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合肥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省辖市(合肥市除外)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上述第(一)、(二)项以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0年5月8日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为规范我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税务机构改革后,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重新明确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确定了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具体标准:
(一)开发项目位于合肥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省辖市(合肥市除外)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上述第(一)、(二)项以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即2020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按本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