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岳阳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业主,企事业单位的自然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自然人,依法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应就其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纳税人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自觉自行申报纳税。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或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
(一)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业主、企事业单位的自然人承包承租经营者和临时从事经营的自然人,按经营收入和《岳阳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附件1)对应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按经营收入和《岳阳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附件2)对应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适用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自然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不能实行核定征收的,不得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三、本公告从2018年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征收期起执行。2016年9月23日公布的《岳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岳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岳阳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