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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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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0]27号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鲁政办字〔2020〕77号)有关规定,现将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小微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判定。
二、符合条件的出租人申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并将有关减免租金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三、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此前出台的关于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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