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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滚”事件背后2345天当公敌的畸形稳控
“滚”绣球殷鉴在前。今天2021年11月23日,是平山“滚”事件背后之孟贤壁村63岁老人戴志同(插队落户知青、原国网平山供电公司变电工程技师)一家祖孙四代赖以生存的三处房院遭遇暴力打砸抢强拆、断水断电断路破坏,迄今非但分文没有赔偿,反而被株连多年停发工资、36次遭遇暴力殴打、恐吓活埋、泼屎抹大粪、办假案、栽赃陷害、拘禁羁押,迄今被限制人生自由2345天!其中第36次于2020年11月23日,遭恶警齐慧涛滥用职权、殴打报复、栽赃陷害,并被公安局、检察院不以事实为证据、“莫须有”批捕、迄今被羁押新乐看守所不判不放、畸形稳控整整一周年!
而如果不是发生小概率事件——原平山县政法委书记回复关翠敏女士一条短信“滚”,或许,平山县仍然没有契机去一次性、系统性解决所有问题。而这个信访大案的走向,可能是等到将来某一天矛盾激化、爆发,把绝望的戴志同、关翠敏逼得上吊自杀(注:并非危言耸听,关翠敏近期在气愤之下,曾写下《不是遗书的遗书》),或者逼得二人对社会、政府产生不满,走上福建莆田欧金中、厦门陈水总那样的犯罪道路。但好在,戴志同夫妇都是有知识、讲道理的文化人,关翠敏还是一名中共党员,识大局,讲政治,一直配合政府和组织,良性沟通。这些都是化解这个信访大案的有利因素,避免事情往恶性方向发展。
(A)本案不存在合法的公务,妨害公务罪无法成立。妨害公务罪的前提是存在合法公务,即相关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职。然而,本案中不存在所谓相关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戴志同的相关行为是在依法维护其人身自由权,相关人员涉嫌非法拘禁,戴志同不构成妨害公务罪。2020年11月23日齐慧涛等人执法时,至少存在三个重要问题:1、被戴志同控告的齐慧涛与戴志同“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且戴志同明确要求其回避;2、依照公安机关执法的相关规定,齐慧涛等人的执法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相关录音录像应当永久保存并在本案中作为证据。如果齐慧涛等人能够依法履职,进行录音录像,则相关音视频完全能够证实案件发生的起因、经过、结果,而在案根本没有相关证据;3、齐慧涛等人声称于11月23日对戴志同采取的是所谓的行政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应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执行,本案除依法应当回避的齐慧涛之外所有人都没有执法权,不属于执法人员,该案所谓的公务根本不合法。此外,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向戴志同出示且戴志同强烈要求出示,而齐慧涛没有出示……以上,违反《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以及《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关于办理行政案件的相关规定。齐慧涛等人不依法办案、不依法执行公务,故戴志同有正当理由不配合,有权行使拒绝权;
(B)没有任何客观的录音录像证据能证明齐慧涛等三人的轻微伤是戴志同造成的。由于齐慧涛等人依法应制作相关录音录像却没有提供,本案没有客观证据能还原现场。整个案件中,仅凭与戴志同有利害关系的、长期被戴志同控告、应当回避的齐慧涛及没有任何执法权的周托、武冬杰等所谓被害人的证言,当然无法对戴志同定罪;
(C)齐慧涛等人隐瞒了戴志同受伤的情况,而戴志同曾经反映当时被齐慧涛等人殴打。戴志同反映2020年11月23日其被送至石家庄市拘留所时下车前被齐慧涛等人殴打,且2020年11月24日办案人员讯问其时,还用手机拍摄了戴志同受伤的照片,而侦查机关当时却没有对戴志同的伤情进行鉴定,齐慧涛等人的笔录也都隐瞒、回避了戴志同受伤问题。戴志同所受的伤,依法应当进行鉴定而没有被及时鉴定,至少是轻微伤,能证明其被齐慧涛等人殴打的事实,因此是其无罪的证据。
(D)妨害公务案的背景是2020.11.21对戴志同行政拘留案,而此前一天,县里还安排关翠敏配合“摆拍”装作要解决信访问题,行政拘留案的发生,说明平山县此前并不是诚心诚意要解决信访问题,同时说明,此后发生的妨害公务案是一个极不正常的“解决人不解决问题”的案件。据关翠敏介绍:“2020年11月21日,全市政法系统会议在平山召开经验交流会,此前几天县里通知说上边领导对我家事很重视,让我准备了发言材料,前一天上午还叫我过去,坐在信访局的调解室,拿着汇报材料发言,边上安排几个装作是公安局、法院的领导和我座谈,装着给我家解决问题。等录像一完,摆拍结束就散了,装模作样准备配合了他们一天,哪有领导来座谈解决我家问题,原来准备第二天开全市经验交流会,恰好戴志同遇到进去了会场。”——根据关翠敏的说法,案发前几天,平山县还通知关翠敏说领导重视其家的问题,并安排她配合“摆拍”,但第二天戴志同去了信访局,却因为误入会场发生口角,被信访局和公安机关借机处以行政拘留。这些情况说明,此前平山县并不是诚心诚意要解决相关信访问题,只是装装样子,且与之后发生的妨害公务案是一脉相承的“解决人不解决问题”的思路。同时说明,妨害公务案是一个极不正常的案件。
