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房屋被违法强拆 ,11律师联名要求警方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

2018-01-26 正义法魂



☉ 本文长约2600字,阅读需时5分钟


违法强拆、血拆,屡见不鲜,以往不少被拆者要么逆来顺受,要么奋力抵抗,甚至发生诸多暴力事件,这次,当事人选择拿起法律武器,在多次请求江汉区公安分局保护当事人财产并对破坏财产案件立案无果后,11名律师向武汉市公安局报案,要求警方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抓人,以维护程序正义、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 参与呼吁的律师和法律人:

  • 武汉恒新物资公司法律顾问 刘书庆

  • 武汉恒新物资公司法律顾问 施平

  • 山东泉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仲伟

  • 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阳

  • 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蔡瑛

  • 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文东海

  •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付永刚

  • 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延强

  • 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红卫

  •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科科

  • 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磊

(以上律师均是武汉恒新物资有限公司正式委托的参与恒新公司系列案件的代理律师)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报案书

报案人:武汉恒新物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职务:董事长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鲁巷广场民族大道龙安港汇城A单元2307

联系电话:18062656106  87876106

嫌疑人:张某某,身份信息略,以及张某某公司参与强拆的多个涉案人员。

嫌疑人:田某某、夏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身份信息略,以上述人员所在公司参与强拆的多个涉案人员。

嫌疑人:驾驶破拆机械车的人。

嫌疑人:强拆现场近百人手持羊镐把参与强拆人员(强拆录像显示)。

报案请求:依法立案追究上述嫌疑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4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作出江汉房征决字 [2013] 第1号征收决定,报案人位于新华下路面积为977平米的1、2层商铺位于该征收范围内,该项目征收部门是武汉市江汉区城区改造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改征办”),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武汉市崇安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崇安公司”),崇安公司将前述征收项目内的房屋拆除施工业务委托给武汉市宏丰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下称宏丰泰公司)。

2013年11月起至2014年4月期间,在报案人与江汉区政府未达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未得到分文安置补偿金、江汉区政府未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在嫌疑人田某某、张某某等组织和实施下,嫌疑人多次、持续性地对报案人房屋采取了砌墙打围、中断道路通行、断水断电、违法破拆、威胁和打砸商铺、打砸房屋造成主体结构破坏,最终将报案人房屋彻底拆毁并灭失(见附后20个线索)。

最重大毁灭性的一次强拆发生在2014年3月19日至22日,宏丰泰公司租用专用拆房机械(见线索19),在深夜违法施工,通过拆毁报案人房屋梁柱及主体结构的方法,将被征收楼(含报案人房屋)彻底拆毁。2014年3月19日至22日期间,报案人的工作人员几十次报警求救,江汉区公安分局均未对嫌疑人的强拆进行制止,2014年3月20日和2014年3月22日该分局向报案人出具二份《受案回执》(见线索21、22),至今却仍未立案,证明江汉区公安分局不依法办案,严重渎职。

上述对报案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严重违法,并且已经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高院两审法院生效判决确认:2015年6月15日报案人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上述强拆的行政行为违法,同年10月3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332号行政裁定,驳回报案人的起诉。报案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裁定,撤销了武汉中院的上述裁定,指令武汉中院继续审理,2017年3月1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行初61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拆除报案人上述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后江汉区政府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鄂行终10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江汉区政府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对报案人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致使报案人价值数千万元的房屋被毁坏和灭失(线索20),并且在强拆之时,曾对报案人的员工进行严重的人身安全威胁,还造成财物损失。具体情况:2014年3月期间报案人安排了10个值班人员在房屋内值班,因当时被停水停电,房屋内有两台柴油发电机,3月19日当晚23时左右强拆人员闯入报案人房屋,将值班人员强行拖出房屋,非法关押在新华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地里,对其进行人身威胁,为阻止报警,还强行抢走手机,后逼近值班人员离开现场,为强拆提供便利,当晚,两台发电机和值班人员的个人用品被强拆人员也被偷走。上述行为不仅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禁止性规定,且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的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该给予追诉。本案中嫌疑人持续作案6个月,先后多次组织实施犯罪,多次组织上百人毁坏报案人价值数千万的房屋,明知违法却故意为之,公然践踏国家法律,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性质特别恶劣,应予追诉。因被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应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嫌疑人在进行上述犯罪过程中,报案人多次向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报警,但江汉区分局渎职不作为,没有尽到保护报案人合法财产的职责,针对江汉区分局的行政不作为,报案人已经将江汉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目前案件正在申诉过程中。江汉区公安分局事后对破坏报案人财产的案件也没有立案侦查,已经涉嫌包庇犯罪,后续报案人亦会对江汉区公安分局的渎职犯罪行为进行控告。江汉区公安分局自然应回避本案。所以本案应由武汉市公安局直接立案侦查或者指定其他分局立案侦查,以维护程序正义、追究上述嫌疑人刑事责任,还报案人一个公道。

特此向贵局报案,请依法立案查处。

致:武汉市公安局

报案人:武汉恒新物资开发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追诉标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转自:李仲伟微博

编辑:石心  版式:阿聪儿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长按二维码或扫一扫关注公众号,阅读更多热点资讯,随时了解律法动态!

推荐公众号“律法阁”长安或扫一扫,时时传送法治新规,您随身充电宝

推荐阅读:“北 京上访,地方拘留”案件中的违法行政行为分析

推荐阅读:中纪委为什么看不到你的举报?原来要这样才行

推荐阅读:若征地拆迁中不公开这些信息,必有猫腻,要坚决维权!

推荐阅读:司法部:积极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维护司法公正

推荐阅读:“房产纠纷”所需证据一览表

推荐阅读:最新/理解与适用《“三项规程”之法庭调查》(最高法戴长林)

推荐阅读:法院院长达三年滥发办案补助,纪委:任性发钱,严重违纪

推荐阅读:最高法:关于事故车辆贬值损失是否赔偿的最新答复!

推荐阅读:刑事指控前的法律风险防范

推荐阅读:最高法院:伪造公章被判刑,但假公章所签合同仍合法有效

推荐阅读:最高法案例:买卖合同也可按照接受货币一方确定管辖法院

推荐阅读:公安部新规定: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今日起将负同样的法律责任

推荐阅读:最高法院大法官: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推荐阅读:这些年,律师遭遇的“伪证罪”冤案

推荐阅读:最高院法官:宣告无罪难,有关部门不乐意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