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议】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必然产生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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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最近,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必然产生所得引发热议。先是2019年底,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将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0行“其他”填报说明修改为“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今年,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六期)》第20个问题明确:“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对外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确定收入。具体操作上,按照被移动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成本按正常销售确定,捐赠扣除金额按公允价值确定。”至此,视同销售一锤定音,但仍然有很多人不理解为何视同销售不必然产生所得。
《税务研究》2015年第5期上的一篇文章用模型解释了这个问题,今天读来仍然有借鉴意义。由于该文发表于2015年,文中申报表为2014版申报表,相关政策也为当时适用政策,但不影响阅读。
B公司已经在会计上确认了销售收入,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上述处理看似没有什么问题,但比对我们会发现:
1、A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970000贷:库存商品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A公司该项业务不确认销售收入、不结转成本,确认职工福利费970000元。A公司此项业务的利润=-970000元。
2、B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117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B公司该项业务确认销售收入1000000元,结转成本800000元,确认职工福利费1170000元。B公司此项业务的利润=1000000-800000-1170000元=-970000元。
综上,两家企业同一业务的会计处理虽然不同,但利润是相同的。
两家企业同一业务的会计处理不同,应纳税所得额也不相同,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明显低于A公司,导致不同企业同一业务的税收负担不同。
无论企业使用什么样的会计方法,会计利润都是相同的,证明了会计的公平性,但税收负担却不相同,税收变成了不公平的。企业税收负担的大小应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决定,而不受使用的会计方法的影响,企业不管使用什么样的会计方法,其税收负担也应当是一致的,这样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
三、自产产品视同销售
税务处理的方法
最后,我们讨论该问题最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平,在实务中,这种公平很难测算,必须通过模型比对来验证。
不超过扣除限额的税务处理
以上述A公司为例,其账载的职工福利费为970000元,但计税的职工福利费应为1170000元,计算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也为1170000元,而不是970000元,因此调减1170000-970000=200000元;税前除限额=10000000×14%=1400000>1170000,可以全额扣除,则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如下:
因此,视同销售产生的所得200000元又被多扣除的职工福利费200000元冲减了,未产生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无须补缴税款,与B公司税负相同。
超过扣除限额的税务处理
若A公司当年度工资薪金支出为7000000元,首先,计税的职工福利费为1170000元,调减1170000-970000=200000元;其次,职工福利费税收扣除限额=7000000×14%=980000<1170000,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为980000元,调增1170000-980000=190000元。则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如下:
B公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为190000元,与A公司税负相同。
通过模型比对我们发现,若按照传统视同销售税务处理,将导致税收不公平。因此,自产产品视同销售所对应支出的计税基础应为该自产产品的公允价值,这样无论企业适用何种会计方法,是否超过扣除限额,税负都是一致的,维护了税法的公平性原则。
在实践中,以自产产品视同销售可能不产生应纳税所得额的观点广受质疑。目前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考试对于自产产品视同销售均须计算视同销售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务中大多数企业、中介机构和基层税务机关也是如此处理,很多稽查、评估案例中也可以看到。究其原因:一是企业确实只实际发生了970000元的经济流出,却要按照1170000元确认支出,违反了税前扣除的实际发生原则,相当于“凭空”调减了200000元,税前扣除需要相应的凭据作支撑,而企业只有970000元的凭据,调减的200000元凭据何在;二是一些税务人员难以理解企业明明违反了税收政策,怎么会不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无法接受,担心引发执法风险;三是如上所述,如此导致的不公平性在实务中是难以发现的,谁都没有感觉企业因此税负增加。笔者当年也是“视同销售必有税”的支持者,直到运用模型分析才发现隐藏的不公平性,才转变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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