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费用的财税处理,你作对了吗?
关于装修费用的扣除,王老师在《税苑微课》土增系列中着重谈到了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装修房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处理》),今天,我们从增值税、所得税角度和大家一起聊聊实务中的处理。
【案例】
金穗源公司于2018年1月份对其办公楼进行装修,装修费共计800万元,办公楼原值为1250万元,购置房产日期为2000年6月,按20年进行折旧摊销。需要考虑的是金穗源公司将800万元装修费计入办公楼原值,在办公楼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是否合理?
一、增值税政策规定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由于金穗源公司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800/1250=64%),所以,在增值税处理时,需要按照规定,分期扣除。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所得税政策规定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推倒重置(拆旧建新)
应将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即:
(1)将旧房的净值结转到新房的计税基础中,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这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对于转入营业外支出的固定资产净值,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同时将该调增净值,增加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即:
重建房屋建筑物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纳税调增的旧房净值
(2)另外,对于改建后的房屋建筑物(新建房)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20年。
(二)在旧房的基础上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改扩建(装修)
应将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即:
1.应当将改扩建支出追加有关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与会计准则一致)
2.改扩建后的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已经折旧年限”。
对于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给予明确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该条同时规定:
对于已经足额提取折旧的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摊销;
对于租入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摊销;
对于其他的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指不动产不属于足额提取折旧的和租入的,其发生的改建支出,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不延长使用年限的,按照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其支出要计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而对于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就存在装修费用的发生,有对售楼部、样板间的,有对开发产品的,在《税苑微课》所得税系列中,都为大家安排了相关专题,如果大家正在开发精装房的销售项目,如果正在布置样板间的装修设计,而对相关的税收处理不明确的,加客服微信(s15364519929),一起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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