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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社工调节经济纠纷案例:苦口婆心终不负,巧化干戈为玉帛!

张德显 邂逅社工 2020-08-20

【案例类型】经济纠纷

【案情介绍】

日前,宝岗派出所接到李某旭的求助电话,声称因经济纠纷在XXX对面的XXX楼上XX室被人控制,宝岗派出所立即出警,双方当事人被带回。


据悉,事件的起因是该公司丢了布吉街道绿化的标,该公司没有安排蒋某兵的去处,也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


蒋某兵去该公司讨要公司承诺的高温补贴以及奖金共计4500元,未果,当地街道介入后,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建议双方私下协商解决,蒋某兵一共去了街道三次,社区一次,均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情急之下,才发生了今天蒋某兵拦住该公司经理李某旭的一幕。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口头协议要不要执行。


【调解过程】

调解员张某受理了此案,采取“面对面调解”的方法,让双方充分表达各自的诉求,李某旭表示他不是公司主要负责人,代表不了公司,但他理解蒋某兵的做法,不追究其限制他回家的责任,但对于他的诉求,他也是爱莫能助。


蒋某兵马上否认该说法,说李某旭是公司经理,还是董事长外孙,并且自己还是他招进来,一直都是他负责管理的。李某旭说蒋某兵不懂得感恩,自己之前对他一直很照顾,现在公司丢标了,不为公司考虑,反而说公司不好,并且拿出安置方案,大鹏,光明,宝安三个区都可以为其安排工作。


蒋某兵表示在公司工作八年,对方并没有和他签订合同,安全根本无法保障,之前没有安置方案,这方案是最后一次去街道请求帮助,他才拿出来的,现在自己家人在雪象新村这边,安排的三个区都太远,根本不可能过去,因此他希望公司兑现承诺,但李某旭表示当时说给他高温补贴和奖金,是希望他在公司工作,现在标都丢了,并且安排新的地方他又不去,就不可能给他补贴和奖金了。


调解员见此,觉得“背靠背”分开做思想工作更好。调解员先是找了蒋某兵,问清楚了高温补贴和奖金是今年年初,公司说给他的奖励,但是一直未兑现。蒋某兵还表示要是该公司今年能中XX街道绿化项目的标,他还愿意回来工作。


调解员说愿意帮他做这一沟通桥梁,同时建议可以寻找新的工作,到时候多个选择。在交谈中,蒋某兵的朋友无意中说了一句,明天李某旭要去拉公司的东西,如果他不兑现承诺,他们就不给搬走。


调解员耐心开导他们,从法律角度告诉他们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私自扣押别人的财产都是违法的,然后从现实道德出发,调解员语重心长的说,我能理解你的心情,去了某街道几次都没有解决好,你们才会这样着急,但是你们想想,如果真扣押公司的东西,除了触犯相关法律,还会增加和公司的误会,不是还想回公司工作吗?


如果你相信我,我去做做他工作,你们双方各让一步,把这事解决掉。蒋某兵说之前要是有人管,今天也不会去堵他,更不会想到不让他拿东西,表示愿意听从调解员的安排。


接下来,调解员单独找了李某旭,听取了他的想法,他还是表示不想耗下去,能早点回家就可以,其他他管不了。调解员说既然事情到这步了,就想办法把问题解决了,逃避不是办法,这点钱对你们不算什么,但是对他就不一样了,想想他跟你们八年,要是做得不好,你们不可能说给他奖金。


据我了解高温补贴是之前八年都没有补过,这次补的是之前的,所以高温补贴和奖金都是针对之前的,既然承诺给了,就要兑现,口头合同也是合同。李某旭说要是还在公司工作可以给他,可现在不在了,不是白白给他吗?调解员说我理解你们公司的想法,但是人非草木,孰能无情,你换位思考一下,这次是公司丢标,而不是他不想工作。


现在他一家人都在这边,让他去其他工作,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你也是有家庭的人,这点应该比我更能体会,再说如果XX街道绿化项目中标,他还是愿意回来的,心胸开阔点,不要因为这点鸡毛蒜皮的小事,让同行笑话,要是让街道知道,你们这点小事都这么计较,那街道怎么可能会放心让你们中标,承诺的就该兑现,一诺千金,别人才信任你们啊!


谈到这,李某旭表示钱可以给他,但就怕他还要闹安置费什么。调解员又找了蒋某兵确认他的诉求,对方表示,就高温补贴和奖金4500元,其他的一分钱不要!


调解员再次安排双方坐下来,调解员说通过和双方的单独交流,双方都愿意让步,这非常好,然后李某旭表示愿意当着调解员的面,把钱给他,蒋某兵也表示自己有点鲁莽了,给李某旭道歉,感谢他一直以来的照顾,并表示如果公司在坂田这边中标,需要他的话,他愿意随时回去,李某旭表示有需要会通知他。至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双方约定:

(1)双方就过去的事和解,互不追究;


(2)李某旭代表公司一次性补偿蒋某兵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4500元(肆仟伍佰圆整);


(3)双方约定此纠纷一次性调解解决,蒋某兵承诺不再追究李某旭所在公司任何法律责任。调解协议签订后,李某旭协议履行,微信转账给了蒋某兵,蒋某兵笑了,此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对于此类由口头承诺引发的经济纠纷,在调解中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调解的过程中还采用“面对面调解”、“背靠背调解”、“换位思考”、“心理干预”等技巧,妥善解决当事人的争议,化矛盾于无形。


动之以情,指的是“共情”,调解员在调解的过程中,不要让一方觉得你是是在偏袒对方,只有他觉得你是在为他说话,他才信任调解员,认同调解员,才方便在调解中取得共识。本次调解中,调解员对蒋某兵和李某旭都表示了共情,最终双方得以和解。


晓之以理,正所谓“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调解工作的基础是以法理为基础,道德为准绳开展的。


调解员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谈法律的基础上,李某旭终于道出实情,一方面是决定对方要离开公司了,就觉得没有必要给。


另一方面怕对方还要其他费用,加上觉得没有合同,不怕对方走法律途径,通过调解员的耐心开导,李某旭表示兑现承诺,蒋某兵也表示不再追究公司任何责任,在讲明道理的基础上,调解划下了圆满的句号。



【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约定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 END -



作者:张德显

机构:深圳市社联社工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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