(E)本案还存在侦查程序严重违法、证据不合法等致命问题。此不赘言。…………
其次,关于第二起刑事案件即2016.10.13妨害公务案。关翠敏在其个人微信公号上发布过文章《戴志同2016.10.13被诬陷妨害公务罪被判拘役6个月真相》,强烈质疑该案为假案,且该案存在明显严重违法的情况。该文称:
第三,关于第一起刑事案件即故意毁财案。
第四,关于戴志同19次被行政拘留问题,绝大多数都与戴志同去北京有关。仅仅因为戴志同去北京信访,平山县公安局就简单粗暴地认定其扰乱秩序,将其处以行政拘留,这是极其不负责任、激化矛盾的做法。戴志同曾经向北京的公安机关申请信息公开,根据北京警方的答复,其并没有扰乱秩序的行为,仅因其去过敏感路段,而对其训诫。但平山县公安局却要在北京警方对戴志同施以训诫的基础上“一事二罚”,何其荒谬!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戴志同有权对相关处罚决定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然而,法院却拒绝对此立案。公安、法院的上述做法均明显违法,剥夺了戴志同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救济权利!且第19次行政拘留,即2020年11月21日,其到平山县信访局仅仅是就相关问题“找说法”,而不是为了闹事,但最后却由与戴志同有利害关系、长期被其控告的齐慧涛前来处警,最后处以行政拘留,并因此引发第三起刑事案件即2020.11.23妨害公务案。
第六,关于补发停发扣发的工资问题。客观上,戴志同在工资待遇上确实受到了不公正对待,关翠敏提出各项款项,要求补发共计105.95万元。此前,关翠敏就部分事项与相关单位、领导已达成共识。所以我们认为,关翠敏所提出的有一定的依据,建议作出合理赔偿。
第七,关于追责。必须要有追责,不仅要有追责,还要责令平山县公安局、平山县检察院、平山县法院、平山县信访局、平山供电公司、平山镇政府等单位内部就“滚”事件、戴志同夫妇长年遭受的不公正对待及一系民事刑事案件进行深刻反思,在今后工作中,更加注意化解矛盾,而不是去激化矛盾,更加注意依法办事、依法办案,而不是违法办案,甚至做假案,打压信访人!
第八,关于菜地、承包地的确权问题。事情比较简单,按规定处理即可。
综上,我们认为,关于三处房产的赔偿和补发停发扣发的工资问题,由相关单位作出合理赔偿即可。三起刑事案件如何处理,至关重要!
尤其是正在审理中的2020.11.23妨害公务案,检察院、法院应当重视该案存在的问题。如果盲目地认为追诉犯罪就是有理,认为就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硬要推进审判,则平山县相关部门与关翠敏的所有沟通将前功尽弃,所有事情将回到原点!且如果判决不公,戴志同必然上诉,二审如果不公,必然申诉、上访……
如果一味地认为前面两起已定案的刑事案件、19次行政拘留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无视案件发生的特殊背景,无视案发时的真实情况,无视戴志同遭受的不公正对待,无视两次刑事案件本地律师和北京律师均作无罪辩护的意见,进而对戴志同的诉求不予理睬,对其被限制人身自由不予以一定的赔偿,则戴志同将来恢复人身自由后,仍然可能踏上漫漫信访路“找说法”。
鉴于戴志同夫妇反映系列问题提出诉求,不仅要求对所有案件纠错,对相关人员追责,还要求数额较大的经济赔偿/补偿,可能在一些领导干部看来,会认为其很过份,甚至认为关翠敏恶意信访讹钱。对此,我们尝试进行解释,以正视听。
相关赔偿/补偿加起来数额不小,实则,既包括戴志同将近十年的工资,也包括拆迁、破坏其全家几代人修建、购买的房屋应予的赔偿,还包括因戴志同被限制人身自由提出的相应补偿。这是戴志同全家三代人几十年积累的全部财富,以及戴志同多年不幸遭遇应当得到的补偿。
我们认为,在看待相关问题时,可以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的想,如果我们的领导干部,像戴志同夫妇一样遭遇种种拆迁问题,种种不公正的行政拘留,诉诸法院不给立案,一而再、再而三的错误的刑事追诉,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殴打,冬天被关在没有暖气的废弃的拘留所里……恐怕,没有一个人的反应会是正常的,最后,可能都会步欧金中、陈水总之后尘。
我们注意到,为了解决戴志同夫妇反映的问题,平山县疑难纠纷调处中心曾经安排退休干部成立调查组,于2017年12月29日形成的《关于戴志同上访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这是一份调查人员有换位思考、相对实事求是的报告。而关翠敏提出索赔的依据,其实多数都出自前述《调查报告》。这也侧面证实,关翠敏的诉求,在很大程度上是合理的。并且,我们接触了解的关翠敏、戴志同,过去在岗位上兢兢业业,都是讲道理、对法律有信仰的人,绝非好吃懒做、贪婪钱财的人。如果把信访人简单地与敲竹杠者划等号,不仅解决不了信访问题,往往还会激化矛盾。
我们衷心希望,通过各方努力,问题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