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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地税公告2010年第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完善对核定征收的规范管理,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律不得低于2%。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科学分析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水平,确定适当的差别预征率,强化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核算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额,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资料。自2010年7月1日起,对确需进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要求,其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三、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382号)第五条停止执行。
二Ο一Ο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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