘捕已28天。同时刘正清委托的律师要求会见刘正清也遭到非法拒绝。云溪区检察院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47条、第96条,《律师法》第30条、第32条之规定,严重侵害了律师的人身权利,非法剥夺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上述事件发生后,市律协和云梦律师事务所经多次交涉,要求释放刘正清律师,允许律师会见,至今没有结果。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律师的人身权利、依法执业权利,保护律师自己免受不法侵害,市律协召开了第一届第五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鉴于我市目前不具备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条件,律师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会议决定全市律师自即日起停办所有刑事案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即日起不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

二、已接受委托的刑事案件,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办好退费手续;

三、今后接受刑事案件辩护的委托时间,由市律协另行通知。

以上通知,各律师事务所须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律师协会

1997122

 

  

9、湖南律师张时孟伪证案,命运转变从公诉人转为刑辩律师,又成被告人,自称是“中国的第二个李庄”

张时孟今年65 48196 65 31429 0 0 3542 0 0:00:13 0:00:08 0:00:05 6389an>68岁。1982年,张从部队转业后,被分配到株洲市石峰区检察院,从事的是公诉人的工作,期间考取了律师资格。2003年退休后,张时孟进入某律师事务所当起了律师,主要从事刑辩代理,成了公诉人的“对手”。2012年,他却走上了被告席成了被告人,指控他犯罪的就是他原来工作过的石峰区检察院。

张时孟在20129月成为株洲市石峰区井龙街道办事处井龙村原村支书言中强涉嫌贪污罪一案的辩护人,张时孟做了无罪辩护。 20121017日上午,张时孟被石峰区检察院带走。石峰区检察院认为,张时孟涉嫌引诱、劝说证人违背事实作伪证,应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21113日,张被取保候审。20131月,石峰区检察院向石峰区法院提请公诉。319日上午,该案在石峰区法院开庭审理。起诉书指控:2012912日,被告人张时孟伙同言中强在一饭店内,引诱、劝说证人言某某、沈某违背事实作伪证,出具两份证实言中强无罪的虚假证明,应以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张时孟的刑事责任。张时孟及其辩护人否认检察机关的指控,做了无罪辩护。参加旁听的刑辩律师指出,该案在程序上有问题,“石峰区检察院是本案的当事人之一,依法应回避”。329日晚上,在此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后的10天后,张再次被取保候。

此前,他向全国律师发出了网络求助信,称自己是“中国的第二个李庄”。

2013410日上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新闻发言人”栏目登出的一则信息,让沉寂多日的该案再度进入公众视野。这则《关于对社会关注的张时孟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的回复》(简称《回复》)提到:“基于张时孟案庭审时重要证据发生变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59条的规定,将该案撤回起诉。”(邓益辉、任一陆:《张时孟律师伪证案风波》,《民主与法制时报》2013-04-09

 

 

10、福建省首例律师伪证罪,宣判黄亚斌无罪

2001年,福建福安律师黄亚斌被指控涉嫌伪证罪行,因其福建省首例律师被控伪证行为,备受关注。200110月,福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检察院的指控不成立,律师无罪。

 

2000年10月,黄亚斌律师受理了一起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在提取了四份证人证言之后,他向福安检察院出具了一份调查报告。报告认为,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案的犯罪嫌疑人吴培春不构成犯罪。因了这份报告,该案被退查。之后,黄律师代理的案件被搁下,有关方面对黄律师采取了强制措施,福安公安局及检察院均认为黄律师构成《刑法》306条的辩护人涉嫌伪证罪被逮捕。

 

该案发生后,从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出发,宁德律师协会即派人调查此事,并将情况向省律师协会报告。省律师协会高度重视此案,并邀请专家对本案进行论证,专家一致认为,黄亚斌提取的四份笔录中有两份有违规之处,当时黄亚斌用手机询问了证人,尔后手写了此证言,由当事人送给证人签字。但黄亚斌没有改变证词,而且证人阅读了自己的证言,并签了字。黄的行为有违反职业纪律方面的违规之处,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在黄亚斌案第二次开庭时,省律师协会请求本报关注此案,本报专门派人到场旁听。文章发表后,宁德及福安有关方面高度重视本报的报道。

 

    2001年10月26日,福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黄亚斌提供的四份证言客观上均得到证人的认可,内容并未违背事实。所以他主观上没有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妨害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黄亚斌的行为虽有违规之处,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

 

    据悉,新《刑法》第306条设置了辩护人伪证罪,此后全国陆陆续续有一些律师被控有罪,每一个案件都引起当地或全国律协的关注,最后被无罪释放的占了绝大多数。所以,有人曾形容此条文是刑法典最“弱不禁风”的条文之一。因本条文有歧视律师职业之嫌,有可能被司法报复所运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已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废除此条文也成全国人大的议案之一。一个刑法罪名在实践中引发如此大的争议,并且指控成功率极低,已凸显我国立法技术方面的尴尬。(木心:《福建省首例律师伪证罪宣判无罪》,《福建法制报》200110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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