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释疑】小规模转登记、翻新后再销售、手续费返还、项目回迁视同销售等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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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税控设备是否要变更发行?
答: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在税控设备中自行进行网上变更,如网上变更失败,可携带发行设备到税控发行窗口变更发行。
02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股权转让,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税目可以填写“股权转让款,税率***”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纳税人发生的股权转让属于金融商品,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03
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税控设备是否要变更发行?电子税务局显示单张普票额度为100万,金税盘却显示为10万元,应如何办理?
答:可以先进入税控设备尝试自行进行网上变更,如网上变更失败,需由已实名的办税员带发行设备到税控发行窗口调整开票额度。
04
小规模纳税人外贸出口企业享受增值税免征,申报时如何填?填零税率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外贸出口企业享受增值税免征,纳税人应将对应出口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出口免税销售额相应栏次。
05
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手续费返还和个人所得税返还是否都只需要在电子税务局上申请即可,不需要提交盖章的结报单给到税务局?
答:增值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在电子税务局申请,个税返还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请,均不需要向税务局报结报单。
06
疫情影响食材过期,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因疫情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无需转出。
07
一家从事出租车业务的运输公司,可以享受疫情期间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最近,有客户要求我们开具带税率和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按照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暂按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由于旅客运输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因此,该公司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在向客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08
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退票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的发票进行抵扣?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的退票费支出,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09
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动产租赁是否在疫情期按1%交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不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此次增值税征收率调减仅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对于适用其他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如销售出租不动产、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适用5%征收率的,保持不变。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10
房企项目有回迁,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应如何确定?
答:按本企业同一年度、同一地区、同类房产的平均价格确定视同销售额,如果本企业没有同类型房产的,可参照同类型房产在同一地区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11
发票上购销双方的开户银行、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是否可以简写?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内容应据实填写,如确因字数限制填写不完整,可在不影响真实性的前提下适当简写。
12
企业只取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证书》,是否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因此,企业取得上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证书有效期内按规定日享受税收优惠,只取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证书》的企业,不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13
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分期确认所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
第五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十八条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因此,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计算出余额。如余额为正数,属于搬迁所得,应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分期确认所得;如余额为负数,属于搬迁损失,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扣除,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14
出口发票是否可以用英文开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因此,出口发票必须翻译成中文开具,确有需要的可在中文名后备注英文名。
15
纳税人自购材料免费为儿童福利院装修,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 纳税人自购材料免费为儿童福利院装修,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16
投标留样及送检的产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纳税人因投标留样及检验需要,把产品移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是生产经营的需要,这部分产品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成本部分,用于连续生产、不需要单独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17
收购旧手机,翻新后再销售,是否属于销售旧货按简易计税办法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收购旧手机,翻新后再销售,属于销售旧货。
18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销售额时,当期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否包括地下车位的面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五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中,‘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销售额时,当期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的面积。
19
境内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向境外企业提供服务,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因此,如境内企业提供的不是免征增值税的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规定:“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因此,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21
出口企业收汇时使用欧元,但是出口报关单上误以人民币体现,是否会影响后续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八、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30 号,以下称’30号公告’)的规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汇,未按规定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上述第(一)种情形自出口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评定为四类企业的次月起执行;第(二)种至第(三)种情形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 24 个月内执行。上述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几种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因此,若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规定提供收汇资料。其他企业日常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除规定情形的应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外。此外,相关涉及出口货物收汇政策问题可向外汇管理部门咨询。
22
企业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辅助账该由谁设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五、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七、其他事项……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八、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
因此,企业委托外单位研发,辅助账应由委托方设置。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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