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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翠敏:就“滚”事件《情况通报》十问调查组

关翠敏 我的大平山 2022-01-09

尊敬的张超超书记、马宇骏市长,并调查组成员:


您好!


我是平山“滚”事件当事人关翠敏。在市领导重视与关心下,石家庄市成立两个调查组,对相关情况展开调查。为期40天的调查,接触我的只有针对原平山县政法委书记尹惠强的调查组,为了核实一条短信,调查人员来到我家,当面问询我经过,并用我的手机发短信反复做“侦查实验”;而针对我反映问题的调查组,则始终没有找我问我任何一句话,因此,对于调查组《情况通报》称——“调查组调阅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相关单位关于关翠敏反映问题所涉案件全部材料,逐案进行了核查评查,未发现平山县有关部门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等问题。对评查核查中发现的执法不规范问题,已责成办案单位依法整改纠正,并责成平山县委、县政府对关翠敏反映的问题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予以解决和处理。”——我是不服气的!


两个调查组,呈现出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工作作风和态度。我认为,针对我反映问题所涉案件开展的调查,是浮于表面的,是停留在材料上的纸面调查,这样的调查结果根本无法解释——为什么我的家属戴志同这些年来持续上访?


为什么他一而再、再而三、近20多次地被错误地处以行政拘留?为什么说他受到3次刑事追诉都是错误的?为什么我们不止一次被协迫要认罪,而戴志同却始终不认罪、不妥协?而这些复杂情况,被《情况通报》完全遮蔽了!


简而言之,对这份《情况通报》,我想说三个字:很失望!对于调查结论,也想说三个字:不公平!


由于《情况通报》在前,领导们多半先入为主地,接受了调查结论的说法。然而,兼听则明,“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作为当事人,我希望从我的视角出发,向领导们简要汇报我家的事情,希望领导们重视事件所呈现的复杂性:


一.做错事的得利,做好事的吃亏——我家苦难的开始


我家一切问题的根源,是2003年向平山县孟贤壁村申请得到的一块2.2分土地——这块地原本是我邻居冀某文的旧宅。2001年,冀某文向村里申请交旧批新——即将该旧宅交回村里以换取新宅基地,并在随后的过程中成功在新的土地上盖了房屋。2003年,村里将原属冀某文的该地块批给我家,并签订了相关手续。按照程序,冀某文家本应先拆除我家这块土地上的旧屋,才能在新的土地上盖新屋;因冀某文家中物品需要有地方临时放置,在与村里协商后及获得我家允许之下,该旧屋未在当时拆除。此后,因我家没有盖新屋的计划,除了门上一把锁之外,一直没有拆除该房屋。以上,就是一切的前因,一直到2008年,关于该房屋的归属,一直没有任何争议。


万万没想到,2008年平山县孟贤壁村的拆迁规划,打破了我家和冀某文家原有的和平关系——按照拆迁规划,该处旧屋将被拆除,在拆迁工作组上门为我家拆迁评估时,冀某文家人跳出来开始阻止,并将戴志同告上法庭,理由是:该宅院没有拆除,所谓的交旧批新程序没有完成,宅院没有交归集体。这样荒谬的理由,被平山县人民法院两次驳回,但平山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却在石家庄中院两次被驳回,2009年,石家庄中院认为戴志同不是村民,村委会与戴志同签订的“立批示约”无效。


为了符合石家庄中院的判决,各级部门多次协调,时任平山镇党委书记周振海专门安排召集镇、村干部联席会,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要求我村按照实际情况修改“立批示约”。为此,村里多次开具《情况说明》、《调查证明》、《证明》,将该土地重新表述为归我儿子戴**所有和使用。


然而,即便如此,2013年孟贤壁拆迁时,相关部门还是将该土地的拆迁安置补偿,分配给了早已将此地块交还村委会的冀某文。使村里通过正式途径批予给我家的该土地,分文没有赔偿给我家。


对此,我家有许多疑惑百思不得其解,在此也向各位领导和调查组请教,希望能帮忙解答:


第一个问题:冀某文早已将房屋交回,即使是石家庄中院的判决,也没有说该旧屋仍然归他,村里更是多次明确该房屋归我家。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安置赔偿款全部归冀建文所有。冀某文在占有新房的基础上,又等于享受了旧宅基地所有拆迁安置收益。请问各位领导,如此做法,合法、公平吗?


第二个问题:村里为了方便冀某文,没有要求冀某文先拆旧房后盖新屋,我家因为暂时没有需要,也没有要求冀建文拆房,这种便利邻居的举动,反而成为他反咬我们一口的理由。冀某文这样做,占理吗?


第三个问题:虽然戴志同不是村里户口,但子女都是,依法可获得宅基地。石家庄中院明知这种情况,在有其他更好的方法解决此问题的情况下,随意将原有协议认定为无效,改变原有格局,激化了本可以平息的矛盾。虽然他们的判决合法,但符合我们国家“司法应当化解矛盾”的要求吗?更进一步讲,虽然合法,但合情合理吗?


第四个问题:我想请各位领导扪心自问,如果您遇到了我家这种情况,或者您买了这儿房子,但因旧房主一些没搬的杂物仍然放在您的房子里,相关部门依此而认定房屋拆迁后的所有补偿,与您无关。您觉得,这样的遭遇,公平吗?


