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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怀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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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改)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人,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征收率按《怀化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执行。
二、个人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征收率按《怀化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经营涉及两个以上行业的,应按其主营业务(以其经营收入的比重确定),依照《怀化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确定适用的征收率。
四、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不属于本公告中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所列举的范畴。
五、本公告从2018年11 月1 日起执行。《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2018年10月29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及意义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习近平主席签署第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从2018年10月1日起,将在工资薪金所得中先行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提高至5000元)和新的税率表,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中先行适用新的税率表。2018年10月1号起实施过渡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因此落实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调低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让广大纳税人充分享受到改革福利,是关乎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标准进行了明确和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核定征收纳税人为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人。
(二)明确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加工修理修配业;交通运输业、娱乐业、服务业(不含房屋出租)、其他行业征收率由1.5%降为1.1%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筑业由1.5%降为1.2%。
(三)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仍按2%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住房转让按1%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明确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明确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经营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业的,应按其主营业务收入(以其经营收入的比重确定),确定适用的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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