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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国家财税法规 金穗源商学苑
2024-08-2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8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6年8月2日印发

金穗源商学院

微信ID:s1536451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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