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销售不动产,预征环节这个问题必须关注!
例1:
太原金穗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2016年3月在北京朝阳区购置一处房产,购买价格2000万,2017年5月以3000万出售给航天置业公司。
金穗房地产公司应预缴税款=(3000-2000)÷(1+5%)×5%
金穗房地产公司应申报纳税=(3000-2000)÷(1+5%)×5%
例2:
太原金穗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在太原购置一处房产,购买价格2000万,2017年5月以3000万出售给航天置业公司。
金穗房地产公司应预缴税款= (3000-2000)÷(1+11%)×5%
金穗房地产公司应申报纳税= 3000 ÷(1+11%)×11%
是否发现有问题呢?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所以,例2中金穗房地产公司预缴计算是错误的,正确的预缴计算过程应该是:(3000-2000)÷(1+5%)×5%。
那么我们下来思考一个问题:纳税人销售机构所在地的房产,是否需要预征?
首先,我们需要清楚,不动产销售,是地税预征,还是国税预征?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9号公告)明确:营改增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业务。
其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明确,“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所以,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是地税预征,国税申报。
由此,问题的答案显而易见,纳税人销售机构所在地的房产,由于申报业务涉及到国、地税局,所以,仍然需要预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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