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通行费VS运输服务费,税收方面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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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常见的一个误区,不知道小伙伴们是否也有过疑惑?让我们先来看两个公式:
公式一: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公式二: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上面两个貌似相同的进项税额计算抵扣公式,却存在实质性区别哦,让我们结合相关税收政策来分析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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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目归属及抵扣凭证
公式一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公式。旅客运输服务属交通运输服务,是利用运输工具将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目前,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公式二是道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公式。通行费,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属于租赁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目前,道路通行费的抵扣凭证有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桥、闸通行费发票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公式二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90号文未限定桥、闸通行费政策执行终止期限,即目前纳税人仍可凭桥、闸通行费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而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期限至2018年6月30日止,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计算抵扣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止,之后,纳税人需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旅客运输和道路通行费分别属于交通运输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除上述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票证外,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道路通行费的抵扣凭证中均有电子普通发票,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部分,不得抵扣。
如公交卡充值时取得的“不征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因发票上无税额,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取得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抵扣时限前后不同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道路通行费曾经具有不同的抵扣期限。自2020年3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我们来看一下旅客运输服务、道路通行费的抵扣期限规定。
2020年3月1日前,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凭证中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期限为360日。政策未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设定抵扣期限。即纳税人取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没有360日抵扣期限的限定。取消认证确认期限的政策仅影响旅客运输服务的一类抵扣凭证,即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年3月1日前,道路通行费区分不同的抵扣凭证出台了不同的抵扣期限政策。政策对桥、闸通行费发票未设定抵扣期限;而对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设定了抵扣期限。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已废止)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自2020年5月6日起,《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已无抵扣期限要求。取消认证确认期限的政策仅影响道路通行费的一类抵扣凭证,即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不同的申报填列
同样是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入国内旅客运输和道路通行费的填报栏次完全不同。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税申报时涉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报的栏次有第1至3栏、第8b栏和第10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入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该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入第8b栏。而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该栏次数据专用于旅客运输服务政策效应的统计分析,不会汇总到第12栏合计数中。
需要注意的是,本栏次“金额”“税额”均不得填报负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取得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要按照票面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这里的电子普通发票,指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取得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纳税人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申报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1至3栏。不同于购入国内旅客运输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填报在第8b栏。
四、业务及申报举例
甲公司2020年8月购进符合条件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张,注明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且与甲公司一致,发票注明金额3000元,税额为270元;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客票6张,票面金额为2163元。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6张,注明金额16000元,税额为800元,已于当月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假设当月无其他购进业务发生。
当月取得的道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800元。取得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33元(270+63),其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70元;公路客票63元(2163÷(1+3%)×3%)。
甲公司在办理2020年8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800元进项税额应填入第2栏;公路客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333元应填入第8b栏。同时在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填入333元。具体填报数据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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