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公告如下:一、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为1.2%。
二、个人转让住房实行核定征收的,预征率为1.5%;个人转让非住房实行核定征收的,预征率为2%。
三、上级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