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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滚”事件背后2345天当公敌的畸形稳控

斋坛 我的大平山 2022-01-09

“滚”绣球殷鉴在前。今天2021年11月23日,是平山“滚”事件背后之孟贤壁村63岁老人戴志同(插队落户知青、原国网平山供电公司变电工程技师)一家祖孙四代赖以生存的三处房院遭遇暴力打砸抢强拆、断水断电断路破坏,迄今非但分文没有赔偿,反而被株连多年停发工资、36次遭遇暴力殴打、恐吓活埋、泼屎抹大粪、办假案、栽赃陷害、拘禁羁押,迄今被限制人生自由2345天!其中第36次于2020年11月23日,遭恶警齐慧涛滥用职权、殴打报复、栽赃陷害,并被公安局、检察院不以事实为证据、“莫须有”批捕、迄今被羁押新乐看守所不判不放、畸形稳控整整一周年!


今天上午,受戴志同夫妇委托的北京律师,专程前来平山,在和平山政法委主要领导牵头的政府法律顾问一起交流、沟通、探讨基础上,就如何妥善解决戴志同夫妇所反映的系列问题,形成书面意见,敬呈平山县委张前锋书记及政法委王勇书记,希望能为地方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协助地方政府一次性地、系统性地解决戴志同夫妇反映的问题。从老百姓的角度讲,希望政府作主,给“滚绣球”一个“说法”;从地方党、政、司法机关的角度讲,则可就地解决问题,把纠纷化解在基层,让老百姓息诉罢访,矛盾不上交到北京,从而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形象。      
    

“让老百姓遇到问题能有地方“找个说法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安吉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调研时的一番话,话语朴实直白,却直击人心。这句话,也题在平山县信访局、平山县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的办事大厅照壁上。

而平山县信访局,戴志同从2013年开始,曾无数次前来,就是想来“找个说法”,可是,他遭遇的“问题”越来越多,积压成了N个问题,却迟迟找不到对应的“说法”。


所以说,老百姓要找个讲道理的地方,真难!这也是为什么在戴志同身上,从一个民事纠纷,衍生出多个民事纠纷、单位与员工个人之间的冲突、把信访人当作公敌的畸形稳控、19次行政拘留、3个刑事案件,“滚”到今天成了一个众目睽睽之下的信访大案(正如俗谚说的:一粒芝麻滚成了一颗大西瓜),非常难解决,但又不得不考虑一次性、系统性解决的原因。

而如果不是发生小概率事件——原平山县政法委书记回复关翠敏女士一条短信“滚”,或许,平山县仍然没有契机去一次性、系统性解决所有问题。而这个信访大案的走向,可能是等到将来某一天矛盾激化、爆发,把绝望的戴志同、关翠敏逼得上吊自杀(注:并非危言耸听,关翠敏近期在气愤之下,曾写下《不是遗书的遗书》),或者逼得二人对社会、政府产生不满,走上福建莆田欧金中、厦门陈水总那样的犯罪道路。但好在,戴志同夫妇都是有知识、讲道理的文化人,关翠敏还是一名中共党员,识大局,讲政治,一直配合政府和组织,良性沟通。这些都是化解这个信访大案的有利因素,避免事情往恶性方向发展。

曾经,也出现过系统性解决这些问题的机会:2017年12月29日由平山县疑难纠纷调处中心形成《关于戴志同上访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但该报告最后迟迟得不到落实,问题也得不到及时化解,以致“信访大西瓜”继续“滚”。并且,因为戴志同2020年11月21日再一次来到平山县信访局“找说法”,引发第19次行政拘留案,进而因为戴志同不配合公安人员违法执法,引发第三次刑事案件“妨害公务案”——这个一审还在进行中的案件,是戴志同夫妇反映的系列问题中最重要、最难处理的。

而所有的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政治问题,怎么处理,怎么避免后患,如何真正劝服戴志同夫妇,让其息诉罢访,需要一定的智慧和魄力。

