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34号


最近,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询问,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如何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规定了受票方利用虚开发票偷税的处罚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热点文章推荐

王皓鹏:五步轻松搞定房企汇算清缴

【收藏】营改增期间,与你相关的政策都收集全了!

【收藏】房地产所得税常用政策汇编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

房地产企业销售人防车位涉税解析

甲供工程都能摊上哪些税事?

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之辨析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文中插图为金穗源商学院编辑,转发使用请尊重原创,注明来源,涉及侵权行为,依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金穗源商学院”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

关于我们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金穗源商学苑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