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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都说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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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注意事项
01


政策适用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举个例子:甲企业是2019年11月在黄山成立的一家服装生产企业,登记当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1-12月销售额为150万元,2020年1-4月销售额为70万元。


月平均销售:(150+70)/6=36.67万元

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36.67*12=440.04万元

                                440.04万元<500万元

A于2020年5月份办理了转登记手续,从6月份开始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特别提醒:

1.转登记政策不受纳税人行业限制,也不受2020年之前是否办理过转登记手续限制。2.明确规定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


02


申请时间和次数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转登记手续。但选择转登记的次数只能有1次。上述甲企业在5月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2020年10月份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则甲企业在今年12月31日前不能够再次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03


申请办理流程

  填写《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到当地的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04


尚未抵扣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处理

留抵税款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小编提醒: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抵抵扣凭证,在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取得的,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为其办理选择确认。选择确认后的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05


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业务的处理

发生上述情形,纳税人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也就是作为一般纳税人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调整后如果形成多缴税款的,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调整后如果形成少缴税款的,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01

调整后形成多缴税款

上述甲企业2020年5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所属期5月份申报表上的销项税额为1.3万元,进项税额为1.2万元,应补(退)税额0.1万元,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3万元。

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0.3万元。假设甲企业2020年4月份销售的服装5万元因质量问题被购买方于9月10日退回,其2020年三季度销售额45万元,应纳税额0.45万元。

案例分析

甲企业4月份销售的服装9月份退回,应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即将5月份的销项税额由1.3万元调整为0.65万元(1.3-5*13%),进项税额仍为1.2万元,调整后的应补(退)税额为0元,留抵税额0.55万元(不含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0.3万元), 和5月份申报表的应补(退)税额0.1万元相比,形成多缴税款0.1万元,该0.1万元应在销货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甲企业三季度应纳税额为0.45万元,抵减调整后形成的多缴税金0.1万元,则本期应纳税额为0.35万元(0.45-0.1)。调整后形成的留抵税额0.55万元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调整后该科目余额0.85万元(0.55+0.3)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02

调整后形成少缴税款

乙企业为一家倶生产企业,2020年5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所属期5月份申报表上的销项税额为1.3万元,进项税额为1.2万元,应补(退)税额0.1万元,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3万元。2020年 10月10日将3月份购入的五金3万元退货给销售方,2020年四季度销售额35万元,本期应纳税额0.35万元。 

案例分析

乙企业3月份购入的五金10月份退回,应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即将5月份申报表上的进项税额调整为0.81万元(1.2-3*13%),销项税额仍为1.3万元,则本次调整后的应补(退)税额为0.49万元,和5月份申报表应补(退)税额0.1万元相比,形成少缴税款0.39万元,该0.39万元首先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0.3万元抵减,抵减后的余额0.09万元,计入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乙企业四季度应纳税款为0.44万元(小规模申报表应纳税额0.35万元加上抵减后的余额0.09万元)。

06


发票如何开具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一般纳税人期间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上述甲企业4月份销售的服装5万元 9月10日退回,则其应在9月份开具税率为13%的红字发票。

热点问题

问1: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问2:转登记是否有行业限制?

答: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无行业限制,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均可办理,但明确规定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除外,如:根据相关规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3:转登记后,何时开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转登记后,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原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问4:转登记后,现有的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是否要缴销?

答: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5:转登记纳税人手头尚未申报抵扣或留抵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8年18号)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

问6:转登记后,原来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补开发票、发生销售折让需开具红字发票或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应该怎么办?

答: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具体情况如下:

问7: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和购进的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该如何处理?

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问8: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身份还会发生变化吗?

答: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应按照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部分纳税人在2019年先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内,只要符合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条件,仍可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具体操作步骤 如下:


step1. 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选择【综合信息报告】;

step2.点击【资格信息报告】,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

step3.跳出“办理须知窗口”,点击【继续办理】;

step4.核对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step5.核对“确认信息”,包括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有效期起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的生效日期等信息, 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

step6.弹出“确认提交”对话框,点击【确定】。


来源:安徽税务、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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