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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住宿发票税率6%、3%、1%、免税,如何判定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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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住宿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企业取得住宿费发票税率栏有免税、1%、3%、6%等多种形式,如何判定取得住宿费发票税率栏是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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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宿服务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第28号文件规定,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纳税人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酒店为一般纳税人
酒店为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为免税。由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发文日期为2020年2月6日,酒店在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2月5日期间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6%的,酒店也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酒店可以就住宿服务选择放弃免税,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6%税率计缴增值税。酒店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为6%。酒店放弃免税优惠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需要注意的是,酒店一经放弃免税,应就住宿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也就是说,酒店为一般纳税人的,取得其开具的住宿费发票,发票税率栏只有两种情况,一是免税,一是6%。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率栏为6%。
如何判定酒店是不是一般纳税人呢?企业可以询问对方也可以到酒店所在省的税务局网站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模块查询。
三、酒店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也可以选择放弃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也不受36个月的限制。
酒店为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免税,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按照3%征收率计缴增值税。其开具的住宿发票,发票税率栏可以是免税,3%这两种情况。取得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可以抵扣。如果该纳税人不能自开发票,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发票的税率栏为3%;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享受免税及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
酒店为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免税,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按3%征税,自2020年3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减按1%征收率计税或者选择放弃免税按3%征收率计税。其开具的发票税率栏有:免税,1%,3%这三种情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为1%或3%,可以进行抵扣。如果该纳税人不能自开发票,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发票的税率栏为1%或3%;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享受免税及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
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优惠,开具征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仍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免缴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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