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90号 2009.3.3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8]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其接受的抵债资产从事经营租赁业务,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应当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