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关于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为了规范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5%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其中拍卖住房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