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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答疑】如何界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刘玉章 金穗源商学苑
2024-08-24

金穗源商学院 JSY-GSB 

专注于房地产财税管理人才培养10年,以“解决实际问题、提升实战技能”为目的,聚焦房地产行业经营特点,汇聚国内知名财税专家,“培训+咨询”双管齐下,是房地产财税教育培训行业的领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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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现在房地产企业的房产有多种经营模式,对于不同经营模式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纳税人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3、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所谓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由于在房屋出典期间,产权所有人已无权支配房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由对房屋具有支配权的承典人为纳税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5、国务院令第54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附:【稽查案例】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确认原则

小金还整理了“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大家可以结合“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一起看。

下期我们学习“对征收房产税的“房产”应如何界定”,您也可以思考一下,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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