摆事实,讲道理

首先,就第三起刑事案件即2020.11.23妨害公务案而言,戴志同夫妇的委托律师已于2021年10月18日,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交4份调取证据申请,涉及20多项重要证据;并于11月19日递交《取保候审申请》、《再次开庭申请》……但到目前为止,收到调取证据的申请过去一个多月了,平山县人民法院没有丝毫回应。虽如此,仅凭在案的案卷,就已得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戴志同“无罪”的结论。
主要理由是:
(A)本案不存在合法的公务,妨害公务罪无法成立。妨害公务罪的前提是存在合法公务,即相关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职。然而,本案中不存在所谓相关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戴志同的相关行为是在依法维护其人身自由权,相关人员涉嫌非法拘禁,戴志同不构成妨害公务罪。2020年11月23日齐慧涛等人执法时,至少存在三个重要问题:1、被戴志同控告的齐慧涛与戴志同“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且戴志同明确要求其回避;2、依照公安机关执法的相关规定,齐慧涛等人的执法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相关录音录像应当永久保存并在本案中作为证据。如果齐慧涛等人能够依法履职,进行录音录像,则相关音视频完全能够证实案件发生的起因、经过、结果,而在案根本没有相关证据;3、齐慧涛等人声称于11月23日对戴志同采取的是所谓的行政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应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执行,本案除依法应当回避的齐慧涛之外所有人都没有执法权,不属于执法人员,该案所谓的公务根本不合法。此外,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向戴志同出示且戴志同强烈要求出示,而齐慧涛没有出示……以上,违反《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以及《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关于办理行政案件的相关规定。齐慧涛等人不依法办案、不依法执行公务,故戴志同有正当理由不配合,有权行使拒绝权;
(B)没有任何客观的录音录像证据能证明齐慧涛等三人的轻微伤是戴志同造成的。由于齐慧涛等人依法应制作相关录音录像却没有提供,本案没有客观证据能还原现场。整个案件中,仅凭与戴志同有利害关系的、长期被戴志同控告、应当回避的齐慧涛及没有任何执法权的周托、武冬杰等所谓被害人的证言,当然无法对戴志同定罪;
(C)齐慧涛等人隐瞒了戴志同受伤的情况,而戴志同曾经反映当时被齐慧涛等人殴打。戴志同反映2020年11月23日其被送至石家庄市拘留所时下车前被齐慧涛等人殴打,且2020年11月24日办案人员讯问其时,还用手机拍摄了戴志同受伤的照片,而侦查机关当时却没有对戴志同的伤情进行鉴定,齐慧涛等人的笔录也都隐瞒、回避了戴志同受伤问题。戴志同所受的伤,依法应当进行鉴定而没有被及时鉴定,至少是轻微伤,能证明其被齐慧涛等人殴打的事实,因此是其无罪的证据。
(D)妨害公务案的背景是2020.11.21对戴志同行政拘留案,而此前一天,县里还安排关翠敏配合“摆拍”装作要解决信访问题,行政拘留案的发生,说明平山县此前并不是诚心诚意要解决信访问题,同时说明,此后发生的妨害公务案是一个极不正常的“解决人不解决问题”的案件。据关翠敏介绍:“2020年11月21日,全市政法系统会议在平山召开经验交流会,此前几天县里通知说上边领导对我家事很重视,让我准备了发言材料,前一天上午还叫我过去,坐在信访局的调解室,拿着汇报材料发言,边上安排几个装作是公安局、法院的领导和我座谈,装着给我家解决问题。等录像一完,摆拍结束就散了,装模作样准备配合了他们一天,哪有领导来座谈解决我家问题,原来准备第二天开全市经验交流会,恰好戴志同遇到进去了会场。”——根据关翠敏的说法,案发前几天,平山县还通知关翠敏说领导重视其家的问题,并安排她配合“摆拍”,但第二天戴志同去了信访局,却因为误入会场发生口角,被信访局和公安机关借机处以行政拘留。这些情况说明,此前平山县并不是诚心诚意要解决相关信访问题,只是装装样子,且与之后发生的妨害公务案是一脉相承的“解决人不解决问题”的思路。同时说明,妨害公务案是一个极不正常的案件。
(E)本案还存在侦查程序严重违法、证据不合法等致命问题。此不赘言。…………

