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2018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标准公告如下: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取得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按规定建立会计账簿且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能够提供完整纳税资料并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根据纳税人实际取得(或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法定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虽未建立会计账簿,但纳税人能提供收入、成本及相关扣除费用、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税项目(如房屋出租、房屋转让以及无形资产转让等),应根据纳税人实际取得(或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法定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或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应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二、对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办法的,核定征收标准如下:
(一)二手住房交易、装卸搬运按1%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建筑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不含二手住房交易)按2%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未列明的其他行业或其他应税项目按1.5%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采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不含增值税)×核定征收标准
四、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预征率)的公告》(2011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