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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10个案例学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金穗源商学院 JSY-G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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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税评论

关于“留抵退税”,大家可以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学习!提取码:dci2

案例1

纳税人前来办理留抵退税,假设其:

A 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于10月份申报期内(假设12号)提出办理留抵退税,且已经于10月10号完成9月所属期申报。

B 2019年3月所属期留抵为50万,4月为60万,5月为60万,6月为70万,7月为60万,8月为150万,9月为130万。其符合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C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

D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E 纳税人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F 纳税人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G纳税人没有税务稽查立案检查且未结案的。

H纳税人没有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

I 纳税人没有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

J纳税人不属于出口企业(无征管系统的免抵退标识)。

K 纳税人不存在2019年3月份所属期前未转入进项的不动产。

M 纳税人进项构成比例为100%。

L 纳税人不存在增值税欠税。

分析:纳税人符合以上A-L的条件,则纳税人退税应通过所有审核,退税额为48万元。退税额=(130-50)*60%=48 


案例2:

对案例1最条件修正如下,

 

案例3:

条件A、B发生变化,纳税人于2020年1月8日前来办理留抵退税,且已经于1月5号完成2019年12月所属期申报。2019年3月所属期留抵为50万,4月为60万,5月为30,6月为70万,7月为60万,8月为150万,9月为130万,10月为30万,11月为55万,12月为52万,系统能够正确判断纳税人申请的退税所属期应为2019年6月-2019年11月退税额=(52-50)*0.6=1.2万元

案例4:

条件A、B发生变化,纳税人于2020年1月8日前来办理留抵退税,且已经于1月5号完成2019年12月所属期申报。2019年3月所属期留抵为50万,4月为60万,5月为60万,6月为70万,7月为30,8月为150万,9月为130万,10月为30,11月为55万,12月为52万,则在受理岗位受理时,系统无法提取纳税人申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起止时间,退税流程中止

 

案例5:

A企业4-9月符合留抵退税相关条件,3月期末留抵10万元,9月期末留抵100万元,企业可于10月申报期内办理留抵退税,但是企业11月申报期才提出退税申请。10月所属期期末留抵为80万元,则A企业属于因纳税申报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按最近一期(即10月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80万元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备注: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案例6:

B企业4-9月符合留抵退税相关条件,本应于10月申报期办理留抵退税,但是企业于12月申报期才提出退税申请。期间,该企业10月所属期发生欠税10万元,11月所属期进项大于销项产生留抵100万元,那么12月申报期审核退税时就按最近一期(即11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抵减10月所属期欠税后的余额90万元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备注: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案例7:

某企业(非先进制造业)2019年3月所属期存量留抵50万元,4月-9月所属期的留抵税额分别为60、55、80、70、90和100万元, 4月-9月全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由于纳税人连续6个月都有增量留抵税额,且9月增量留抵税额为50万元。如果该企业也同时满足其他四项退税条件,则在10月纳税申报期内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30万元(50*100%*60%)。如果该企业10月份收到了30万元退税款,则该企业10月所属期的留抵税额就应从100万元调减为70万元(100-30=70)此后,纳税人可将10月份作为起始月,再往后连续计算6个月来看增量留抵税额的情况,如再次满足退税条件,可继续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备注: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案例8: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A 级。

2019 年3 月,期末留抵税额为280 万元。

2019年4 月销项税额为80 万元,当期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 万元,不动产分两次抵扣政策结余尚未抵扣的待抵扣进项税额200 万元全部转入4 月进项税额。

2019年5 ~ 9 月期间,各月销项税额均为100 万元,进项税额均为80 万元。

假设甲公司没有发生过偷税、骗税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自2019 年4 月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各月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全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经过计算发现,甲公司4 ~ 9 月各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 个月(即9 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50 万元,满足留抵退税的五个条件,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对于纳税人前期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4月1日后可以一次性转入,在转入当期,这部分进项税额视同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参与“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 进项构成比例×60%

                                    =120×100%×60%=72(万元)。

 

案例9: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和销售非金属矿物物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为60%,且纳税信用等级为 B级。

2019 年3 月,期末留抵税额为280 万元。

…………   

2019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为300万元。

假设甲公司没有发生过偷税、骗税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自2019 年4 月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各月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全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该纳税人符合申请退税条件吗?

 

案例10:

留抵退税退(抵)税申请表填写:

 

其他疑问:

与2018年相比,这次留抵退税还区分行业吗?是否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先进制造业不再设置50万元的增量门槛,并且取消了6个月的限制,只要求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余四个条件,纳税人即可提出申请。


 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的留抵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留抵退税的连续六个月可以重复计算吗?

不可以重复计算,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除先进制造业外,纳税人在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退税最多两次。


❀ 加计抵减额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 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计算?
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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