其次,关于第二起刑事案件即2016.10.13妨害公务案。关翠敏在其个人微信公号上发布过文章《戴志同2016.10.13被诬陷妨害公务罪被判拘役6个月真相》,强烈质疑该案为假案,且该案存在明显严重违法的情况。该文称:
“2016年10月13日一早,戴志同遵医嘱前往北京医院复查,随身携带的包里只有病例、单据、药品、诊断书,没有任何上访材料。当天下午2点多,戴志同在石家庄火车站候车室还没有坐上前往北京的火车,就被早有准备的平山县公安局、信访局、国网平山供电公司、平山县群英保安公司工作人员杨程、刘英龙、赵龙、杜新中等前来抓回平山,协同平山镇孟贤壁办事处主任谢建武等政府职能部门相关人员一起报假警、做假证、伪造戴志同息诉罢访签字、伪造《平山镇人民政府关于戴志同反映孟贤壁房子拆迁问题的结案报告》,栽赃陷害戴志同妨害公务案被判拘役六个月。”
“更荒谬的是,事发火车站候车室四面八方有监控摄像头,另外他们执法记录也都有视频,都没有任何一个戴志同打他们的镜头。只有杨程多次语言挑衅并拖拽戴志同的胳膊,杨程的眼镜不知怎么掉在了地上。戴志同当场就被伺机周围的平山公安人员扑过来抓回平山,于2016年10月14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全他妈栽赃陷害、钓鱼执法、办假案!2016年10月14日戴志同被刑拘;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同年11月1日戴志同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库建辉、贾振华为本妨害公务案一审辩护人;同年11月13日,戴志同被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起诉;同年12月19日送达戴志同起诉书;同年12月23日(周五)下午就在没通知家属、没通知律师情况下偷着开庭,当天下午被带回平山法院的戴志同,情急之下用别人电话紧急通知家属,经家属紧急通知律师,又经律师紧急电话联系主审法官马正堂(主管刑事的副院长),到26日(周一)上午北京律师赶来平山法院见马正堂副院长,只接到冷冷一句:“已经判了,去中院吧!”
“更邪乎的,还在后边。这第一次开庭,偷着开庭没通知我们家属和律师。这第二次发回重审,戴志同要求必须把录像视频当庭播放,主审法官说光盘太多,看一遍需要很长时间,戴志同说:不行,必须播放,你们说我妨害公务罪,说我打人,我没有打人,不看光盘和视频,没有证据怎么就定我罪?必须播放。所以当庭播放所有视频光盘,都没有任何戴志同打杨程的镜头,当庭戴志同质问:有我打人的镜头没?没有任何人回答。戴志同接着又问:有我打人的镜头没有?还是没人回答。第三遍、……还是……一直到第四遍重复,戴志同辩护律师田拥军说:我替他们说吧,没有!就这样,平山法院的开庭重审结果,继续枉法判决戴志同妨害公务罪被处拘役六个月!戴志同坚决不服并上诉!”
本案,尽管一、二审戴志同两次被平山法院都判处有罪,尽管石家庄中院终审裁定维持有罪,并且驳回了申诉,但该案存在的问题非常明显,触目惊心!该案既不存在合法的公务,也不存在妨害公务造成被害人受伤的基本事实,此前律师作无罪辩护,后来戴志同不懈申诉都是站得住脚的!虽然“滚”事件发生后石家庄市调查组的相关结论涵盖该案,并且罔顾事实认为该案没有问题,虽然从程序上讲,可以将戴志同推向河北高院、最高人民法院让其去依法申诉碰运气,但这样处理,是很不负责任的!如果总以“依法解决”、“走程序”、“你申诉去吧”为借口,忽视该案存在的问题,忽视应该全面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将戴志同又一次推向信访路,将来问题必然还会爆发!

第三,关于第一起刑事案件即故意毁财案。
关于该案的细节,不再详细罗列。与两起妨害公务案一样,该案也存在严重违法的情形。即使是合法的拘留,戴志同的人身权益也应当受到保护,更何况本案的拘留根本就不具备合法的基础。根据《拘留所条例》、《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拘留应该在法定场所执行,并配有相关人员、装备、处所。而在该案中,根据戴志同的说法及相关判决文书,其于2015年3月14日被孤身一人安置于一个废弃的拘留所中,且该场所没有任何保暖措施,无工作人员看守。无论是在法定取暖期间没有任何供暖,还是该场所存在的其他不规范问题,都说明,该地点不属于《拘留所条例》等规定的正规场所,不止违反了法律,还侵犯了戴志同的人身自由权及吃饱穿暖的最基本人权。
在这种情况下,戴志同为了吸引监管人员注意,通过打碎窗户玻璃等闹出一些动静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即使确有造成财物受损,也至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涉及犯罪。因此,戴志同的行为依法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被认定为犯罪!

第四,关于戴志同19次被行政拘留问题,绝大多数都与戴志同去北京有关。仅仅因为戴志同去北京信访,平山县公安局就简单粗暴地认定其扰乱秩序,将其处以行政拘留,这是极其不负责任、激化矛盾的做法。戴志同曾经向北京的公安机关申请信息公开,根据北京警方的答复,其并没有扰乱秩序的行为,仅因其去过敏感路段,而对其训诫。但平山县公安局却要在北京警方对戴志同施以训诫的基础上“一事二罚”,何其荒谬!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戴志同有权对相关处罚决定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然而,法院却拒绝对此立案。公安、法院的上述做法均明显违法,剥夺了戴志同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救济权利!且第19次行政拘留,即2020年11月21日,其到平山县信访局仅仅是就相关问题“找说法”,而不是为了闹事,但最后却由与戴志同有利害关系、长期被其控告的齐慧涛前来处警,最后处以行政拘留,并因此引发第三起刑事案件即2020.11.23妨害公务案。

