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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在确认收入时,相比老准则显得更为谨慎,本期我们通过“售后回购”业务具体分析!
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包括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商品,或以该商品作为组成部分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新收入准则规定,对于售后回购交易,企业应当区分两种情形并分别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1)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
(2)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
(一)新收入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 :
对于售后回购交易,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其中:
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学习参考:新版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的税会处理
注意:这个规定的核心是对客户的判断,如果认为客户大概率会要求回购,则应当认定为租赁或者融资行为,如果认定为客户要求回购意愿较小,概率较小,则应认定为销售行为。
【案例】
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台设备,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两年之后,A公司将以120万元的价格回购该设备。假定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等其他因素影响。
【分析】
根据合同有关A公司在两年后回购该金设备的确定,B公司并未取得该设备的控制权。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等影响,该交易的实质是B公司支付了80万元(200万元-120万元)的对价取得了该设备2年的使用权。因此,A公司应当将该交易作为租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2)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本条(一)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关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业务,在上期微课中,我们通过文章“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业务,收入如何确认?”为大家进行了详细的案例分析以及专家的解读。同时,财税专家富老师也在平台正在热播的准则解读系列微课中通过3个课时,针对新准则下特定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与税会差异调整进行剖析,包括:附有质量保证条款、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售后回购等业务的收入确认,加入《税苑微课》详细学习,详情联系您的专属客服了解,没有专属客服的穗友识别二维码咨询。
【案例】
A公司向B公司销售其生产的一台设备,销售价格为2 000万元,双方约定,B公司在5年后有权要求A公司以1 500万元的价格回购该设备。A公司预计该设备在回购时的市场价值将远低于1 500万元。
【分析】
假定不考虑时间价值的影响,A公司的穗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但远高于该设备在回购时的市场价值,A公司判断B公司有重大的经济动因行使其权利要求A公司回购该设备。因此,A公司应当将该交易作为租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上述两种情形中注意3个问题:
(1)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要求回购权的重大经济动因的判断
在判断客户是否具有行权的重大经济动因时,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包括回购价格与预计回购时市场价格之间的比较,以及权利的到期日等。例如,如果回购价格明显高于该资产回购时的市场价值,则表明客户有行权的重大经济动因。
(2)具有重大经济动因
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回购价格与原售价进行比较,并按照上述第1种情形下的原则将该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3)不具有重大经济动因
客户不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的 ,企业应当将该售后回购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①针对回购资产的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该负债按照预计向客户支付的对价金额计量。
②针对企业在清偿负债时获得该资产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该资产的计量金额与资产原账面价值有可能相同或不同。
③针对在资产的售价与回购资产的义务确认的负债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
(二)旧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收入》规定: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确定是否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在大多数情况下,回购价格固定或原销价加合理回报,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源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旧准则下,对于售后回购业务,应考虑商品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进行收入的确认,并提到在大多数情况下,其实质为一项融资交易,仅对其进行原则性的指引,并未对可能的所有情况进行详尽的规定。
新准则下,基于收入确认的“控制权转移”模型对售后回购交易提供了详细的指引,详情参考本文第一部分内容。
本文我们主要分析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方面的处理,关于税务处理,我们先前在<土地增值税金穗源>平台上为大家做过相关分享,关注下方公众号,搜索“售后回购”详细学习!
来源:罗博士讲会计、金穗源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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