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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7号   2018-09-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含停产停业、关闭时间)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内企业情况,将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


三、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四、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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