第五,关于三处房产的拆迁赔偿问题。关翠敏就三处房产被强拆、断水断电断路、破坏和财物损害,要求赔偿共计284.8113万元,并对部分房屋进行修缮。此前,关翠敏就部分事项与相关单位、领导已达成共识。我们认为,关翠敏所提出的有一定的依据,建议作出合理赔偿。

第六,关于补发停发扣发的工资问题。客观上,戴志同在工资待遇上确实受到了不公正对待,关翠敏提出各项款项,要求补发共计105.95万元。此前,关翠敏就部分事项与相关单位、领导已达成共识。所以我们认为,关翠敏所提出的有一定的依据,建议作出合理赔偿。

第七,关于追责。必须要有追责,不仅要有追责,还要责令平山县公安局、平山县检察院、平山县法院、平山县信访局、平山供电公司、平山镇政府等单位内部就“滚”事件、戴志同夫妇长年遭受的不公正对待及一系民事刑事案件进行深刻反思,在今后工作中,更加注意化解矛盾,而不是去激化矛盾,更加注意依法办事、依法办案,而不是违法办案,甚至做假案,打压信访人!

第八,关于菜地、承包地的确权问题。事情比较简单,按规定处理即可。

综上,我们认为,关于三处房产的赔偿和补发停发扣发的工资问题,由相关单位作出合理赔偿即可。三起刑事案件如何处理,至关重要!
尤其是正在审理中的2020.11.23妨害公务案,检察院、法院应当重视该案存在的问题。如果盲目地认为追诉犯罪就是有理,认为就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硬要推进审判,则平山县相关部门与关翠敏的所有沟通将前功尽弃,所有事情将回到原点!且如果判决不公,戴志同必然上诉,二审如果不公,必然申诉、上访……
如果一味地认为前面两起已定案的刑事案件、19次行政拘留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无视案件发生的特殊背景,无视案发时的真实情况,无视戴志同遭受的不公正对待,无视两次刑事案件本地律师和北京律师均作无罪辩护的意见,进而对戴志同的诉求不予理睬,对其被限制人身自由不予以一定的赔偿,则戴志同将来恢复人身自由后,仍然可能踏上漫漫信访路“找说法”。


同理心,合理性

鉴于戴志同夫妇反映系列问题提出诉求,不仅要求对所有案件纠错,对相关人员追责,还要求数额较大的经济赔偿/补偿,可能在一些领导干部看来,会认为其很过份,甚至认为关翠敏恶意信访讹钱。对此,我们尝试进行解释,以正视听。

相关赔偿/补偿加起来数额不小,实则,既包括戴志同将近十年的工资,也包括拆迁、破坏其全家几代人修建、购买的房屋应予的赔偿,还包括因戴志同被限制人身自由提出的相应补偿。这是戴志同全家三代人几十年积累的全部财富,以及戴志同多年不幸遭遇应当得到的补偿。

我们认为,在看待相关问题时,可以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的想,如果我们的领导干部,像戴志同夫妇一样遭遇种种拆迁问题,种种不公正的行政拘留,诉诸法院不给立案,一而再、再而三的错误的刑事追诉,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殴打,冬天被关在没有暖气的废弃的拘留所里……恐怕,没有一个人的反应会是正常的,最后,可能都会步欧金中、陈水总之后尘。

我们注意到,为了解决戴志同夫妇反映的问题,平山县疑难纠纷调处中心曾经安排退休干部成立调查组,于2017年12月29日形成的《关于戴志同上访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这是一份调查人员有换位思考、相对实事求是的报告。而关翠敏提出索赔的依据,其实多数都出自前述《调查报告》。这也侧面证实,关翠敏的诉求,在很大程度上是合理的。并且,我们接触了解的关翠敏、戴志同,过去在岗位上兢兢业业,都是讲道理、对法律有信仰的人,绝非好吃懒做、贪婪钱财的人。如果把信访人简单地与敲竹杠者划等号,不仅解决不了信访问题,往往还会激化矛盾。

​结语

我们认为,涉信访问题的解决,需要各方有足够的耐心和智慧共同推进。如果任由小问题发酵,不去及时处理,如果不重视群众的感受错误执法、应对不当,则芝麻必然滚成大西瓜,并且最终矛盾激化、爆发,而这是各方都不希望看到的。

当下,戴志同已遭受过两次错误的刑事追诉,而对于进行中的第三次错误追诉的妨害公务案,我们有预感,平山县法院正在酝酿第三次错误的有罪的刑事判决,甚至判决书可能早就拟好了!我们认为,戴志同遭遇的三次刑事案件,与其信访问题息息相关,也始终是关翠敏反映问题的重中之重。如果法院不顾辩护人依法提出的申请,不顾案件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仓促作出有罪判决,极有可能激化矛盾。

“滚”字殷鉴在前,请慎重再慎重!

我们衷心希望,通过各方努力,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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