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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企业省内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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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关于建筑企业省内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八条的规定,现就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建筑企业总机构在省内跨地区(市、州、县)设立的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计算缴纳,项目部不就地预分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省内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分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
三、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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