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
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通过调查测算,现将我市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明确如下:另外,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和土地租赁、金融业必须查实征收,不适用核定税收率。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可以暂核定为0。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原《 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张地税函〔2012〕31号)同时停止执行。若上级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有规定的,则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统一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4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让纳税人享受到个税改革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对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开展了调查测算,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再次进行了调整。
一、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背景
今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习近平主席签署第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从今年10月1日起,将在工资薪金所得中先行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中先行适用新的税率表。从明年1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为了进一步落实税收改革政策,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让纳税人充分享受个税改革红利,我局对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再次进行调整,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以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的内容
本公告所涉及的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行业有9个,包括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餐饮住宿业、销售货物(工业商业)、娱乐业、鉴证咨询业、转让自然资源和无形资产、其他行业。这9个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分别调整为:农林牧渔业从1.5%调整为1%;交通运输业从2%调整为1.5%;建筑安装业从2%调整为1.5%;餐饮住宿业从1.5%调整为1.2%;销售货物业从1.2%调整为1%;鉴证咨询业调整为2%(测算为2.01%);娱乐业、转让自然资源和无形资产业维持2%不变;其他行业从1.5%调整为1.2%。
另外,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和土地租赁、金融业必须查实征收,不适用核定税收率。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可以暂核定为0。
另外,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和土地租赁、金融业必须查实征收,不适用核定税收率。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可以暂核定为0。
四、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适用问题
此次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窗口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