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

国家契税政策 金穗源商学苑
2024-08-2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438号  2008-05-12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热点文章推荐

房地产差额纳税,减免的增值税要并入土增清算做收入?

“拆迁还建”业务弱化土地增值税税基?

售后回租,套路太深!

个人所得税你交对地方了吗?

土增预交税负的增加该如何理解?

河北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战演练现场

房企税务稽查问题汇总

各地个税新政解读、社保问题总局表态(近期热点全汇总)

关于土地成本确认那些问题

印花税稽查风险解析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或涉及版权问题,烦请通过本平台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金穗源商学院”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

关于我们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金穗源商学苑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