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10个案例学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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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纳税人前来办理留抵退税,假设其:
A 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于10月份申报期内(假设12号)提出办理留抵退税,且已经于10月10号完成9月所属期申报。
B 2019年3月所属期留抵为50万,4月为60万,5月为60万,6月为70万,7月为60万,8月为150万,9月为130万。其符合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C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
D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E 纳税人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F 纳税人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G纳税人没有税务稽查立案检查且未结案的。
H纳税人没有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
I 纳税人没有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
J纳税人不属于出口企业(无征管系统的免抵退标识)。
K 纳税人不存在2019年3月份所属期前未转入进项的不动产。
M 纳税人进项构成比例为100%。
L 纳税人不存在增值税欠税。
分析:纳税人符合以上A-L的条件,则纳税人退税应通过所有审核,退税额为48万元。退税额=(130-50)*60%=48
案例2:
对案例1最条件修正如下,
案例3:
条件A、B发生变化,纳税人于2020年1月8日前来办理留抵退税,且已经于1月5号完成2019年12月所属期申报。其2019年3月所属期留抵为50万,4月为60万,5月为30万,6月为70万,7月为60万,8月为150万,9月为130万,10月为30万,11月为55万,12月为52万,系统能够正确判断纳税人申请的退税所属期应为2019年6月-2019年11月。退税额=(52-50)*0.6=1.2万元
案例4:
条件A、B发生变化,纳税人于2020年1月8日前来办理留抵退税,且已经于1月5号完成2019年12月所属期申报。其2019年3月所属期留抵为50万,4月为60万,5月为60万,6月为70万,7月为30万,8月为150万,9月为130万,10月为30万,11月为55万,12月为52万,则在受理岗位受理时,系统无法提取纳税人申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起止时间,退税流程中止。
案例5:
A企业4-9月符合留抵退税相关条件,3月期末留抵10万元,9月期末留抵100万元,企业可于10月申报期内办理留抵退税,但是企业11月申报期才提出退税申请。如10月所属期期末留抵为80万元,则A企业属于因纳税申报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按最近一期(即10月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80万元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备注: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案例6:
B企业4-9月符合留抵退税相关条件,本应于10月申报期办理留抵退税,但是企业于12月申报期才提出退税申请。期间,该企业10月所属期发生欠税10万元,11月所属期进项大于销项产生留抵100万元,那么12月申报期审核退税时就按最近一期(即11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抵减10月所属期欠税后的余额90万元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备注: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案例7:
某企业(非先进制造业)2019年3月所属期存量留抵50万元,4月-9月所属期的留抵税额分别为60、55、80、70、90和100万元, 4月-9月全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由于纳税人连续6个月都有增量留抵税额,且9月增量留抵税额为50万元。如果该企业也同时满足其他四项退税条件,则在10月纳税申报期内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30万元(50*100%*60%)。如果该企业10月份收到了30万元退税款,则该企业10月所属期的留抵税额就应从100万元调减为70万元(100-30=70)。此后,纳税人可将10月份作为起始月,再往后连续计算6个月来看增量留抵税额的情况,如再次满足退税条件,可继续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备注: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案例8: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A 级。
2019 年3 月,期末留抵税额为280 万元。
2019年4 月销项税额为80 万元,当期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 万元,不动产分两次抵扣政策结余尚未抵扣的待抵扣进项税额200 万元全部转入4 月进项税额。
2019年5 ~ 9 月期间,各月销项税额均为100 万元,进项税额均为80 万元。
假设甲公司没有发生过偷税、骗税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自2019 年4 月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各月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全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经过计算发现,甲公司4 ~ 9 月各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 个月(即9 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50 万元,满足留抵退税的五个条件,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对于纳税人前期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4月1日后可以一次性转入,在转入当期,这部分进项税额视同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参与“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 进项构成比例×60%
=120×100%×60%=72(万元)。
案例9: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和销售非金属矿物物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为60%,且纳税信用等级为 B级。
2019 年3 月,期末留抵税额为280 万元。
…………
2019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为300万元。
假设甲公司没有发生过偷税、骗税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自2019 年4 月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各月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全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该纳税人符合申请退税条件吗?
案例10:
留抵退税退(抵)税申请表填写:
其他疑问:
❀与2018年相比,这次留抵退税还区分行业吗?是否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先进制造业不再设置50万元的增量门槛,并且取消了6个月的限制,只要求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余四个条件,纳税人即可提出申请。
❀ 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的留抵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留抵退税的连续六个月可以重复计算吗?
不可以重复计算,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除先进制造业外,纳税人在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退税最多两次。
❀ 加计抵减额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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