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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山县公安局对“6.4”故意伤害案查办不力的反映信

戴志同 我的大平山 2022-01-10


刘凯副省长兼公安厅长及各级纪委、政法委:
       我是戴志同,今年63岁,系原国网平山供电公司变电工程技师,家住平山县平山镇孟贤壁村,身份证号130104195803050611。
      我反映平山县公安局在查办丁jz、张hj、齐ch3人在2020年6月4日到康乐街电力局家属院殴打伤害我一案中,涉嫌不作为、慢作为、故意包庇和查办不力问题。
      犯罪嫌疑人:1、丁jz,男,国网平山供电公司办公室主任,党员;2、张hj,男,国网平山供电公司办公室财务主任,党员;3、齐ch,男,国网平山供电公司办公室司机(其媳妇刘hx,为国网平山供电公司与之签约“安保”我的某物业公司负责人)。

       我自2013年7月份以来,经数百次向平山县公安局报警,反映我祖孙四代3处房院在孟贤壁村还没有签订拆迁协议情况下,被由城建局和平山镇参加的政府拆迁办连续遭强拆、破坏、废弃惨遭经济损失数百万元后,不但分文没有得到赔偿,还因此遭遇泼屎抹大粪、绑架殴打、恐吓活埋……,并34次被判被拘,被我所在单位耗资上千万元“安保”,并长期停发我工资60余万元影响我退休。而迄今为止的今天,是我被“隔离”、被限制人生自由的第2048天!也正是在此期间,发生在单位“安保”我的丁jz带着张hj、齐ch3人一起,并带领由齐ch媳妇刘hx雇佣的社会人员,于2020年6月4日上午,赶到我当时正在的县城康乐街电力局家属院门口,由张hj突然上来抱紧我,使劲狠掰住我的大拇指、并由丁jz、齐ch一起,毒打我鬓角、头顶、腰部、胳膊、腿部,招招狠毒使我毫无还手之力。从案发前毫无征兆的突然下手,到案发后门卫处监控电脑主机随即被“不知去向”,其作案手法、熟练程度、下手之狠,完全有预谋的故意伤害,导致我头部、手部、胳膊、腰部等多处软组织损伤,脑袋恍恍惚惚,随后我报警,到派出所以后,办案民警居然说看不到我有被打的伤情,连最明显的我被张hj 掰成大片紫茄伤的大拇指根部也都能忽视,还居然说不会调监控!

      2020年6月5日,我的脑子还感觉恍惚,就在我老伴陪同下,为了不影响诊断伤情,我先去理发店理发,然后到县医院进行了伤情诊治。随后到公安局城关分局找办案民警,将我6日到县医院进行的诊治、诊断证明材料交给办案的,要求进一步鉴定和给我书面调查处理结果,但办案民警告诉我:等请示领导!至今平山县公安局受理我报警已7个多月,我不明白,对如此众目睽睽下、有监控摄像完整录取的、犯罪事实非常清楚,证据非常确凿、故意情节非常明显的故意伤害案,后经我多次向公安局主要领导反映,竟也答复我:等请示县领导!一直到现在2020年过年了,还是没有进展,更没有任何处理结果,直接影响我向各级党组织、纪委、政法委反映处理。

      更令人气氛的,是后来发现公安局案情简报中,竟非常不正常的,把丁jz3人一起殴打我的情节,歪曲篡改为只有丁jz一人和我发生肢体冲突,彻底改变了丁jz3人共同在上班时间一起故意伤害本单位被稳控老职工的严重程度和恶劣性质。对此,我严重怀疑平山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涉嫌故意包庇、渎职犯罪!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如果平山县公安局认为丁建沼等3人没有犯罪达不到立案标准,应当在上述法定期限内将不立案通知书送达我,而平山县公安局不知道出于何种原因一直不给我任何处理结果,导致丁jz、张hj、齐ch3人一直不被追究的逍遥法外。
       我相信公安机关不会成为不法分子的保护伞,不应使一位因强拆被侮辱到没有活路的老人,在自己和全家生命、财产安全受严重威胁时,还一直得不到保护。恳请刘凯付省长及各级纪委、政法委、在我受害案中所起作用,恳请专案组早日彻查,将国网平山供电公司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丁jz、张hj、齐ch3人早日绳之以法,并严惩其保护伞,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反映人:戴志同
               手机号:19930556828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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