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0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税函[2020]41号
答复类别:A类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加快茶产业发展步伐助推乡村振兴的建议》(第1706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省税务局未发布行业税负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为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因此,增值税不是按照税负率征收,省税务局也没有发布任何行业的增值税税负率。
可见,税局并未发布过行业的税负率!实务中对于进销项的处理及更复杂数据的统计,您是否有所困惑呢?《税苑微课》安排了Excel技能提升课程,点击文章<财务“享”轻松>可以学习!
二、税负预警指标不同于税负率经与领衔代表雷金梅所在地的宁德市税务局联系,原宁德市国税局分别于2011年7月25日和2012年9月26日,发布《宁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2011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行业税负预警值的通知》(宁国税函〔2011〕71号)、《宁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2012年增值税行业税负预警指标的通知》(宁国税函〔2012〕74号),对茶叶生产等部分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税负率预警。据宁德市税务局反馈,增值税税负预警指标是纳税评估的指标之一,不等同于征收率,不是作为征收税款的依据。2019年1月3日,宁德市税务局已废止了上述文件,未再下发茶叶生产等行业的税负预警指标。
三、税务部门大力推行核定扣除,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为减轻茶叶生产企业的税收负担,2015年10月1日起,原省国税局、省财政厅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茶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核定扣除将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率调整为产成品的适用税率,增加了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2019年度,我省674户茶叶生产企业纳入核定扣除的试点范围,降低税收负担6959.7万元。
四、进一步做好与领衔代表雷金梅的沟通联系2020年3月12日,我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电话联系领衔代表雷金梅,已就相关情况进行沟通反馈。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林茂椿联 系 人:章志刚联系电话:0591-8709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