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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答疑】将开发产品装修成营销设施使用是否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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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企业经常将建造的商品房装修成营销设施使用,因为整个项目没有竣工,已经作为营销设施的商品房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本企业开发的商品房装修成售楼部、样板房,并已经作为售楼部、样板房使用,无论会计上是否转作“固定资产”核算,均应当在开始使用的次月起依法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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