匹夫无罪,怀璧其罪,这是我们家一切冤屈的根源。


二、争取合法合情合理的权益,拉开了我家噩梦的序幕


旧屋的不合理拆迁,引发了我家极大的不忿,也因此,在拆迁部门要拆除我家其他房屋的时候,我们要求对旧屋的拆除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安排,不成想,这最终给我家引发了更大的灾难:


首先是财产上的损失。因没有同意拆迁,施工方对戴志同父亲、以及我名下的另两栋房屋,进行了毁灭性打击:1、戴志同父亲名下、我家祖孙四代一直居住的二层楼房院,被断水断电断路、室内财物被洗劫一空,房屋四周被开发商圈墙包围、并用建筑垃圾围堵,两处房顶被砸大窟窿,导致常年雨水浇灌浸泡,地面下陷、墙体裂缝、房屋倒塌;2、我名下知青点房屋,在投入全部积蓄39万元修缮过程中,也被开发商用建筑垃圾围堵,因常年不能维护,多年心血毁于一旦。


在这种情况下,性格内向、本是电力工程师的戴志同,被迫站出来,开始到北京反映问题。每次从北京回来,戴志同都会被行政拘留。发展到最后,公安局、供电局甚至雇佣十个人以上人员日夜盯梢,不允许戴志同离开他们的视线半步,连在路上走都有小车跟随。据相关人员向我讲述,几年来因盯梢戴志同已耗费了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经费。这些日夜盯梢的人员,和派出所之间也有联系,使得戴志同维权无门,并最终导致戴志同和派出所、供电局、信访部门的关系急剧恶化。因为维权,我家戴志同一次次“莫须有”地被“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遭遇截访殴打、绑架恐吓活埋、诬陷迫害、拘留拘禁拘役,迄今第9年、36次被限制人生自由2305天!


在精神、财产的损失之外,我家还遭遇了经济、精神上的多方位打击:因为戴志同的上访,我曾被毫无理由地停发级别工资;戴志同的工资也大幅度受损。我的儿女上学、上班期间,地方政府人员直接找到孩子学校,通过领导谈话,给我们家长施加压力,以此逼迫戴志同不再上访。


对此,我想再问领导和调查组几个问题:


第五个问题,在这种将戴志同视为公敌进行严密防守的情况下,指望戴志同与派出所、供电局、信访部门相关人员和平相处,可能吗?


第六个问题,在遭遇数二十几次、两千多天表面合法、实际是违法的拘禁、拘留甚至刑事拘留后,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和安全,戴志同于2020年11月23日要求公安执法人员在将他带走拘留之前先出示拘留手续,这样的诉求,难道不是正当合理的吗?


第七个问题,因为与公安人员的恶劣关系,当发现自己被拘留到废弃的拘留所中,遭受大冬天停止供暖,又冷、病、饿没人管、呼唤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始终不理会的情况下,通过打碎窗户玻璃等方式吸引工作人员注意,虽造成物品损坏但损失并不大,我们也进行了赔偿。戴志同如此自救、求救,难道不是人的本能吗?真的就十恶不赦、需要被判刑吗?


第八个问题,同样因为与公安人员的恶劣关系,在公安人员本来就有佩戴执法仪要求的情况下,完全依据与戴志同有嫌隙的人员的说辞,拿不出任何录音录像等可靠的客观证据,硬要认定戴志同“以一对四”殴打了三个执法人员,而戴志同头上、手上的伤却没有一个说法,也没有对其进行伤情鉴定,公安如此办案,公平公正吗?


第九个问题,且不说戴志同的遭遇,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对我和我的子女的做法,又符合依法办事的原则吗?


写在最后

对于调查组的通报,我还想说再说两句,通报上的事实,与我对自身遭遇的感受,是完全不同的。这么多年以来的遭遇,给我最直观的感受就是,一个原本十分简单的案件,被石家庄中院貌似合法的判决,彻底给搅乱了平衡。虽然石家庄中院没有认定该旧屋属于冀某文,但最终的结果就是如此的不公。在这件事情之后,法院系统更是对戴志同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不予立案、对戴志同的相关刑事案件重判。各级部门、包括公安部门,对戴志同进行打击报复、区别对待,对我家断水断电断路、砸塌房屋破坏的问题持续近十年都没有解决,对我和我的子女差别对待、歧视。平山县委、县政府、政法委这些年来多次承诺要解决我家的问题,并多次提出解决方案,但却迟迟得不到落实。


所以在戴志同第三次受到错误的刑事追诉时,我没有再请律师,而是自己出庭为他辩护,该案因为是明显的错案,于今年5月14一审开完庭后将近半年迟迟无法下判(并没有受到后来发生的“滚”事件的影响),已经充分说明案件存在严重问题。这并非《调查通报》中一句“未发现平山县有关部门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等问题”结论所能解释的。并且,调查组草率得出的结论,也将严重影响正在进行中的戴志同妨害公务案一审得到公正审理。


此外,鉴于调查组成员单位包括石家庄中院,而石家庄中院审理过我家与冀某文家纠纷的民事案件二审、戴志同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二审、涉嫌妨害公务案(第1起)二审,实际是局中人,自己调查自己,查不出案件有问题很正常,查出来反倒是给自己出难题了。


过去,我一度信仰法律,相信人民法院会公平公正审理戴志同的案件,但戴志同已经两次被定罪,我一次次地失望,“滚”事件发生后,我解除了自己的辩护人资格,聘请了两名北京律师继续为戴志同辩护,法院也接收了两位律师的手续安排阅卷,而就在最近,有关人员却劝我解除两位律师,劝我们认罪认罚、悉事宁人。我十分不解!


因此,我想问领导们和调查组最后一个问题:

也是第十个问题:我所反映的问题,与你们所知的,一致吗?你们真的愿意深入、耐心倾听百姓民声吗?


此致

关翠敏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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