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切实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问题调整公告如下:一、调整范围
(一)帐证不全应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
(二)帐证不全应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
二、纳税人月核定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零申报;月核定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超过3万元的,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见下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黄山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1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一、出台背景
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新政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将先行适用新的费用减除标准和新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要求适当降低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税负,放大改革的红利。鉴此,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形势,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本着“简化流程、便于操作,降低税负、落实政策”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统一规范全市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二、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核定征收率的调整对象。包括全市范围内帐证不全应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
(二)明确了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月营业额标准,即纳税人月核定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零申报;月核定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超过3万元的,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按行业或项目调整并简并征收率。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简并为0.5%、1%、1.5%、2%四种:维持原1.5%征收率不变,原1%征收率部分调整为0.5%,原2%征收率调整为1%,原2.5%、3%、3.5%、4%四种征收率调整为2%。
三、执行日期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